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

漁港

漁港就是專供漁船和漁業輔助船停泊、使用的港口。用於船舶傍靠、錨泊、避風、裝卸漁獲物和補充漁需及生活物資,並可進行漁獲物的冷凍、加工、儲運、漁船維修、漁具製造、通訊聯絡、及船員休息、娛樂、醫療等。由在水中的設施和陸上的設施兩大部分組成。

基本信息

漁港
fishingport
專供漁船和漁業輔助船停泊、使用的港口。用於船舶傍靠錨泊、避風、裝卸漁獲物和補充漁需及生活物資,並可進行漁獲物的冷凍、加工、儲運、漁船維修、漁具製造、通訊聯絡、及船員休息、娛樂、醫療等。由在水中的設施和陸上的設施兩大部分組成。供外海、遠洋漁業使用的現代大型漁港一般有錨地、港池、碼頭和護岸等水中設施,和供水、供冰、供油、儲運、冷凍、冷藏、加工、漁船漁具修造等陸上設施,以及水產供銷、漁民福利、通訊、氣象、海上救護和漁業管理等機構,並設有捕撈生產指揮調度系統。此外還有鐵路專線。中型漁港主要供近海漁業使用,進出口港漁船的噸位、馬力較小、輔助船隻少,漁港設施基本配套,至少包括防波堤、碼頭、冷凍製冰、燃油及淡水供應、漁船維修等5方面設施。小型漁港年卸魚量一般在5000噸以下,一般只有避風港、簡易碼頭和小型冷庫等設施組成,主要為小型漁船補充少量淡水和生活資料。由於漁業生產的季節性強,漁汛期間的漁船和漁獲物高度集中,漁港宜建在有天然屏障,不受強風直接侵襲、岸線基本穩定、水深適宜、泥沙量小而不致嚴重淤積的水域,並接近漁場、水電、交通、市場供應等條件較好的地方,以便於生產、運輸、儲運和銷售,此外,還應與鄰近城鎮的總體建設規劃相結合,以方便生活和防止港區環境污染。

漁港

中國廣東珠海漁港

我國漁港等級劃分

 國家根據漁港服務範圍與功能,漁船數量、吞吐能力、發展前景等情況分為四級。
國家中心漁港
一、國家中心漁港
漁港年魚貨卸港量在8萬噸以上,可滿足800艘以上大、中、小型漁船停泊、避風和補給,水、陸域面積分別達到40——50萬平方米和20萬平方米以上,漁用岸線長度1000米以上,碼頭岸線長度不少於600米,碼頭前沿陸域縱深不少於100米,漁港防災減災能力達到50年一遇以上,具有吸納一定數量轉產轉業漁民能力。
二、國家一級漁港
漁港年魚貨卸港量在4萬噸以上,可滿足600艘以上大、中、小型漁船停泊、避風和補給,水、陸域面積分別達到30——40萬平方米和10萬平方米以上,漁用岸線長度800米以上,碼頭岸線長度不少於400米,漁港防災減災能力達到50年一遇以上,具有吸納一定數量轉產轉業漁民能力。
國家一級漁港

三、二級漁港
漁港年卸貨量在2萬噸以上,主要滿足當地漁船停泊、避風、補給需要,能容納漁船數200艘以上,具有一定的水、陸域面積、岸線、碼頭長度能達到一定標準。
四、三級漁港
能滿足當地漁船的停泊和補給需要,能容納一定的漁船,有一定的岸線、碼頭和水域規模。年卸港量能達到一定規模。
各等級漁港必須具備: 
 一、港權明確。有紅線圖和港章,明確規定港區的水域、陸域範圍和管理部門;有完整、科學的漁港總體建設規劃,做到水域作業、停泊、補給分區設定,陸域設施相應配套,以確保漁港的基本權益和未來足夠的發展空間,保證漁港的各項功能有效發揮。 
 二、具備一定的經濟輻射帶動能力,與區域經濟發展相適應,制定一、二、三產業全面、協調發展的規劃,從而保證國家對漁港基礎建設的投入真正發揮帶動小城鎮建設、促進地區漁業經濟發展、漁民增收的作用。
三、地方配套資金措施落實,確保規劃建設內容如期完成,同時明確漁港建成後的管理辦法,保證漁港的良好性運轉。
此外,不在等級內(不屬於國家級)的漁港稱為民眾性漁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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