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保險

洪水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對洪水災害實行的一種保險制度。該保險制度能夠有效的起到配合洪泛區管理,限制洪泛區不合理開發,減少洪災社會影響等作用,該保險制度分為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兩種形式。

洪水保險

正文

對洪水災害實行的保險。為配合洪泛區管理,限制洪泛區不合理開發,減少洪災社會影響,對居住在洪泛區的居民、 社團、 企業、事業等單位實行的一種保險制度。它屬於防洪非工程措施之一。一般有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兩種形式,後者更有利於限制洪泛區的不合理開發。凡參加洪水保險者,按規定保險費率定期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保險公司將保險金集中起來,建立保險基金。當投保單位或個人的財產遭受洪水淹沒損失後,保險機構按保險條例進行賠償。實施洪水保險的主要目的是:①通過對不同風險度區域收取不同費率,對新開發者課以高費率,以限制在洪泛區的不合理開發。②洪災後受災者能得到賠償,有利於加速恢復正常的生活和生產,並可減少國家對洪災的救濟經費,從而可減小洪災對社會的影響。
開展洪水保險工作之前應:①繪製洪泛區各種頻率洪水的淹沒圖,以確定洪水風險度;②制定各區的洪水保險費率和保險條例;③開展宣傳,發動公眾參加保險。
美國是實行洪水保險較早的國家。195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洪水保險法》,1968年通過《國家洪水保險法》,1969年通過《應急洪水保險法》,此後,還在其他法案有關條款中予以修正補充,並逐步從自願保險轉向強制保險。強制保險政策實施後,對推動全國洪水保險起到一定作用。英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等國家也已開始實施洪水保險。1949年中國建立了保險公司,由國家統一經營保險事業,在企業財產和家庭財產保險條款中規定:對暴雨、 洪水、 海嘯、冰凌、土石流等所造成的災害負賠償責任,並在全國一些地區推行。這對受災後安定居民生活,恢復正常生產,減少國家救濟費用等,發揮了一定作用。但作為防洪非工程措施的洪水保險,80年代才在淮河中下游開始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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