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

加盟

加盟指參加某一團體戓組織。 可拓展到商業領域,指商業品牌的代理加盟。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或者說加盟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的關係。根據契約,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供銷)的方面的無條件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加盟特許經營的經營形式種類有很多,依出資比例與經營方式大概可以分為自願加盟、委託加盟與特許加盟。

基本信息

詞語定義

加盟加盟
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技術等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契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特許加盟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特許者)以契約約定的方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被特許者)有償使用其名稱、標誌、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經營模式。主要優點在於:特許者只以品牌、經營管理經驗等投入,便可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不僅能在短期內得到回報,而且使無形資產迅速提升。被特許者可以在選址、設計、員工培訓、市場等方面,得到經驗豐富的特許者的幫助和支持,使其運營迅速走向良性循環。

基本條件

加盟加盟
1.它背後有一個公司總部
2.它提供貨源
3.它更新產品來適應市場
4.它提供指導和幫助
5.它保證投資者的回報,降低投資風險
6.非盲目探索,迅速入門
7.遠離散戶經營模式,擁有核心競爭力
8.新的模式已被消費者認同,並成發展趨勢

加盟程式

仔細閱讀加盟指南,不明之處向總部投資顧問詢問;簽訂“加盟意向契約”加盟程式選址及評估市場、評估經營——與總部投資顧問討論;選址簽約後,與總部正式簽“加盟契約”;簽訂商標和技術契約或協定時,最好是法人親自簽字簽訂契約或協定,以防以後糾紛。與總部互動完成裝修,辦理營業手續,並招聘銷售員進行培訓;開張前到總部訂首批產品;總部協助陳列布展和銷售培訓。

相關法規

中國正式實施《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範國內連鎖加盟 商務部令 2004 年第 25 號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契約,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 、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契約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契約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五條補充條款:
針對中國教育發展網網路家教項目,特別規定允許同一地區經授權後開展內部競爭。
第六條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 商標 、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 至少兩家 經營 一年以上 的 直營店 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良好信譽 ,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契約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契約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契約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契約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契約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 不得強行要求 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 承擔保證責任 ;
(六)契約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契約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五)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契約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契約約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七)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契約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契約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 獨占性 ;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 責任 ;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的使用;
(九) 消費者投訴 ;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 契約的變更和解除 ;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準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契約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契約,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契約到期後, 保證金應退還 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契約的期限一般 不少於三年 。
特許經營契約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契約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契約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註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誌,不得將特許人的註冊商標申請註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註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誌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 簽訂 特許經營契約 之前 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契約之日 20 日前 ,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準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契約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契約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商標的註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等契約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契約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 不得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未與特許人鑑定特許經營契約,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準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 遺漏 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廣告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 誇大 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 1 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契約的情況報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備案 。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契約,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範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

(三)契約、章程修改協定(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檔案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七)特許經營契約樣本;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 30 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髮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 1 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契約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的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台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加盟形式

自願加盟(VoluntaryChain)是指個別單一商店自願採用同一品牌的經營方式及負擔所有經營費用,這種方式通常是個別經營者(加盟主)繳交一筆固定金額的指導費用(通稱加盟金),由總部教導經營的知識再開設店鋪,或者經營者原有店鋪經過總部指導改成連鎖總部規定的經營方式;通常這樣的方式每年還必須繳交固定的指導費用,總部也會派員指導,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費用者,開設店鋪所需費用全由加盟主負擔;由於加盟主是自願加入,總部只收取固定費用給予指導,因此所獲盈虧與總部不相干。此種方式的優點是加盟主可以獲得全部大多數的利潤而不需與總部分享,也無百分之百的義務需聽從總部的指示,但缺點是總部因此可以不負責任,往往指導也較鬆散,此外店的經營品質也不容易受到控制。許多台灣連鎖飲食業多採用此種方式經營。

委託加盟(LicenseChain)與自願加盟相反,加盟主加入時只需支付一定費用,經營店面設備器材與經營技術皆由總部提供,因此店鋪的所有權屬於總部,加盟主只擁有經營管理的權利,利潤必須與總部分享,也必須百分之百的聽從總部指示。加盟流程圖加盟流程圖此種方式的優點是風險極小,加盟主無須負擔創業的大筆費用,總部要協助經營也要分擔經營的成敗,但缺點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潤的多數往往都要上交總部。

特許加盟(FranchiseChain)介於上述兩方式之間,通常加盟主與總部要共同分擔設立店鋪的費用,其中店鋪的租金裝潢多由加盟主負責,生財設備由總部負責,此種方式加盟主也需與總部分享利潤,總部對加盟主也擁有控制權,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當的費用,因此利潤較高,對於店鋪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議與決定權力。日本多數便利商店體系皆采此種方式經營。

免費加盟(GratisChain)這種方式在市場很少,這種方式不收取任何費用,這種方式加盟主要針對材料生產商和中小小型企業,他們利益來源於以技術入股、銷售原材料給客戶(生產廠家)來獲取利潤,這種加盟方式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性高,可調性強;缺點就是針對性很強、局限性很強,根據行業的分工不同,技術的套用領域來加盟,並且好多公司不會以不收取費用來加盟。目前國內只有化工塗料行業有這種先例。也是發展最緩慢的加盟。

契約要點

服務項目及其費用

1.契約應詳細列明特許者提供服務的項目
2.有無隱藏不可預見的費用?
契約期間
1.期限長短有無明確
2.期限是否和租約配合

契約延續

1.期滿後可否續約
2.續約有無條件,若有,條件為何;是否詳細明列加盟金、權利金及其他款項
1.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項目
2.其包括開張時的存貨或新貨嗎
3.多少自備款可開始營業
4.是否須繳納定期權利金;如何計算;如何給付
5.特許者是否提供記帳、報稅等服務;如有,是否須額外繳交費用
6.是否必須加入合作廣告計畫;其費用的分攤如何計算;特許者提供哪些產品或促銷服務

商圈保護

1.契約有無授予獨占區域
2.獨占區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營業額達到某種標準即終止
選擇地點
1.特許者是否協助選擇地點
2.誰對地點的選擇作最後決定
3.裝修藍圖是否由特許者提供
4.有無定期重新裝潢及翻新的要求
5.如須申請更改建築使用執照,誰負責提出申請及負擔期費用
6.租約條款約束

教育訓練

1.特許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參加訓練課程
2.有無繼續教育及協助
3.是否持續性的提供加盟者員工訓練的配合
4.是否要付費用;費用

財務協助

1.特許者是否提供財務協助或協助尋找貸款
2.如有提供財務協助或貸款,其條件是否合理
3.特許者是否提供緩期付款的優惠
4.有無抵押

採購對象限制

1.契約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許者購買所需的貨品;或只能向特許者指定的廠商購買
2.如有,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限制營業範圍及販賣之物品

1.契約是否對所購賣物品的項目有所限制
2.限制是否合理;如須賣其他物品,有無須特許者同意的申請步驟及程式

競業禁止

1.契約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約滿或轉讓後,不得從事同類型的商業行為
2.如有,其期限及區域是否合理

會計作業要求

1.特許者是否提供薄記及會計的服務
2.如有,是否需額外收費;其收費是否合理

客戶限制

1.有無限制客戶對象
2.如售出超越授權的地區,有無懲罰條款
廣告促銷計畫的配合
1.廣告是地區性或全國性;其費用支付方法
2.如地區性促銷是加盟者自理,特許者是否提供過去經驗與協助規劃的服務
3.特許者是否提供各種推廣促銷的材料、室內展示海報及文宣品等;有無另外收費
4.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劃區域的促銷;如何取得特許者的同意

違約條款

1.何種狀況視為違約
2.違約項目是否屬加盟者能力範圍所能控制的
3.其訂定項目與核實標準是否合理

通知條款

1.違約,特許者是否有義務以書面通知加盟者延期並更正
2.其期間有多長;是否足夠

違約後果

1.違約時,特許者採取何種方式因應
2.特許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該連鎖加盟契約
3.有無違約金條款;金額多少

契約終止的處理

1.特許者是否有義務購買加盟者的生財器具、門店租約及其資產
2.處理費用如何歸屬
3.處理期間多少?是否足夠

加盟者轉讓的權利

1.加盟者是否可於契約轉賣門店資產
2.加盟者是否可於轉賣時,同時轉讓加盟契約;或特許者有義務與承買者簽訂新契約
3.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准或拒絕轉賣,其權利是否合理
4.租約可否轉讓
5.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定承買者的資格?其資格如何認定
6.是否須付給特許者部分轉讓費

特許者的優先承購權

1.契約中有無明示何種情況下特許者可承購
2.其承購價格由誰評估?商譽及淨值是否列入考慮
3.加盟者求售時是否有義務先向特許者求售

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契約是否直接由繼承人承接
2.契約是否由遺產管理人承接
3.契約者如長期失能,是否必須轉讓

促裁訴訟處理

1.是否由總部促裁解決所有爭議糾紛
2.促裁是否比訴訟省時、省錢

訴訟管轄地

1.特許者指定的訴訟管轄地是否為其總部所在地
2.是否考慮改為加盟店的所在地對加盟者較為有利

加盟者親自經營的要求

1.契約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親自經營
2.契約是否禁止加盟者維持其他職業

加盟技巧

一、在加盟前期,要注意合理的籌措資金,合理的投入資金
二、控制好經營成本,規劃好進貨策略
三、學會管理員工.
四、學會管理客戶,建立良好的客戶關係
五、與加盟總部協調共進
六、積極積累行業經驗

注意事項

要加盟的總部必須是合法立案的公司或是行號,且代表簽約的對象必須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此外,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總部必然要先擁有這個品牌的商標權才能授權給加盟者。

1、注意所投資行業的發展前景
判斷投資行業是否有前景和潛力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所投資行業的服務對象是哪些人?創業者應該選擇行業服務對象較廣泛的連鎖加盟店。(2)行業在本地區發展的密度。如果選擇了一個在本地區已經發展達到飽和的行業,供過於求,產品超出消費者的需求,造成同行競爭,對行業前景會有不利的影響。除此之外,還需進一步考慮:這一行業是否適合你去經營?任何一個行業都有人做得很出色,但不是每個人都能成功。
2、所要加盟企業的發展和經營情況
考慮到所選擇的加盟商,是自己創業的“靠山”,只有強大而穩健的“靠山”,才能保證創業的成功。因此創業者在3、加盟前一定要細緻地從各方面多找資料,全面深入地了解連鎖總部的發展和經營情況之後,再做出決定。
3、注意總部提供的支持
一般來說,總部會提供加盟者全面細緻的支持服務,有全面的經營和管理連鎖店的知識,連鎖總部應是新加盟者的指引者和顧問,總部要在提供服務產品、升級服務、了解市場行情、宣傳推廣等方面協助旗下的連鎖店擴大發展業務,以保障營業額和利潤等。
4、注意加盟條件和契約內容
經營連鎖店成功的首要條件是加盟者和總部雙方精誠合作。因此加盟者在選擇加盟店時,一定要弄清楚總部提出的合作條件以及契約內容包括的要點。認真瀏覽契約內容及契約條件,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加盟誤區

誤區之一
不從理性投資的角度選擇,純粹隨大流,什麼東西炒得最響,什麼似乎就很有市場,或把自己當成目標消費群,而往往投資者的信息並不對稱,或對市場的把握並不準確。
誤區之二
特許經營是百賺不賠的行業。很多人認為特許經營是百賺不賠的行業,因此在購買了加盟店之後就對它“待價而沽”。其實特許經營和其他任何投資一樣,需要的是全身心的投入和參與,完全的依賴心理會導致惰性,或者僅是隨便交給一個親信進行管理的話,是無法得到預期的回報,甚至還會面臨失敗的危機。
誤區之三
我開的店我說了算。因為看不慣過於簡單的經營方式,一些加盟者開始不斷地給自己的加盟店注入自己的想法。適當的添加當然會起到錦上添花的作用,但如果一不小心過了火,就會造成相反的效果。特許經營的優勢本來就在於簡單的經營模式和統一的品牌概念,加盟者們擅作主張添加自己的想法,不僅會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而且還可能破壞了原有的品牌形象導致不良的後果。
誤區之四
盲目地被數字感動。“5萬元買個超市品牌”、“20萬元加盟飯店送裝修”、“半年收回投資”、“百分之幾百的回報”,看著這一串誘人的數字,很多人都會有躍躍欲試的衝動。加盟人士在投資前往往十分注重特許商的財務分析,而注重的同時又往往會被表面的數字所迷惑,而不去追究數字背後特許商究竟從你這裡賺去了多少錢,也不去考慮特許商許諾的利潤究竟有沒有實現的可能。

商標陷阱

沒有自己的商標,不是正在申請中的商標,而是已經“註冊成功”的。只有註冊商標才受法律保護。
註冊商標:用圓圈R,是“註冊商標”的標記,意思是該商標已在國家商標局進行註冊申請並已經商標局審查通過,成為註冊商標。圓圈裡的R是英文register註冊的開頭字母。
註冊商標具有排他性、獨占性、唯一性等特點,屬於註冊商標所有人所獨占,受法律保護,任何企業或個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或授權,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則將承擔侵權責任。
在中國,商標上的TM也有其特殊含義,其實TM標誌並非對商標起到保護作用,它與R不同,TM表示的是該商標已經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並且國家商標局也已經下發了《受理通知書》,進入了異議期,這樣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複申請,也表示現有商標持有人有優先使用權。
用TM則是商標符號的意思,即標註TM的文字、圖形或符號是商標,但不一定已經註冊(未經註冊的不受法律保護)。TM是英文trademark的縮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人員解釋TM是商標在註冊與審核期時使用的著作權標誌,而圈R則是在審核期過後並且批准以後才可以使用的著作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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