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而制定的訴訟時效。在適用時,特殊訴訟時效優先於普通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特殊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特殊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特殊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特殊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已開始的特殊訴訟時效因發生法定事由不再進行,並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

時效中斷

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已開始的特殊訴訟時效因發生法定事由不再進行,並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中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確認了特殊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和事由,“特殊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適用條件

1.引起特殊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特殊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後述)。

2.中斷特殊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特殊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說,特殊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特殊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特殊訴訟時效中斷時起,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係,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特殊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中斷的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特殊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特殊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特殊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特殊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特殊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特殊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裡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特殊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特殊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特殊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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