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書畫學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簡介

河南省書畫學會是由國內著名國學大師、中國書畫學會頂級書畫名家聯合省內數十位一流書畫藝術家、教授、美術評論家、黨政要員及一批書畫藝術家共同發起成立的,是河南省文化廳為主管單位,經河南省民政廳註冊的專門從事書畫創作及學術研究的社團組織。
乘省委、省政府“打造文化強省”的東風,河南省疏忽而學會應運而生。生機勃勃的河南省書畫學會,匯神州墨壇之精英,聚華夏大地之靈氣,必將使中國傳統文化走向世界和擴大中原影響起到積極的作用,為提高民族整體素質及創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學會宗旨

繼承和發揚中國優秀書畫傳統,借鑑和學習外來先進的創作經驗和理論,積極開展書畫創作和學術研究,採取多種形式促進書畫交流,繁榮書畫市場,為廣大書畫家和書畫工作者提供良好的服務,推動河南省書畫事業健康發展。

組織機構

河南省書畫學會組織機構
1.河南省文化廳
2.顧問、河南省書畫學會理事會、總顧問
3.名譽主席
4.主席
5.常務副主席、秘書長
6.副主席
7.其他各委員會和分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河南省書畫學會( The drawing meeting of HeNan,TDMOHN)。 
第二條 河南省書畫學會是河南省各民族書畫家、書畫理論工作者、書畫評論工作者、書畫教育工作者、書畫活動組織者、機關事務工作者等自願聯合組成的開展書畫學術研究,促進書畫交流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遺產,借鑑和學習外來先進創作經驗、理論,積極開展書畫學術研究,促進書畫交流與繁榮,為廣大書畫家、書畫工作者服務,推動書畫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團結、組織各民族書畫家、書畫工作者,為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書畫事業,發展面向現代化的、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推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學會接受河南省文化廳業務指導,接受河南省民政廳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辦公地址。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經二路中州都會廣場1號樓21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①借鑑和學習先進創作經驗、理論,積極開展書畫學術研究。
②努力加強書畫理論建設,積極開展書畫評論,為河南省書畫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正確導向。
③積極推進書畫交流,參加和開展書畫活動,著眼於文化發展的前沿,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美術傳統,學習、借鑑優秀文化成果。
舉辦各種形式的書畫展覽、書畫大賽和評獎活動。提倡體裁、題材、藝術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對優秀的創作成果、理論研究成果以及在組織、教育、編輯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書畫家、書畫工作者,給予獎勵和表彰。
④推進中外美術交流,積極參加和開展國內、國外美術活動,擴大友好往來,增進同港、澳、台及各省和國外美術家的合作和友誼。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密切合作、發展我省美術事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發展美術文化產業。
⑤開展多層次的人才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書畫創作和理論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學術水平;發現和培養書畫創作、理論、編輯、教育、組織等方面的新生力量,不斷發展和壯大會員隊伍。
開展送書畫文化下鄉活動,為提高我省基層人民文化欣賞水平作出貢獻。
⑥收藏書畫作品、工藝品等,供展覽、研討、欣賞。
⑦藝術設計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從事書畫創作與研究的單位或從事相關行業的藝術團體、大專院校、自由書畫職業者或相關行業人員、大專院校師生等,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承認本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均可向學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為正式會員。
第八條 :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在本學會的業務(行業、學科)和文化界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人員,和具備以下各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入會:
①作品入選由本學會主辦的全省性綜合美術展覽,累計滿三次者或獲獎一次者;
②作品在本學會主辦的單項展覽中獲獎三次者;
③作品入選全國性綜合美術展覽一次者,或單項美術展覽獲優秀獎一次者;
④從事美術理論研究,具有較高學術水準並有專著出版者;
⑤從事美術史論和美術理論研究,具有較高水平;
⑥長期從事美術教育、美術編輯、美術組織工作具有顯著成績和貢獻者;
⑦從事藝術設計或影視、舞台等美術設計成績顯著,在本省有一定影響的;
⑧其他省書畫協(學)會會員調來我省工作,履行轉會手續後即為本學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①提交入會申請書;
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③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常設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①享有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②參加學會的活動;
③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④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⑤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①執行學會的決議;
②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③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④按規定交納會費;
⑤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做取消其會籍處理:
① 觸犯法律和服刑者。
② 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已造成惡劣影響者。
③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工作,給本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無事生非、造謠誹謗其他會員影響學會團結,經說服不改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文化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①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②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③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④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⑤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⑥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⑦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⑧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⑨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⑩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學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②在學會業務和文化各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③學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④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⑤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學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文化廳審查,河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學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任期屆滿後,為學會名譽主席,並有權提名下屆主席人選,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二十七條 學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①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②檢查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③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學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②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③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④決定學會下層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⑤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學會經費來源;
①會費;
②捐贈;
③政府資助;
④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⑤利息;
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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