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保險制度

產品責任保險制度

在責任保險領域內,產品責任保險是發展較為迅速的險種。產品責任是指與產品有關的製造商、批發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對產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使用過程個發生意外並造成用戶或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應承但的經濟賠償責任。零售商、批發商和製造商對由離開銷售和生產場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費引起的傷害被認為是負有法律責任的。

產品責任保險制度與產品有關的各方必須依法承但應承但的經濟責任

適用法律

目前國外對產品責任實行的法律制度有兩種,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實行絕對責任制,另一種是以西歐、日本為代表的實行疏忽責任制,但發展趨勢是實行絕對責任制。絕對責任制又稱嚴格責任制。根據這種制度。一個人即使盡力做到適當注意以避免傷害他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換言之,一個人雖然沒有明顯的過錯,但他對受害者仍需負賠償責任。

主要特點

產品責任保險的特點
1、保險標的無形:

產品責任保險制度產品責任保險

該險種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為無形標的

2、採取“索賠發生制”:

即只要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如果屬於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3、獨立處理理賠:

保險公司對索賠處理具有絕對控制權。

4、與“公眾責任險”的差異:

事故鬚髮生在被保險人製造或銷售場所以外,且產品所有權已轉移至用戶或銷售者。

主要內容

產品責任保險保單的主要內容
(1)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凡是因產品事故造成他人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人都可以成為產品責任保險的投保人。例如,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以及修理商等,他們都可以投保產品責任險。投保人可以是一方、數方或有關的各方,這要視具體情況和需要而定。除了投保人是當然的被保險人外,由投保人提出並經保險人同意的其他有關各方也可作為被保險人載入保單,被保險人之間的責任一般互不追償。

(2)保險責任範圍

產品責任保險制度討論保險責任範圍

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分為兩個方面:

1、產品發生事故致使消費者或其他任何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保險人在替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時應掌握:

該產品事故必須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事故必須具有“意外”和“偶然”的性質;賠償金最高不能超過保單中規定的賠償限額。

2、產品事故發生後引起的訴訟、辯護費用及其他事先雙方約定的費用。

(3)除外責任

產品責任保險將以下這些責任或損失列為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承擔的契約責任,除非這種責任變成法律責任。

2、不屬於產品責任範圍的其他法律責任,例如,僱主對其雇員應負的工傷責任可由勞工險或僱主責任保險負責。

3、屬於被保險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4、被保險人未按有關法律、法規生產或銷售的產品發生事故導致的責任和費用。

5、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回收有缺陷的產品所需的費用等,這是由產品保證保險負責賠償的。

(4)賠償限額

產品責任保險基本上都有賠償限額的規定。賠償限額通常由被保險人根據實際需要向保險人提出,待雙方商定後在保單中具體載明。產品責任保險實行每次事故限額和保單累計限額制,即保險人對每一次產品事故規定一最高賠償金額,對保險有效期內的賠償累計規定一個最高限額。產品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的高低主要由兩個因素決定:一是產品事故可能引起的損失程度;二是地區、國別。

(5)保險期限與索賠時效

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與一般財產保險保險期限相同。通常為一年,到期需要繼續投保的應辦理續保手段。保險人對產品責任是否承擔責任,除了掌握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的界限,還要看產品事故是否在保險期內發生。為了使被保險人的保險單持續有效,以獲得連續不斷的保險保障,保險人推出了期限較長的保險單。中國保險公司對某些出口產品也提供年限在3至5年或更長時間的責任保險。但保險費仍按年收取,而且費率可從第二年起逐年遞減。產品責任保險的索賠時效主要以保險契約中的有關規定以及產品事故發生地當局頒布的法律為依據而確定,一般以3年為限。

產品責任保險條款

責任範圍

產品責任保險制度出售的產品由保險公司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於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定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定,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2、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3、根據僱傭關係應由被保險人對雇員所承擔的責任;

4、被保險人產品本身的損失;

5、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6、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7、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8、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9、被保險人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10、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11、由於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12、由於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13、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14、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賠償處理

1、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2、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於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3、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3、保險期滿後,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公司,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於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於實際保險費,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並核實上述數據。

4、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公司、並在七天或經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檔案後,立即將其送交公司;

(3)根據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檔案、資料和單據。

5、若在某一被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於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總則

1、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2、保單無效

產品責任保險制度產品責任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隱瞞實質性內容,則保險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3、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若有所變動,應在十天內書面通知公司,並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

除非經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4、保單註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註銷本保險單,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5、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6、合理查驗

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並使公司認為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7、重複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8、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9、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定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