督察院

督察院

直屬於皇帝的監察部門下設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僉督御史(正四品)再往下設十三道監察御史,分管每個省的檢查工作(當時中國分十三個省)十三道監察御史與直屬於皇帝的六科給事中統稱"科道"屬於言官範疇。

簡介

都察院,也叫最高監察院。元順帝至正二十四年(公元1364年),朱元璋在應天(今南京)稱吳王,設立中書省、大都督府及御史台等政府機構。中書省掌政事,大都督府掌軍事,御史台掌監察,組織形式與元朝大體相同。御史台設左右御史大夫(從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從二品)、治書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察院監察御史(正七品)等監察官,以及經歷、都事、照磨、管勾等事務性官吏。朱元璋對御史台的工作非常重視,他曾對劉基(時為御史中丞,主持台務)等人說:“國家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御史掌糾察,朝廷紀綱盡繫於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當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縱奸,毋假公濟私以害物。”明洪武初年仍以御史台為最高監察機關,只是在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裁去侍御史、治書侍御史及殿中侍御史。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借胡惟庸案對全國的官制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大調整,在廢除中書省不久,將御史台也廢去。到洪武十五年,更置都察院,設監察都御史8人,秩正七品;分監察御史為浙江、河南、山東、北平、山西、陝西、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三五人不等,秩正九品。每遭分鑄有兩顆印信,上鑄“繩愆糾謬”四字,一顆由在道中工作時間最長的御史掌管,一顆收藏於內府,有事受命而出,事情完畢就交回來。當時都察院地位不高,所以,秀才李原名、詹徽都能為監察都御史。洪武十六年,升都察院為正三品衙門,改設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十三道監察御史、及經歷、都事等官。翌年,又升為正二品,於是與六部品秩相齊,左右都御史與六部尚書並稱七卿。更鑄十三道監察御史印文為“某道監察御史印”,其巡按為“巡按某處監察御史印。”惠帝建文元年(公元1399年),改設都御吏一人,革僉都御史。二年改都察院為御史府,設御史大夫,改十三道為左、右兩院,設御史28人。成祖朱棣即位後,恢復洪武舊制,仍設都察院。成祖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十八年遷都北京後,罷北京道,增設貴州、雲南、交趾三道。宣宗宣德十年(公元1 437年),棄交趾而罷去該道,始定為十三道監察御史。

明朝十三道監察御史除監察十三省百司官邪之外,還協管兩京(北京、南京)、直隸衙門,其中主管部門都察院也在十三道監察御史管轄內。這十三道是:浙江道、江西道、四川道、陝西道、雲南道、河南道、廣西道、福建道、廣東道、山西道、山東道、湖廣道、貴州道。

明代監察御史既監臨本監察區的衛所,又監察中央直屬機關,而且固定其具體單位,這是明朝皇帝的創舉。先前,自秦漢以來,監察御史有權彈劾上至執宰、下至郎官的官邪,但權責不具體。迨明代,則把皇帝對中央和地方百司的制約權力落到具體部門,落到實處,從而增強了監察御史的責任心,大大有利於皇權的鞏固,其用心之良苦可謂無以復加了。

都御史為都察院的長官,相當於漢、唐的御史大夫,副都御史則相當於御史中丞,僉都御史則與侍御史仿佛,三者都是主領或分領院務的長官。監察御史則為都察院直接行使監察權的骨幹專職官吏。既受都察院的管轄,又可以不受都察院的統制而獨立行事,有事可單獨進奏天子。至於派遣充任巡按者,則代天子巡狩,權力更崇重。都御史的職權總的是“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具體可分:“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記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以上三項為糾彈權。“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此為監試權;“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此為司法權;“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此為臨時派遣;“都御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皆因事特設。”

都御史既為都察院之長官,對監察御史負有領導和考核之權責。監察御史的職權。總的是“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由於監察御史身兼兩京直屬機關和本監察區的察糾工作,因此有“在內”、“在外”的兩個職權範圍。在內:監察御史對協管的兩京直隸衙門,有權查究其文卷;巡察各營奸弊,“凡有私役賣放,及不行如法操練等項,指實劾奏”;巡視光祿寺、倉房、內庫;巡視皇城、王城,凡事有奸弊,聽其依法受理送問;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凡御史監試,如有兄弟子侄應舉者,迴避”。輪值登聞鼓。“凡在外軍民人等赴京或擊登聞鼓,或通政司投狀,陳告一應不公冤枉等事,欽定監察御史出巡追問,照出合問流品官員,就便請旨拿回”;朝會糾儀。“凡大朝會行禮,若有失儀,聽糾儀御史舉劾;祭祀監禮等”。在外職權有:巡按,“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清軍,往各處清理軍役,每年八月末仍具請解過軍數,回京具奏。“敢有枉道回家,及年限未滿,捏造冊籍回京,本院嚴加考察,奏請黜退”;提督學校;巡鹽,“兼理鹽法,巡視禁約,巡捕禁革私鹽,催督鹽課”;巡漕、巡關,如守備等官有疲軟疾弱不堪任事之人,指實具奏替換;監軍,“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等。以後在機構設定上,無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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