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

犯罪學

犯罪學(Criminology),是一門以犯罪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廣義上還包括專門尋找犯罪行為出現的實際原因,以提供一個方法減輕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在我國大陸地區,無論理論研究還是實際操作範圍,犯罪學隸屬於法學,屬刑事法學方向。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犯罪學是一門學科,並不是單單的一本書籍。 犯罪學是在資本主義社會裡形成、發展起來的,其內容和範圍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犯罪現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變化。從語源上說,首先使用犯罪學一詞的是義大利的R·加羅法洛(1851~1934)。他在1885年問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學》。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犯罪學成為獨立的學科,始於19世紀中葉,它是以資本主義的發展為其社會歷史條件的。在長期的研究中,有的學者側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徵,試圖

犯罪學犯罪學

探明什麼樣的人會成為犯罪者,這方面的學說有犯罪人類學、犯罪生理學、犯罪心理學等,統稱犯罪生物學;有的側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現象,分析什麼樣的社會環境條件會導致犯罪發生,這方面的學說就是犯罪社會學。在這種學說中,犯罪統計學起著重要的作用。上述兩類學說都有其側重點。其中,從個人和社會環境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尋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側重的學者也不少。

定義

以犯罪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把犯罪和犯罪者作為整體進行分析綜合研究,探索犯罪發生的原因及其規律,稱犯罪原因學,也就是狹義的犯罪學。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規律,是為了有效地處理和預防犯罪,從而又須尋求相應而有效的犯罪對策,以此為目的進行研究的稱為刑事政策學。廣義的犯罪學包括犯罪原因論和犯罪對策論。英美各國的犯罪學主要從廣義,歐洲各國學者多從狹義,日本學者不常用犯罪學而用刑事學一詞,傾向於廣義。

發展史

犯罪學犯罪學

犯罪學是在資本主義社會裡形成、發展起來的,其內容和範圍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犯罪現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變化。從語源上說,首先使用犯罪學一詞的是義大利的R·加羅法洛(1851~1934)。他在1885年問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學》。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犯罪學成為獨立的學科,始於19世紀中葉,它是以資本主義的發展為其社會歷史條件的。當資本主義還在上升時期,它自身無法克服的社會化生產和資本主義私人占有制之間的內在矛盾既已存在,由此產生了經濟恐慌、勞動人民失業和貧困、犯罪與日俱增等一系列後果。隨著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上述現象日趨嚴重,累犯、常習犯、青少年犯罪顯著增加,使得資產階級國家刑事鎮壓制度窮於應付。為了適應資本統治在新情況下的要求,資本主義國家的一些刑法學者,一方面在維護資本主義制度的前提下對現行刑事鎮壓制度重新進行評價;同時對這一制度的思想理論基礎、即刑事古典學派(舊派)的理論開展全面的批判,並試圖藉助當時業已取得相當進展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成果來探索犯罪原因,尋求新的對策。於是,代表這一思想傾向被稱為刑事近代學派(新派)的學者們,便以批判者、革新者的姿態登上了歷史舞台。

犯罪學犯罪學

古典學派的刑法理論,是在繼承自然法思想和啟蒙主義尊重理性、建立法治國等民主自由平等觀念的基礎上,在反對封建主義司法的過程中逐步形成起來的。它以自由意志論為其理論基礎,以行為人基於自由意志而實行犯罪為刑事責任的根據,認為刑罰是對於犯罪的報應,而作為報應的刑罰須與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現實損害相適應,從而形成以犯罪行為為中心的行為主義的刑法理論。在古典學派看來,刑罰的根本目的在於維護資本統治的法律秩序,而給予法律秩序以現實危害的正是犯罪行為。與此同時,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又被認為是具有理性、自由意志的抽象的社會平均人。所以在確定刑罰的質和量時,犯罪行為及其結果起著決定性作用,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反而顯得不那么重要了。至於犯罪者的個性如何,他為什麼會犯罪,古典學派並沒有予以直接回答。他們對於犯罪的理解,也只限於對法規內容的解釋。顯然,古典學派沒有直接為犯罪學的形成提供理論前提。

19世紀30年代,比利時統計學者A.凱特萊(1796~1874),首先運用統計學的方法研究犯罪現象,提出犯罪的社會原因說。這就開創了科學探索犯罪原因的進程。1870年義大利醫學者C.龍勃羅梭運用人類學的方法研究犯罪者的身體特徵,提出犯罪的人類學的遺傳學的原因。這兩個方面的研究,給予刑事古典學派的理論基礎以極大衝擊,使刑法學的重點從犯罪中心主義向犯罪者中心主義推移,從而開拓了資本主義社會犯罪學前進的道路,並為後來的犯罪原因論者所繼承。他們有的側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徵,試圖探明什麼樣的人會成為犯罪者,這方面的學說有犯罪人類學、犯罪生理學、犯罪心理學等,統稱犯罪生物學;有的側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現象,分析什麼樣的社會環境條件會導致犯罪發生,這方面的學說就是犯罪社會學。在這種學說中,犯罪統計學起著重要的作用。上述兩類學說都有其側重點。其中,從個人和社會環境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尋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側重的學者也不少。

分支

犯罪學法醫人類學

犯罪原因學說,比較受人注意的有下面幾種:

法醫人類學:從身體構造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一種資產階級理論。龍勃羅梭首先從人類學的角度對犯罪者進行研究。他根據自己對精神病人和服刑犯人的觀察和檢定的結果,於1876年發表《犯罪人論》 ,提出天生犯罪人類型說。他認為,這一類犯人由於有著與生俱來的身體構造方面的特徵(如頭蓋骨異常、前額扁平、顴骨特別突出等),必然會走上犯罪道路。在精神的心理的方面,天生犯罪人也有某些特徵(如精神發育遲滯、缺乏道德感情、耽於迷信、衝動、殘忍、懶惰等)。他又認為,天生犯罪人是由隔世遺傳而來的野蠻人的返祖現象,是人類學上的變種。這一類人約占犯罪者總數的65~70%,後來又修正為約占35~40%。他還認為刑罰、短期自由刑對天生犯罪人不起作用,應代之以保全措施(見保全處分);對少年犯人、機會犯人則採取保護觀察制度等。天生犯罪人說問世以後,受到來自各方面的抨擊。這種學說本身雖沒有實際的科學價值,但對犯罪者進行研究的方向卻被繼承了下來。

犯罪生物學:進入20世紀以來,資本主義國家的一些犯罪學者繼承了龍勃羅梭關於犯罪者是人類的變種的想法,提出了犯罪者是不是異常人的命題,廣泛地從生物學、生理學、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進行研究。其中屬於犯罪生物學方面的,除體質性格類型學外,還包括關於內分泌腺、遺傳負因、犯罪者家族、孿生兒等與產生犯罪的關係的研究。人的生物學體質與性格是不可分的,基於這一認識,研究體質、性格與犯罪的關係的主要代表人物有K.克雷奇默爾、A·倫茲等。克雷奇默爾根據自己在精神病醫學方面的臨床經驗,將人的體質(身體構造)分為豐腴、細長、鬥士三種基本型和一種例外型即發育異常型。將性格分為循環型、分裂型、粘著型三種,當發展到嚴重程度時,就會產生躁鬱、精神分裂、癲癇三種精神病型,並認為豐腴型與循環性格、細長型與分裂性格、鬥士型與粘著性格有某種親和性(affinity)。這就是所謂體質性格類型說。倫茲在1927年同歐美的一些犯罪學者創立了犯罪生物學協會,著有《犯罪生物學要論》。他汲取克雷奇默爾之說,並對犯罪者進行人格調查,認為犯罪是行為人在實施犯罪前所形成的性格對於外部刺激的反應,而性格的形成則是個人素質與環境相互作用的過程。犯罪生物學不象龍勃羅梭那樣,認為犯罪者具有與社會、個人環境無關的必然陷於犯罪的素質,而是廣泛地研究體質、性格、環境與犯罪的關係,這就在某種程度上避免了犯罪人類學派的武斷性。

犯罪學犯罪心理學

犯罪心理學:研究人的心理狀態同犯罪的關係的一種理論。關於犯罪心理學的早期研究,一般都從精神病理學入手,例如法國醫師代斯皮納(1812~1892)認為犯罪者缺乏道德感情,刑罰對他不起作用,重要的是要予以教育或隔離。龍勃羅梭提到過天生犯罪人的精神特徵是變質的精神狀態。其學生加羅法洛則提到由於缺乏基本的道德感情(同情、正直)而實施的犯罪,屬於自然犯的行為,其人則是典型的犯罪者。後來的犯罪心理學不同,側重研究一般人的精神狀態與犯罪的關係。在這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是S.弗洛伊德(1856~1939)的精神分析學和他的學生A.阿德勒(1870~1937)的個性心理學。弗洛伊德認為人的個性或人格是由“伊德”(id)、“自我”(ego)和“超自我”(superego)形成的。“伊德”是一切生來本能的源泉(如食、色等)。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以種族保存為目的的性本能。“自我”由幼小時的表面生活體驗所形成,它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會尋求本能的滿足。“超自我”由教育、社會要求所形成,它傾向於抑制本能衝動任意追求滿足。人們的活動方向,主要是由下意識的性本能決定的,犯罪也是如此。這就是有名的泛性慾說。從他的論述中可以看到,當“自我”要求獲得本能的滿足而又不能按照“超自我”所要求的、能為人們所接受的方式來實現時,就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弗洛伊德認為刑罰是沒有意義的。阿德勒不同意泛性慾說,認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自卑感複合”。當人的生活本能在社會生活進程中受到壓制,便產生自卑感,更由於不自覺的欲求而產生犯罪,其原動力則是遺傳的與生俱來的征服欲或權勢欲。他還認為自卑感的根基在於個人素質。但伴隨著資本主義而來的貧富懸殊,經濟的社會的壓迫加劇,又使自卑感和反抗心增強。因此為了消滅犯罪,必須建立萬人平等的社會。刑罰只能助長犯罪,它本身是有害無益的。這個學派用下意識活動對資本主義社會的犯罪現象進行解釋,被稱為深層心理學的犯罪理論。

犯罪社會學:從社會環境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理論。首先開拓這一領域的是犯罪統計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凱特萊和法國的A·M·蓋里(1802~1866)等。他們運用統計方法,從資本主義社會的犯罪現象與年齡、性別種族、職業、經濟、地域、季節、氣候等的聯繫中,發現犯罪的種類和頻率,每年相同,從犯罪者的年齡、性別、貧富、城市與鄉村的對比中,亦發現同樣的規律性。凱特萊說,社會本身孕育著犯罪的胚胎,任何社會,作為其必然結果,都會產生一定數量的犯罪。他們的結論是,作為一個總體的資本主義社會犯罪現象,其發生是由社會原因決定的。

代表學者

犯罪學《犯罪社會學》

西方國家的犯罪學學者,G·塔爾德(1843~1904)和A·拉卡薩涅(1848~1924)法國學者,社會原因說的主張者。塔爾德提出“模仿法則”說,認為犯罪的原因在於模仿他人的犯罪活動,犯罪過程就是模仿過程。拉卡薩涅認為犯罪的個人原因雖不能否定,但更應重視社會的原因,特別是貧困失業等經濟的社會的條件與犯罪的關係。他說犯罪是細菌,而社會則是培養基。與塔爾德同時代的┵.迪爾凱姆(1858~1917),也是運用社會學的方法來研究犯罪的社會學者。他認為犯罪不是社會的病理現象,而是正常的、必然的現象,其原因是由於社會自身失去控制力。當社會的尊嚴、權威、神聖逐漸削弱或喪失時,社會連帶性、結合性也隨之崩潰,這種社會狀況,就是產生犯罪的母體。

E·菲利(1856~1929)義大利學派的代表之一,其主要著作《犯罪社會學》在資本主義世界享有盛名。他曾師事龍勃羅梭,但是只承認遺傳性格等個人原因與犯罪有關。他著重研究犯罪的社會原因,認為犯罪固然有個人的原因,但同時還有自然的原因(如季節氣候、地域、自然災害等)和社會的原因(如經濟狀況、工農業生產、社會教育、輿論、習慣等),這就是他的三元的犯罪原因說。當社會孕育著的這些因素達到一定量時,一定量的犯罪就會發生,不多也不少,這就是所謂“犯罪飽和法則”。如果社會發生重大變革,使之所孕育的各種因素也發生變化時,犯罪也可能增多,出現“超飽和”狀態,但遲早仍然會恢復“飽和”。因此他認為,為了預防犯罪,必須對犯罪者個人的原因加以科學的分類,有針對性地採用適當措施,同時必須進行政治、經濟等社會改良。菲利自稱是實證學派,指責刑事古典學派的自由意志論純屬幻想。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以犯人的危險性為依據的社會的責任論,取代古典學派的道義的責任論,並以社會防衛處分的概念取代刑罰的概念。這些主張在他起草的1921年義大利刑法預備草案(亦稱菲利草案)中得到具體反映。

犯罪學李斯特

F·von·李斯特,目的刑論的倡導者、德意志刑法學者。他的犯罪原因論,是在批判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說和菲利的三元的犯罪原因說的基礎上確立起來的。他否認有天生犯罪人,認為遺傳傾向只是由於外部環境的影響,才表現為犯罪或精神障礙的。他說,犯人完全跟普通人一樣,普通人不過是由於與外部情況結合時的幸運,沒有陷於犯罪而已。他也不同意菲利將自然的因素作為犯罪原因之一。例如冬季之所以發生財產犯罪多,與收入減少、燃料缺乏有關,歸根結底,還是由於經濟的社會的原因決定的。所以他把菲利所說的自然的原因納入社會的原因中,與個人的原因相結合,樹立他的二元的犯罪原因說。至於二者中何者起決定性作用,李斯特沒有明確肯定。但他曾提到貧困是犯罪的培養基,也是遺傳素質所以變質的培養液。可以認為,李斯特是比較重視犯罪的社會原因的。他批判古典學派專以犯罪行為本身作為刑罰對象的理論,提出“應罰的是行為者,而不是行為”這一著名論斷,主張刑罰應針對犯人的個性特點,或則實行威嚇,或則實行隔離,或則實行改造,並採用不定期刑、緩刑等,使刑罰能發揮其社會效果。他還指出,刑罰在過去是報應刑,現在是目的刑,將來不過是社會防衛手段之一而已。作為犯罪對策,他主張罰金合理化、累進處理、強制勞動、對青少年犯實行特別處理等等。在他看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法益的最好辦法,就是實行最適當的刑事政策。所以李斯特一派又被稱為刑事政策學派(見F·von·李斯特)。

E·H·薩瑟蘭(1883~1951)美國學者。他的“關於白領階級的犯罪”的研究,將歷來的犯罪學所不過問的資產階級中有權有勢有錢的人在職業上的各種真正的犯罪活動,也作為研究的對象,這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犯罪學中是頗為罕見的。至於他對犯罪一般原因的理解,與塔爾德的模仿法則說頗相似,認為犯罪是從社會中學來的。1965年以來,美國出現了所謂新犯罪學思潮,對法的絕對性表示懷疑,傾向於重視執法機關在執法上的差別,並將犯罪看成為社會的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的社會關係,認為立法和執法機關是為社會的統治階級及其價值觀念服務的,所以,諸如帝國主義、種族歧視、政治腐敗、警察侵犯人權等等罪惡行徑,都不被認為是犯罪;而歷來的犯罪學也無條件地接受國家與法關於犯罪的概念,把實際上的真正的犯罪排除於犯罪學研究課題之外,認為根本的問題是改革立法和司法制度本身。

研究

犯罪學犯罪學

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犯罪學者,絕大多數都將資本主義社會產生犯罪的某些具體的或個別的因素看成為決定性或根本性的原因,幻想在維護資本主義制度的前提下,通過對刑事立法、司法進行某些改革,推行某些鎮壓性、預防性的犯罪對策,來解決資本主義社會必然出現的並且日趨嚴重的犯罪問題,這是捨本逐末,當然不可能實現。

蘇聯和東歐國家的犯罪學研究,在蘇聯,犯罪學是法學中的一個分支學科。它研究犯罪過程和現象,以及對犯罪的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方法;還研究某些種類的犯罪和特定領域、特定環境中的犯罪預防問題。東歐各國如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也在廣泛展開對犯罪問題的研究。

中國關於犯罪的研究:中國自20世紀50年代初從事研究社會主義社會中的犯罪現象,且在刑事政策、刑罰制度、勞動改造等的理論研究和實際運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70年代末以來,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中國法務部門和法學研究工作者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正在加強關於犯罪的社會預防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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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中國犯罪學研究會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成立於1992年,於2002年加入中國法學會,它是全國性的民眾性學術團體,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掛靠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其下設預防犯罪專業委員會、犯罪社會學專業委員會、犯罪與矯治心理學專業委員會、邊疆地區犯罪對策專業委員會、罪犯改造專業委員會和未成年法制教育專業委員會、職務犯罪預防專業委員會等七個專業委員會。

中國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的主要任務是:開展調查研究,進行理論探討,寫學術專著,翻譯介紹國外犯罪學研究成果;召開學術討論會、報告會、座談會,及時交流學術研究成果和經驗;組織和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承擔國家或有關部門的研究課題,向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犯罪學諮詢服務;編輯出版犯罪學刊物《犯罪學論叢》和《會員通訊》 ;建立、健全組織和發展會員。

目前,中國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擁有會員2200餘人。大多是專門從事犯罪學研究的教授學者專家,以及從事法務部門實際工作的研究人員,是犯罪學研究的骨幹力量。中國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自成立以來,先後舉辦了十三屆學術研討會,對犯罪學領域的多個主題進行研討,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推動了中國犯罪學的理論研究。中國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積極參與國家的立法研究活動,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定出台起了重要作用。同時,中國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密切關注國家的司法實踐,每年均對司法實踐中的犯罪熱點問題進行研討,還成立了職務犯罪預防專業委員會,專門對職務犯罪預防問題進行研究。近年來,中國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加強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參加了多次國際學術會議,訪問了多個國家和地區。積極地宣傳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治理犯罪的成績,介紹了我國犯罪學的研究成果,與外國同行進行了各個方面的深入交流,加強了解,增進友誼。中國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聯絡、組織全國犯罪學研究人員,從我國實際出發,全面、深入探討犯罪產生的原因、發展、變化規律和防治對策,為犯罪學研究的繁榮與發展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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