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諸島

琉球諸島

琉球群島,是西太平洋一系列島嶼,位於中國台灣島與日本九州島之間,呈東北-西南向,琉球群島從北到南,包括大隅諸島、吐噶喇列島、奄美諸島,沖繩諸島和先島諸島(統稱“琉球諸島”,屬沖繩縣),面積共4600多平方公里,多低山,亞熱帶氣候,為常夏島,甘蔗和鳳梨是兩大特產,還產甘薯。豬、牛亦多,近海漁業發達,主要城市有那霸、名瀨等。旅遊業甚盛。

概述

琉球諸島琉球諸島
琉球群島,Ryukyu-Shoto,位奄美諸島和先島諸島之間,由主島沖繩及伊平屋、伊江、粟國、久米、慶良間等70多個島嶼組成。為沖繩縣的主要部分,面積1400平方公里,沖繩本島居日本西南諸島的核心位置,島上有那霸市、宜野灣市等城市。氣候濕熱,多颱風,農戶多築石垣或造林圍屋等防颱風破壞。農業以種植甘蔗、鳳梨為主,工業多為食品、輕工業,近年發展了海島旅遊業。

歷史起源

1、沖繩,原不叫“沖繩”而叫“琉球”,“沖繩”不過是日本人百餘年前替它取的名字。琉球群島上過去存在著琉球國,就在一百年前這個王國還有著自己的語言。中國明朝時曾封琉球島統治者為琉球王。因著水路之便,是鄰近國家的貿易樞紐。
2、1609年遭日本侵略。到了19世紀末年,琉球國開始被鹿兒島的薩摩藩侵略,並進而被逐步吞併。明治維新之後的1879年,琉球國被併入日本版圖,同年設沖繩縣。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美國占領。1953年美國將薩南諸島歸還日本,1972年亦將琉球諸島歸還。琉球群島也被鹿兒島縣與沖繩縣一分為二:北部數個島嶼被併入鹿兒島縣,而餘下的則自行成立新的沖繩縣。

歷史發展

琉球諸島琉球諸島
12世紀----琉球群島出現南山、中山、北山三國,分別在琉球群島的南部、中部和北部。
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給琉球的中山王察度下達詔諭後,琉球的北山、中山、南山三王遂開始向明政府朝貢。從此琉球成為我國的藩屬。琉球古地圖
1392年----明太祖有見於琉球對於來華使節海上航行的困難,特賜閩人善於造船航海的技術者三十六姓人家移居琉球。這一點是後來促進琉球對海外貿易的關鍵。閩人三十六姓中包括『知書者,授大夫長史,以為朝貢之司;習航海者,授通事,總為指南之備』。可知他們不僅是善於操舟者,且擔任通譯和其他與朝貢有關的事務。他們在琉球定居以後,便成為代表明王朝長期協助琉球,增進中原王朝和琉球關係的一群優秀人員。他們子孫繁衍,為琉球人盡過許多勞積。
1416年----中山王尚巴志征服北山。
1429年----中山王尚巴志征服南山,形成統一的琉球王國(第一尚氏王朝),每一代國王都需要由明王朝政府冊封任命。明王朝不干預琉球王國內部事務。
1470年----第一尚氏王朝滅亡,尚丹建立第二尚氏王朝。國王依然由中央政府冊封。
1400年~1550年----琉球王國的黃金時代,高度發達的商業,與內地、朝鮮、東南亞和日本進行貿易。
15世紀~16世紀----日本狼子野心開始顯露,大量倭寇海盜騷擾我國沿海(包括琉球群島)。
1609年(萬曆三十七年)----德川家康繼承豐臣秀吉對外擴張的野心,他派鄰近琉球王國的鹿兒島薩摩藩島津家九率領三千士兵侵略琉球,俘虜琉球王,派兵監督琉球內政四十五年。
1616年(萬曆四十四年)----長崎代官(相當於現在的市長)村山等安奉德川家康之命,由他的兒子村山秋安率船十三艘,動員二、三千人侵略台灣,這是小日本首次大規模的對台用兵。但是他的行動被琉球王尚寧偵知,特別派遣通事蔡廛前赴明廷報告。《明實錄》說:“琉球國王中山尚甯遣蔡廛來言,邇間倭寇各島造戰船五百餘只,欲取雞籠山,恐其流突中國,危害閩海,故特移諮奏報”,可見琉球國王仍然效忠於中央政府。(雞籠山指現在的台灣省基隆市)。
1654年----琉球王終於擺脫了薩摩藩的控制,感念中國的厚道皇恩,主動遣使臣到中國請求冊封。當時的大清順治皇帝封琉球王為尚質王,定二年進貢一次。 
1854年3月----Perry與日本簽訂《神奈川條約》,Perry誤以為琉球是日本的領土,所以要求日本開放包括琉球那霸在內的五個港口,日本的談判代表向Perry承認琉球是個遙遠的國家,日本天皇和政府無權決定它的港口開放權。1853年5月----美國海軍準將MatthewC.Perry(佩里)的艦隊到達琉球。
1854年7月11日----Perry與小日本談判結束後,趕回琉球與琉球王國政府談判,最後以中、英兩種文字正式簽訂條約開放那霸港口。1866年----最後一位琉球國王尚泰繼位。1868年----日本明治維新。
1871年11月----牡丹社事件。一艘琉球漁船遇颶風,飄到台灣南部高山族聚居的牡丹社地方,一些水手因同台灣高山族居民發生衝突而被殺,其餘由清政府送回琉球。1872年----日本公然單方面宣布琉球王國屬於日本的「內藩」,琉球群島是日本的領土,破壞了自1372年起中國為琉球王國的宗主國地位,正式侵占琉球。並拖延與中國談判琉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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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年----日本以“牡丹社事件”為藉口,荒誕地聲稱“殺害琉球人就是殺日本人”,出兵侵略我國台灣。1875年日軍武力占領琉球群島,禁止琉球進貢中國和受大清冊封,廢除中國年號,改為日本明治年號。雖然大清軟弱無能,但在琉球主權問題上始終堅持其為中國所有,沒有讓步。
1875年7月24日----日本強迫琉球國王停止向清朝中央政府朝貢。1879年4月4日----日本強迫最後一位琉球國王尚泰流放到東京。把琉球改為沖繩縣。並開始實行殘暴的同化、奴化和殖民政策。1879年----中日就琉球問題開始談判,中方提出把琉球群島分成三部分:挨近日本方向的庵美大島作為日本領土;而琉球本島及其附近島嶼作為一個獨立的琉球王國存在;而在南部的先島群島則作為中國的領土。日本方面建議把琉球劃分成2部分:琉球本島及其北方島嶼作為是日本的領土,而南部的先島群島則作為中國的領土。(在談判中沒有包括釣魚島,可見釣魚島在琉球群島以外)。
1880年9月迫於日本的壓力,按日本的二分法(而非清廷的三分法)草簽分界條約,包括宮古、石橫、八重山群島在內的先島群島屬於中國。但清庭拒不簽此約,這就意味著中國不僅擁有南琉球的主權,而且仍然擁有琉球北部的主權----此後,日本乾脆裝聾作啞,即不再提歸還先島群島,也不再提條約簽署一事,繼續竊居著中國領土至今,1880年9月中方最後妥協,簽署了不平等條約,條約以日本提出的方式把琉球劃分成兩部分。然而清朝皇帝拒絕同意這一不平等條約,並且指示了中方代表與日本繼續協商。日本方面然後離開,協商破裂。
1882年ShinichiroTakezoe(日本人名)在天津作為領事就職後,與清政府恢復談判琉球問題,但是沒有達成協定。琉球問題一直拖延至甲午戰爭。1894~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中國作為戰敗國割讓台灣、遼東,在琉球群島問題就更沒有發言權。從此琉球群島屬於中國的領土這一事實開始被人遺忘。1898年日本強迫琉球人服兵役。1901年侵華大魔頭裕仁降世。
1901年最後一位琉球國王尚泰去世。1916年偽全沖繩教師大會要求教師用極其污辱的手段懲罰在學校說琉球語的學生。1945年二次大戰後期,美國進攻琉球本島(沖繩島戰役),日本兵強迫琉球人跳崖自殺,或乾脆被打死以減少山洞中缺少食物的壓力,又或因為說琉球語而被認為是間諜慘遭殺害。戰爭使琉球人口減少四分之一。
1945~1972年美國占領時期,美國在琉球實行異化政策,1947年4月聯合國《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把屬於中國的琉球群島和釣魚島交給美國“託管”。1970年美日背著中國簽定《美日舊金山和約》,拿中國的領土作交易,私相授受,把琉球連同釣魚台的“施政權”轉給日本。但這遭到土地的主人琉球人的群起反對,他們“聚哭於鬧市”。
1972年5月15日~至今日本重新恢復對琉球群島的殖民統治,繼續實行同化政策。琉球群島現在仍然是日本中最落後的地方,可見日本仍然視琉球人為異已。

地理環境

1、琉球群島,亦稱南西諸島,(Nansei-Shoto,日語作Nansei-Shoto),也叫琉球沖繩(RyukyuanOkinawa),自日本南部的九州島往西南延伸約1100公里(700哩)到台灣東北,是東海(西)與菲律賓海(東)的分界線。陸地總面積3,090平方公里(1,193平方哩),包括大小島嶼55個,分為3個較大島群:北部為奄美島鏈,中部為沖繩諸島,南部為先島諸島。在行政上琉球群島為日本的一部分,奄美諸島是九州鹿兒島縣的南部加長部分,而沖繩諸島和先島諸島則組成沖繩縣。其中兩個最大的島嶼是沖繩島(1,204平方公里〔465平方哩〕)和奄美大島(712平方公里〔275平方哩〕)。這些較大的島嶼原先都是火山島,且有山地;而較小的島嶼則大都為珊瑚島,地勢相對比較平坦。屬亞熱帶氣候,雨量充沛,每年都有颱風侵襲。
2、據說島民是史前時期就移居島上的日本人和東南亞人的後代。琉球語與日語屬同一語系,有3個方言族群,大體上和島群的分布一致。不過這些方言與日語以及各方言之間,都不能互通。大多數琉球人講日語,但也講該地方言。在文化上,琉球人兼受日本人和中國人的影響。然而他們發展了本土的音樂特色,在沖繩還有本土的紡織工藝。琉球群島在古代是一個獨立王國。
3、琉球群島基本上為農村。以農為主,主要作物為甘薯和稻米。糖和罐頭鳳梨是主要出口產品。鮪魚的捕撈日益重要。傳統工業有漆器和陶器製作;新興企業生產各種工業化合物。旅遊業已成為經濟的重要部門。沖繩島上設有沖繩大學、國際大學和琉球大學。

擬將申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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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環境省正商討以奄美大島德之島、沖繩本島北部(山原地區)、西表島等四處島嶼為中心,將“奄美及琉球諸島”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自然遺產。根據規定,申報地均需首先被確立為國立公園,環境省將著手準備以確保申遺成功。
2、奄美及琉球諸島經多次與大陸及日本列島分離結合,形成了獨特的生物體系,棲息有琉球兔、山原水雞等珍稀物種。本次入選申報地的四座島嶼均有當地特有物種及珍稀物種生存繁育,並保留著一定規模的良好自然環境,符合環境省申報世界自然遺產的選拔標準。
3、世界自然遺產候選地需為受法律保護的地區,依照日本自然公園法規定則需為國立公園。然而,奄美大島、德之島、沖繩本島北部及西表島的部分地區尚未被確立為國立公園。今後需在獲得當地同意的基礎上推動各項手續使其成為國立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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