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行

牙行

牙行是中國古代和近代市場中為買賣雙方介紹交易﹑評定商品質量﹑價格的居間行商。漢代稱駔﹑駔儈﹐唐﹑五代稱牙﹑牙郎﹑牙儈﹐宋﹑元﹑明又有引領百姓﹑經紀﹑行老等稱呼。 牙行一詞始見於明代。他們以經營牲畜﹑農產品和絲綢布匹等手工業品為主﹔也有居間包攬水運僱船的,稱埠頭。

基本內容

清代寄生於商品流通領域中的居間經紀行業。主要職能是為買賣雙方說合交易,評定貨物價格及質量,司衡商品斤兩,判斷銀水成色,防止買賣過程中的欺詐行為,並對買賣雙方負責。

牙行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①領帖牙行(即“官牙”);②無帖牙行。清政府規定,開設牙行之前,須由地方官查明是否“身家殷實”,再由同行一人擔保,出具證明其為殷實良民的“甘結”,然後上報布政司,由布政司發給牙帖,才能開張營業。牙行領取牙帖時,須向官府繳納帖費。這種由官府允許開設、並領有牙帖的牙行,稱“領帖牙行”或“官牙”。領帖牙行每年要向官府按稅則交納牙稅,牙稅稅率因地區而異,如江西牙稅分上、中、下三則,每年上則納銀三兩,中則二兩,下則一兩;湖北牙稅上則納銀二兩,中則一兩,下則五錢;其餘僻邑村鎮,上則納銀一兩,中則五錢,下則三錢。清政府利用領帖牙行作為統制市場、管理商業的工具。領帖牙行有官給印信憑簿,每月將客商、船戶的住貫、姓名、路引、字號、貨物、數目登簿,送官府查照,並且幫助官府檢查商人納稅與否。有時還替官府採辦貨物,徵收商稅。

清政府規定各地布政司頒發牙帖有一定的限額。除了新開集場準其添設牙行之外,不許官吏任意頒發牙帖,增設牙行。地方上的某些勢要之家,見開設牙行有利可圖,在領不到牙帖的情況下,就私設牙行。這種牙行沒有牙帖,故稱無帖牙行。有些領帖牙行亦採取“朋比”的手段,一人領帖,數十人藉此開業,或者一家領帖,其兄弟子侄數十家藉此設行。這類牙行也屬無帖牙行。有清一代,雖然私設牙行屬禁革之列,但因官吏執法不嚴,無帖牙行幾乎各處皆有。

牙行在其經營過程中,向買賣雙方抽取牙傭(亦稱牙錢、佣金)。牙傭是商業利潤的轉化形式,一般是“值百抽一”,規模較大的牙行,由於提供存貨的倉棧和商人的膳宿,抽取牙傭大抵占貨物總額的百分之三左右。

在商品經濟和分工發展的條件下,牙行的經營範圍益廣。舉凡牲畜、農產品及絲綢、布匹等手工業產品均須經牙行買賣,客商不得直接收購,小販亦不得自賣給客商。同時,清代也形成各種專業性的牙行,如米行、豆行、布行、絲行等等。這種不同行業間的專業性牙行約有三百餘種。此外在航運業中經營牙行業務的則稱為“埠頭”。

牙行對商品交換起著雙重作用。牙行熟悉當地生產、流通和消費的情況,通過它的經營活動,幫助外地批發商把本地分散的手工業產品和農產品集中起來收購;又幫助外地販運商把整批的貨物分散到各布鎮集場的鋪戶商販手中,以便於銷售;它還為外地商人提供膳宿、存放貨物以及暫存錢財的便利,因此有利於商品流通。但是,牙行在經營活動中,利用其居間地位和封建特權,甚至採取賄賂的手段,與官吏相勾結,壟斷市場,操縱物價,對買賣雙方敲詐勒索。他們誆騙商人,侵噬客貨,侵吞客商資本,與商人爭奪商業利潤。有時還勾結地方上的流氓勢力,採取種種手段剝削小生產者,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商品交換的正常進行。

清代乾隆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牙行之間出現了競爭的現象。為了防止競爭的發展,有些同行牙行組織了自己的公所,以保證加入公所的牙行對經紀業務的壟斷權,避免牙行間的競爭;禁止未加入公所的“散幫”、“私牙”對市場經紀業務的爭奪,同時在公所內部保證按等級分配牙傭。此後,在商人勢力發展、商人會館不斷興起的情況下,某些社會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牙行制度開始進入衰微期。如在土布等商品的交換過程中,客商開始在產地自行設莊收購,從而逐漸把牙行從商品流通領域裡排擠出去。在這種情況下,有的牙行自己墊支商業資本收購農業和手工業產品,而成為批發商;有的牙行不得不放棄經紀業務,專營旅店客棧業務,而成為服務業、倉儲業的業主。鴉片戰爭後,上海等城市的商人會館、公所發展迅速,牙行日益成為商品流通進一步發展的障礙而逐漸被取消。但牙行仍在廣大內地城鎮市集的農副產品買賣中發揮作用。

產生和發展

明代以前的牙多屬個體經營﹐活動方式是在各居商停客的店和堆放貨物的邸之間往來說合。明初﹐朱元璋曾想排除牙人。據《明會要.食貨五》記載﹐洪武二年(1369)“令天下府州縣各鎮市不許有官牙﹑私牙﹐一切客商貨物投稅之後﹐聽從發賣”。但禁令未能行﹐因而又想以邸﹑店﹑牙合而為一的官店來代替牙人。據《明太祖實錄》洪武二十四年八月辛巳條:“商人貨物至者……駔儈之徒﹐從而持其價﹐高低悉聽斷於彼﹐商人病之。上知其然﹐遂令工部﹐……為屋數十楹﹐名曰塌坊﹐商人至者﹐俾悉貯貨其中﹐既納稅﹐從其自相貿易﹐駔儈無所與。”實際上官店並不能代替牙人的活動﹐有些牙人仿照官店的邸﹑店﹑牙合一的形式﹐依樣辦理﹐這就是牙行。因牙行有鋪面﹑堆疊乃至客房等設備﹐並雇用看貨﹑幫手﹑帳房﹑莊客﹐需一定的資金﹐故《明律集解附例》卷十規定:“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埠頭﹐並選有抵業人戶充應。”

明清經濟明清經濟

牙行必須持有官府發給的牙帖﹐有官牙﹑私牙之分﹐這大概自明代始。據萬曆《揚州府志》:“俗之經紀﹐皆官為給帖﹐凡魚鹽豆谷﹐覓車僱船騾馬之類﹐非經紀關說則不得行”﹐但無帖私牙仍大量存在。

清雍正十一年(1733)﹐鑒於牙行太多﹐影響商品流通﹐改行額定牙帖制度﹐經各省確定全國牙帖總數約18萬張﹐並規定以後只能“退帖頂補”(《清朝文獻通考》卷三十一)。但未能杜絕州﹑縣濫發﹐反而使有帖之家視牙帖為奇貨﹐父子相傳﹐或一人領帖﹐多人經營﹐稱“朋比”。無帖私牙也日多。

自清代始﹐牙行的職能又從介紹交易﹑提供倉儲﹑食宿發展到自營買賣﹐代客墊款﹑收帳﹐代辦運輸﹑起卸﹑報關﹐對農民和手工業者進行預買﹑貸款。牙行的收入除佣金外還有商業利潤﹑貸款利息﹑服務報酬等﹐不過這類牙行是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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