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

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

(三)廳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第三十條 (四)全省海洋與漁業年度工作要點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

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

簡介

海南省海洋漁業廳是主管全省海洋經濟、海洋事務和漁業行政工作的海南省政府組成部門。 加掛海南省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牌子。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起草和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組織編輯海洋與漁業年鑑、大事記和史志工作;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工作。財務管理職能按有關規定執行。

組織人事處

(加掛機關黨委、機關工會老幹部工作處)
負責廳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幹部培訓、老幹部服務和黨群、機關工會工作;負責機關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政策法規處

研究提出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擬定本省有關海洋與漁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承辦有關海洋與漁業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承擔本系統普法教育工作;負責相關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備案;承辦人大、政協定案提案;負責海洋環境損害及漁業資源損害的索賠工作。

發展計畫處

負責組織擬定全省海洋經濟與海洋事業綜合發展規劃;承擔全省海洋經濟運行監測、統計、核算、評估及信息發布的工作;負責編制年度省本級部門財政預算草案,並督促年度預算的執行;組織編制、審查、申報各類建設項目,負責廳系統建設項目財務管理,組織對在建建設項目分類實施監督管理和竣工驗收;組織評審或審核漁港建設規劃和初步設計,監督漁港工程建設;負責全省漁業統計工作;組織海洋與漁業重大科技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海域與海島管理處

負責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島管理工作。組織擬定並實施全省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規劃和海島保護與利用規劃,承擔省政府審批的海域使用項目的審核、海域使用權登記和海域使用權證書發放工作,負責組織海域使用論證管理工作;承擔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保護與管理工作;承擔海島名稱及其標誌設定的有關工作,組織海島使用的論證評估;組織實施海域勘界工作;負責海岸帶、海島資源登記和界定工作;負責海底電纜管道鋪設管理。

環境保護處

承擔全省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生態保護工作。選劃和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組織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組織海洋和漁業水域污染損害環境的應急監測、調查和協調處理;組織擬訂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防治工作;組織發布海洋環境狀況公報、通報,指導海洋與漁業監測體系建設。

捕撈處

指導全省捕撈生產和產業結構調整,監督實施捕撈船網工具控制制度;組織資源調查和漁場預報及新漁場的開發;負責指導漁具漁法改革並組織實施先進捕撈技術與生產結合的示範點項目;審核遠洋漁業項目,指導與扶持各級捕撈專業合作社及協會的工作。

養殖處

推進水產健康養殖;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省水產養殖業發展規劃;指導水產養殖業產業發展和養殖證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內陸水域和淺海灘涂水生經濟動植物資源開發利用的指導和管理;負責水產養殖病害防治、依法對漁藥使用情況監督檢查;指導養殖新技術、新品種的試驗示範及推廣;制定水產養殖技術培訓計畫;指導全省水產原良種場建設;負責水產苗種的管理。

市場與質量監管處

指導海洋與漁業產品加工、流通以及市場體系建設;負責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申報和運行監測;指導水產品進出口貿易,組織企業開發國內外水產品市場;負責漁業標準化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產品無公害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以及名牌產品申報工作;依據有關規定管理水產飼料、漁藥;預測並發布漁產品市場信息;指導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和省水產運銷加工協會工作。

漁政漁監處

(加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漁港監督局)
代表國家行使漁業船舶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職能。負責全省漁業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管理;組織實施漁業保護區、禁漁區、禁漁期、休漁期的監督管理;開展漁業資源管理和珍稀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組織和協調重大漁政執法行動,協調重大漁業糾紛,查處嚴重漁業違規事件;參與漁業涉外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漁業船舶船員的考試;管理漁港航標等港口安全設施;發布航行通告,參與監督漁港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指
導漁業船舶檢驗工作。

預報減災處

負責海洋與漁業預報減災工作。承擔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海洋災害和海平面公報;監督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負責組織漁船防颱風搶險救災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與漁業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漁業互保工作。

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制定和完善海洋與漁業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項目的相關規定、審批程式、工作制度等;負責省海洋與漁業廳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發證工作;負責受理與行政許可和審批有關的政策法規和辦件的諮詢;負責省政務中心與廳機關的工作銜接;完成省政務中心和廳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下屬機構

海南省海洋開發規劃設計研究院
海南省水產研究所
海南省漁業監察總隊(中國海監海南省總隊)
海南省海洋監測預報中心(海南省海洋預報台)
海南省水產技術推廣站
海南省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
萬寧大洲島國家級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管理處
三亞國家級珊瑚礁自然保護區管理處
海南省漁業船舶檢驗局

工作規則

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省海洋與漁業廳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指示、決定,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組成部門。
第三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督查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職責許可權
第四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機關各處室要嚴格依照“三定方案”界定的職能行使職權,建立健全年度目標責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積極主動地做好工作;積極推行政務公開,推進電子政務,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幫助,密切配合,顧全大局;內強素質,外塑形象,切實貫徹落實好上級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五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實行廳長負責制,廳長領導省海洋與漁業廳的工作。省海洋與漁業廳實行領導幹部缺位遞補制度。廳長出省執行公務或休假期間,應按廳領導排序指定一位副廳長主持省海洋與漁業廳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副廳長協助廳長工作並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副廳長受廳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海洋與漁業廳進行外事活動。
第七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要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和省委、省政府賦予主管全省海洋事務和漁業行政工作兩大職能,努力創建學習型機關,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八條 辦公室主任負責協調安排處理省海洋與漁業廳的日常事務工作。廳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負責本處室的工作,在本處室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九條 對涉及多個處室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主辦處室要主動與協辦處室協調,協辦處室應積極配合。
第三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十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要積極推進政務公開,健全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廳機關工作透明度。
第十一條 健全並執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決策公示、徵詢意見和聽證制度。省海洋與漁業廳制定全省海洋與漁業發展規劃,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代省政府草擬海洋與漁業地方法規、規章等,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民民眾和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以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第十二條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國家和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省海洋與漁業廳入口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事項集中由行政審批辦公室辦理,實行視窗式服務,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執政的新風。
第十四條 涉及“三重一大”,即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第四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十五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機關各處室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六條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一級單位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十七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領導幹部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十八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視情召開全省性會議,部署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會議。會議由廳長或廳長委託一位副廳長主持,副廳長、巡視員、副巡視員、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和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各市縣海洋與漁業局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內容,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會議精神,總結和研究部署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
第十九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廳務會議由廳長、副廳長、巡視員、副巡視員,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工會主席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組成。必要時召開擴大會議,根據會議議題需要,由會議主持人確定其他人員列席。廳務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廳長決定隨時召開。
(一)廳務會議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
1、傳達貫徹省委、省政府和上級機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及研究重要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
2、研究制定和調整全省海洋與漁業行業發展規劃;
3、研究制定省海洋與漁業廳部門預算;
4、研究決定向上級上報的重要請示、報告,審定以廳名義制發的重要檔案;
5、研究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草擬上報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研究制定並完善規範行政審批等行政行為及規範內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6、研究決定本廳的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7、研究其他需要由廳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二)廳務會議由廳長主持,廳長因事不能出席,可委託主持工作的副廳長主持會議。
(三)召開廳務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廳務會議組成人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與議題有關的分管領導和業務處室負責人必須到會。
(四)廳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廳長確定。廳務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廳辦公室負責。議題確定後,應提前兩天印發與會人員,確實無法書面送達的,可用電話或其他形式通知,並通知有關人員作好發言準備。
(五) 廳務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負責整理,並印發會議紀要。會議決定事項由廳有關領導及處室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廳長辦公會議由廳長、副廳長組成,辦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時請有關處室主要負責人列席。廳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半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廳長根據工作隨時召開。
(一)廳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
1、研究落實廳黨組或廳務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2、討論決定向省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3、研究重大項目申報和投資計畫、經費分配使用計畫等。
4、研究下級部門和廳屬各單位提請省海洋與漁業廳解決的重要工作問題。
5、研究其他需要由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二)廳長辦公會議由廳長主持,廳長因事不能出席,可委託主持工作的副廳長主持會議。
(三)廳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由辦公室負責。議題由各處室提出,報分管領導同意後,送交辦公室統一匯總交廳長最後確定。
(四)廳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負責整理,並印發會議紀要。會議決定事項由廳有關領導及處室組織實施,辦公室負責對執行情況進行督查,並及時將情況反饋廳領導。
第二十二條 廳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可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第二十三條 提交省海洋與漁業廳會議研究的議題,原則上會前應充分協商。涉及兩個以上處室職能範圍的,主辦處室主要負責人應與其他處室協商,達成統一意見。
第二十四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會議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不能參加會議,應事先向辦公室請假,明確代替出席會議人員。
第二十五條 廳機關各處室以廳名義召開的會議,實行計畫管理。
(一)各處室應於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擬召開的會議計畫(包括會議名稱、內容、規模、經費等)報辦公室,經匯總審核後,提交廳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後由各處室執行。
(二)每年7月份,省海洋與漁業廳對年度會議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各處室應報告會議計畫執行情況並提出調整意見,由辦公室匯總審核後提出會議調整安排計畫,提交廳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由各處室執行。
(三)未列入計畫但因特殊情況確需召開的會議,採取單獨申報的方式,經辦公室審核後,提交廳長辦公會議或廳長審批。
第二十六條 全省性的綜合會議或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會議的會務工作以辦公室為主組織,有關處室予以協助。以廳名義召開的專業性會議以相關處室為主組織,辦公室予以協助。
第六章 公文審批
第二十七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公文處理,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和本廳公文處理有關規定程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和辦理時效。
第二十八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廳發檔案的起草,由承辦處室負責。各處室領導應親自指導、主持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並對本處室起草的檔案質量負責。凡正式檔案,在報送廳領導審批或簽發前,均須經辦公室核稿。
第二十九條 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其簽發許可權如下:
(一)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向省人大、省政府和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政策事項的上行文,由分管廳領導審簽,廳長簽發或廳長授權其他廳領導簽發。
(二)廳機關、廳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國公文,由分管廳領導審簽,廳長簽發。
(三)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制發的平行或下行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廳領導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廳領導分管範圍的,需請其他廳領導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應報請廳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廳長審定簽發。
(四)已經廳長辦公會議或廳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行文的,由廳長或廳長授權其他廳領導簽發。
(五)以省海洋與漁業廳名義制發的信函形式的公文,由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報請分管廳領導簽發。
第三十條 所有來文必須由機要檔案室負責簽收、登記。需辦理的檔案,機要員應分類整理並貼附辦文卡,送交辦公室領導提出擬辦意見。急件要及時處理。檔案交接的每一個環節,必須嚴格簽收制度。機要員分發檔案時,要嚴格按廳領導批示辦理。時限性強的,要及時分送,以免壓誤。密級較高的檔案應按檔案保密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收文辦理的原則,屬本處室職權範圍內的檔案,要及時辦理,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的,要同有關部門協商辦理。承辦處室提出處理意見,送請廳領導審批後方能對外行文。
第三十二條 辦公室對廳領導批示辦理的檔案,要指定專人記錄批示、跟蹤督辦、催辦;各業務處室對辦公室催辦的檔案,應及時準確地說明辦理情況,必要時應書面通報。
第三十三條 利用傳真機傳送檔案、收接檔案時,其辦理程式與正式檔案的處理辦法相同。需存檔或請廳領導批示的傳真件,應複製後再行處理,以利長期保存。
第三十四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接到各市海洋與漁業局及有關單位報送需要辦理的公文,辦公室應在1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辦公室收到各處室送審的公文,在1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轉交有關業務處室辦理。
第三十五條 廳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經辦公室處理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擬辦意見。
第三十六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利用計算機通訊專網傳輸政府電子公文。加強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工作效率。將廳機關公文處理、督查、信息、值班、檔案等納入區域網路上運轉。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七章 健全督查制度
第三十七條 督查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各處室的主要負責人要抓落實。
第三十八條 督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省委、省政府和廳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省委、省政府領導和農業部以及國家海洋局等上級領導的批示。
(三)省政府下發的涉及全省海洋與漁業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
(四)全省海洋與漁業年度工作要點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
(六)領導批示和交辦的其他督促檢查事項。
第三十九條 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立項通知。辦公室對需督查的事項應及時匯總,經廳長審批後通知承辦處室。
(二)檢查催辦。辦公室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處室的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處室要明確責任人,採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並按時限要求及時報告貫徹落實情況。
(三)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查事項,要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
(四)匯總報告。承辦處室上報的辦理情況報告,分送有關廳領導閱示。
第四十條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處室的事項,由主辦處室牽頭辦理,協辦處室要積極配合,辦理情況由主辦處室整理上報。
第四十一條 辦公室要定期對督查事項進行匯總通報,督查事項的落實情況作為處室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八章 工作作風和紀律
第四十二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工作中以下重大事項須向省政府請示、報告:
(一)全省海洋與漁業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廳階段性工作情況。
(二)以廳名義上報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的重大請示事項。
(三)涉及全省海洋與漁業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需要省政府協調解決的重大事項。
(五)須向省政府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三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全體幹部職工必須堅決執行省海洋與漁業廳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廳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廳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動。
第四十四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領導和各處室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科技和海洋與漁業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
第四十五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領導每年要安排2-3個月的時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廳領導出差需帶助手時,原則上從分管的處室安排,隨行人員應將廳領導出差活動安排及時間通知辦公室。
第四十六條 廳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市、縣召開的會議,不參加頒獎、剪彩、典禮等應酬性活動。
第四十七條 廳機關各處室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廳領導請示、報告。緊急或突發事件應立即向廳領導報告。

領導分工

趙中社(黨組書記、廳長) 主持廳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組織人事處。
李年佑(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捕撈處、漁政漁監處、預報減災處、行政審批辦公室、海南省海洋預報台。
黃良贊(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養殖處、市場與質量監管處、海南省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海南省水產研究所、海南省水產技術推廣站和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工青婦、老幹部工作。
張軍(黨組成員、副廳長、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總隊長)分管政策法規處,主持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全面工作。
劉昭武(副巡視員)協助黃良贊副廳長工作,具體分管環境保護處、海南省海洋監測中心、三亞國家級珊瑚礁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萬寧大洲島國家級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管理處。
潘建綱(副巡視員)協助趙中社廳長工作,具體分管發展計畫處、海域與海島管理處、海南省海洋開發規劃設計研究院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以及發展戰略、規劃、計畫。
(二)負責全省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實施海洋綜合管理,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
(三)參與本省海域勘界工作;監督管理全省海域 (包括海岸帶、無居民海島)使用,按規定頒發海域使用許可證、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管理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
(四)負責全省漁業資源的管理。組織實施海洋捕撈強度控制方案、伏季休漁制度和指導漁業資源監測工作;負責本省水產養殖種苗的管理;管理內陸水域、淺海灘涂漁業開發利用工作;擬定和頒發水產品加工產品的質量標準。
(五)負責海洋環境與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定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組織、管理全省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負責防治海洋工程項目和海洋傾廢對海洋污染損害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的環境保護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六)管理海洋觀測監測、災害預報警報、信息綜合、標準計量等公益服務系統,負責發布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和海洋環境預報;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漁業海上搜救工作。
(七)根據國家規定對本省行使海洋監察、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職能,管理全省海監和漁業執法隊伍。
(八)負責海洋與漁業基礎數據和信息管理工作。
(九)組織指導本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隊伍建設和有關海洋與漁業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
(十)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一)承辦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各市縣海洋與漁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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