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轉稅法

流轉稅法

流轉稅法是調整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為徵稅對象的一系列稅收關係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所謂商品流轉額,是指在商品流轉中因銷售或購進商品而發生的貸幣收入或支出金額。所謂非商品流轉額是指各種勞務或服務性業務的收入金額。

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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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稅法的特徵是由流轉稅在組織財政收入和調整經濟中的作用決定的。流轉稅是間接稅,具有稅源穩定、徵收及時、徵收便利、稅負隱蔽等優點。流轉稅法在大多數開發中國家和少數發達國家構成主體稅制。

1.流轉稅法是財政收入的穩定保障

2.流轉稅法簡便易行。

3.流轉稅法課稅隱蔽。

4.流轉稅法可以從多方面對經濟加以調節。

沿革

(一)1994年前的流轉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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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稅法是隨著商品交換的出現而產生的。1950年1月,政務院頒布《中國稅政實施要則》,統一中國稅政,規定開徵的流轉稅主要有貨物稅、工商營業稅和關稅,並隨後按稅種公布相應的稅收條例。1984年,中國全面改革工商稅。國務院根據中國人大授權,於1984年9月18日發布《產品稅暫行條例(草案)》、《增值稅暫行條例(草案)》、《營業稅暫行條例(草案)》,對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營業額分別徵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

(二)1994年後的流轉稅法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對流轉稅法進行重大改革:

1.流轉稅法的改革遵循公平、中性、透明、普遍原則,流轉稅稅負總體水平保持不變。

2.改革後的流轉稅由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及關稅、土地增值稅、城市建設維護稅、證券交易稅構成。

3.對商品的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全面徵收增值稅,對絕大部分勞務和銷售不動產暫不徵收增值稅。

4.對徵收增值稅後稅負下降較多的產品以及部分需實行特殊稅收調節的消費品,在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再徵收消費稅。

5.對不徵收增值稅的勞務和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1993年12月29日,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國務院發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從而統一了內資、涉外企業適用的流轉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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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稅法》
作者:劉隆亨
出版項:北京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稅法叢書
裝幀項:精裝20cm/430IS
BN號:73010547
關鍵字:經濟管理-財政金融-稅務

圖書簡介:《流轉稅法》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勢和實行依法治稅的需要,由北京大學稅法研究中盡和北京大學出版社共同組織的這套稅法叢書,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財產稅和特種稅法》、《國際稅法》、《稅收程式法》、《比較稅法》、《稅法講座》第七冊,是國內首批系統學習、研究、宣傳、套用稅法的專著,也可以作為教材和參考書。它由國家稅務總局一些有經驗的負責同志和專家教授共同撰寫,是國內一套完整、系統、富有權威性的稅法叢書。讀者對象包括中國稅務部、公司企業管理人員、高等院校的教師研究生本科生

完善

1.提高流轉稅法的立法層次。

2.改生產型增值稅法為消費型增值稅法。

3.擴大增值稅的徵收範圍。

4.調整消費稅的徵稅範圍和徵稅環節。

徵稅範圍

在中國現行稅制中,流轉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大稅種,它們之間的

流轉稅法流轉稅法
最大區別在於徵稅範圍的差異。
稅種徵稅範圍
增值稅①生產企業生產並銷售的應稅貨物②商品流通企業銷售的應稅貨物③報關進口的應稅貨物④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消費稅①生產企業生產並銷售的11類應稅貨物②報關進口的11類應稅貨物
營業稅①交通運輸、建築、金融保險、郵電通訊、文化體育、娛樂、服務等七大行業提供的應稅勞務②所有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轉讓無形資產與銷售不動產兩類行為。

在學習流轉稅的徵稅範圍時,還可以結合產業劃分理論進行比較分析,如:(1)第一產業(農業)徵收增值稅;(2)第二產業中的工業徵收增值稅;(3)第二產業中的建築業徵收營業稅;(4)第三產業中的商品流通業徵收增值稅;(5)除商品流通業以外的第三產業徵收營業稅。

二、視同銷曹行為的稅務處理
所謂視同銷售行為,是指在財務上不能確認為銷售收入,但在稅法上卻必須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各種經濟行為。具體包括8項內容。第一,視同銷售行為是形成計稅差異的重要原因。財務會計確認銷售的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收入》和相關的會計制度;而計稅時確認銷售的依據則是有關的流轉稅法,它們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第二,“用於非應稅項目”與“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貨物均不包括購買的貨物。這是因為,若外購的貨物直接用於前述兩個方面,當屬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問題,與銷售業務無關。只有在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前述兩個方面時,才構成視同銷售行為

區別

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的區別(同時涉及增值稅與營業稅兩個稅種)
(一)混合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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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義: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又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且它們之間存在著直接的聯繫和從屬關係,即為混合銷售行為。
2.稅務處理原則:①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營業稅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②其他單位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二)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1.含義若納稅人在從事增值稅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且提供的營業稅應稅勞務與某一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並無直接的聯繫和從屬關係,即為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2.稅務處理原則:①納稅人若能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則對增值稅應稅貨物和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審徵收增值稅,對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即營業額)按適用的稅率徵收營業稅;②納稅人若未能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稅應稅貸物或勞務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則其營業
稅應稅勞務應與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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