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冀政〔2009〕46號),設立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為河北省人民政府管理標準化、計量、質量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直屬機構,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河北省打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河北省質量與名牌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機構概況

在河北省委、省政府和國家質檢總局的領導下,全省質監人肩負崇高的使命奮進,頂著巨大的壓力前行,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得到了各級領導和社會各界的認可。省委書記張雲川、省長陳全國在批示中,國家質檢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支樹平到河北檢查調研時,都對省質監局的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當前,全省系統幹部職工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國家質檢總局要求,圍繞科學發展主題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主線,以科學監管為總攬,以嚴守質量安全底線為目標,轉變思想觀念,改進工作方法,強化企業監管,最佳化技術機構,建強縣級隊伍,提升社會形象,為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質量保障。

(概述內容編輯來源: )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河北省衛生廳承擔的食品生產環節衛生許可的監督管理職責劃入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三)進一步減少直接審批事項,下放審批許可權,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範圍,並將有關技術性評審及事務性工作交給符合法定條件的相關事業單位承擔。

(四)健全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加強涉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監管,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改進服務方式,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提高全省質量水平的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起草全省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技術規範工作。

(二)承擔全省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全省質量巨觀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質量發展規劃,推進名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三)負責全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管理全省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監督抽查等工作,負責全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和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的仲裁檢驗、鑑定,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分工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根據省政府授權組織協調全省有關專項打假活動。

(四)負責統一管理全省標準化工作,負責制訂和發布地方標準,宣傳貫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並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管理和監督,管理全省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五)負責統一管理全省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和監督地方計量基準和標準物質,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六)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省認證認可工作,依法對全省實驗室和檢查機構進行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對認證認可相關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實施資格認可和監督管理,協調和監督強制性認證和自願性認證工作,引導企業按國際慣例進行各種認證。

(七)承擔全省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八)承擔綜合管理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的責任,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的科技發展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

(十)管理省以下質量技術監督機構。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策研究、信息、保密、新聞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安全保衛、信訪、外事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本系統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教育培訓、表彰獎勵和職業資格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本系統處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

(三)法規處

起草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質量技術監督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管理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技術規範工作;承辦有關行政案件審理、複議和應訴工作;承擔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

(四)質量管理處

組織實施全省質量發展規劃和質量獎勵制度;建立全省產品質量誠信制度;承辦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有關事宜;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並提出整改意見;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標準化處

管理全省農業標準化、工業標準化和服務業標準化工作;管理全省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承辦全省產品采標認可、采標標誌備案工作;承辦省級地方標準立項、審核、報批和發布工作;受理設區市級農業地方標準備案;負責全省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六)計量處

管理和監督全省計量標準和標準物質;組織擬訂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管理計量器具,組織全省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監督管理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資質資格。

(七)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處

承擔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對國家強制性認證和自願性認證進行監督和管理;承擔全省資質認定評審員、內審員、檢測及檢查人員的上崗考核工作;引導企業按國際慣例開展認證;規範和監督認證認可中介服務機構的活動。

(八)產品質量監督處

承擔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擬訂省級重點監督的省內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工作;指導和協調全省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工作;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及仲裁檢驗、鑑定。

(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

綜合管理全省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保養)、使用(充裝)、檢驗檢測和進出口等環節實施安全監察和監督檢查;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安全監察、檢驗檢測、作業人員並實施資質考核;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處

承擔全省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及市場準入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相關質量安全事故;承擔化妝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食品質量檢驗機構。

(十一)計畫財務與科技處(內審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系統計畫、財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制度;編報預決算並批覆;管理各類資金和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採購工作;擬訂相關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相關科研、技術引進等工作;提出本系統技術機構及實驗室建設規劃、計畫和科研年度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本系統技術機構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本系統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內部審計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本系統的內部審計、統計工作;管理本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駐石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本系統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機關行政編制98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36名(含總工程師1名、總檢驗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領導職數2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0名。

直屬單位

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現有直屬機構18個,分別為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局、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機關服務中心、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事務中心、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信息中心、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教育中心、河北省纖維檢驗局、河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河北省計量監督檢測院、河北省標準計量技術發展中心、河北省計量科學研究所、河北省標準化研究院、河北省鍋爐壓力容器監督檢驗院、河北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院、河北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河北省紡織纖維玖仟質量認證諮詢中心、國家羊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體育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國家鋼鐵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其他事項

(一)保留設在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河北省打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河北省質量與名牌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不變。

(二)管理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局和河北省纖維檢驗局。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局(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打假辦公室)根據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整治,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分工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河北省纖維檢驗局根據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承擔纖維質量監督管理、公證檢驗、行政執法工作。

(三)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部門負責提出食品生產環節的衛生規範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的條件,不再發放食品生產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政策法規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理、覆核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設立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稱案審委),負責對立案查處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集體審理。

第四條 案審委應當由五名以上的單數委員組成,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名。主任委員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縣(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人員編制等實際情況設定案審委委員。

案審委委員應當由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擔任。

第五條 案審委審理案件實行會議制度。案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六條 對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決定的,或者情節複雜、影響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進行集體審理。對其他行政處罰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員進行集體審理。

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第七條 案審委應當下設辦公室(或者專職工作人員,下同)。案審委辦公室(以下簡稱案審辦)應當按照查審分離的原則設定。

案審辦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初審;

(二)召集案審會議,組織整理審理記錄;

(三)按照案審委提出的處理意見,組織案件承辦機構製作相應的執法文書,並履行相關的報批手續;

(四)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覆核及聽證工作;

(五)組織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批案件的審查;

(六)承擔案審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條 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審辦進行初審。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案由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調查經過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三)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主要證據;

(四)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提出的申辯事實及理由;
(五)違法行為性質及定性依據;
(六)擬處理意見及其依據;
(七)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 案審辦應當自接到案件材料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案件的初審工作。初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對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違法主體認定是否準確;

(三)辦案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執法文書是否規範;

(五)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六)處理建議是否合法、適當;

(七)處罰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並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條 案審辦對案件進行初審後,應當提出初審意見,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報請案審委集體審理。

案審辦初審時發現案件需要進行補充調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向案件承辦機構提出補充調查或者補正的建議。

第十一條 案審會議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會議主持人宣布本次會議參加人員是否符合規定,說明本次會議審理案件的數量及審理程式等;

(二)案件承辦人員介紹案情及擬處理意見;

(三)案審辦介紹案件的初審意見;

(四)參加會議委員對案件的管轄權、違法事實、證據、辦案程式、法律依據、當事人申辯事實及理由等內容進行審議,並發表意見;

(五)參加會議委員對擬處理意見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形成結論性的處理意見;

(六)會議主持人宣布案審會議結束。

案件承辦人員可以列席案審會議。

第十二條 案審委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並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對違法事實不能成立、違法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或者違法主體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對違法行為需要由其他部門進一步處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建議;

(五)對違法行為依法不屬於本部門管轄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或者司法機關;

(六)對違法行為需要補充調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補正的,提出補充調查或者補正等處理意見。

案件審理可以根據需要,徵求有關部門的專家意見。專家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 案審會議應當形成審理記錄,經參加會議的案審委委員確認簽字,存入行政處罰案卷。具備條件的可以同時採集錄像、錄音等視聽資料,作為文字記錄的輔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案審會議結束後,根據案審委提出的處理意見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告知、不予行政處罰、行政建議、案件移送等相應的執法文書。

作出不予行政處罰、行政建議、案件移送等決定的,應當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告知內容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聽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報請案審委主任委員批准後送達並執行。

第十六條 當事人提出新的申辯事實及理由的,案審辦應當組織進行覆核,並報請案審委重新審理。

經過聽證的案件,案審辦應當報請案審委重新審理。

第十七條 案審委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案件重新審理後,維持原處理意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並執行。

案審委改變原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或者處罰種類及幅度的,應當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式。

經覆核重審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不得擅自改變。確有法定事由需要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經案審委重新審理決定,並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十九條 案審辦負責督促案件承辦機構及時對案件進行立卷存檔以及對《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案件報告、備案。

第二十條 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因案件管轄、延期或者其他依法需要報請決定的案件,應當由案審辦組織進行審查,並報請案審委主任委員批准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領導簡介

黨組書記、局長宋振華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夏延軍

黨組成員劉尚華

黨組成員、副局長劉朝申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監察專員張棟才

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曉樺

黨組成員、副局長葛瑞江

巡視員張炳明

副巡視員李培林

副巡視員張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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