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華[江蘇銀行原黨委書記]

王建華[江蘇銀行原黨委書記]

王建華,男,漢族,1952年7月生,山東萊陽人,經濟師,經濟學碩士。曾任江蘇銀行黨委書記。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7年8月,王建華涉嫌受賄罪被立案偵查,8月21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依法決定對其進行逮捕。2017年9月,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2018年5月,江蘇檢察機關對涉嫌受賄案依法提起公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王建華王建華

1980年——1993年,先後擔任南京市統計局辦公室副主任、綜合處處長、南京市統計局投入產出辦副主任、南京市計委處長(期間:1981年——1983年,南京金陵職業大學中文系畢業);

1993年——1996年,南京市計畫委員任副主任(主持工作)、南京市口岸管理委員會主任;

1996年——2005年06月,江寧縣縣長、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江寧縣委書記、江寧縣人大主任、江寧區委書記、南京市委常委,(期間:1995年——1996年,南京師範大學經濟法政學院研究生班學習;1997年——1998年,澳大利亞麥柏瑞大學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2005年06月——2008年01月,連雲港市委書記;

2008年01月——2011年09月,連雲港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1年10月——2017年02月,江蘇銀行黨委書記,江蘇沿海地區發展領導小組副組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2月15日,江蘇銀行原黨委書記王建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7年8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王建華(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7年8月21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依法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建華(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

依法逮捕

2017年8月21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依法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建華。

開除黨籍

2017年9月,經江蘇省委同意,江蘇省紀委對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王建華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建華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違反組織程式選拔任用幹部;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親友經商辦企業謀利,收受禮品、禮金,違規低價購房;違反工作紀律,插手國有企業經營活動;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本人或其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財物。

王建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員意識淡薄,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並報省委常委會批准,決定給予王建華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違紀款物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的問題和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5月,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王建華(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通市人民檢察院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建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建華,聽取了其辯護意見。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93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王建華利用擔任江蘇省南京市計畫委員會、江寧縣(區)、南京市、連雲港市領導以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本人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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