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制度

汽車召回制度

汽車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場的汽車,發現由於設計或製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關法規、標準,有可能導致安全及環保問題,廠家必須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該產品存在問題、造成問題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請,經批准後對在用車輛進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隱患。廠家還有義務讓用戶及時了解有關情況,對於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實行汽車召回制度的有美國、日本、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

國外召回

汽車召回在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國家早已不是一件新鮮事兒。其中,美國的召回歷史最長,相關的管理程式也最嚴密。美國早在1966年就開始對有缺陷的汽車進行召回了(主管部門為美國"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參見美國"國家交通和機動車輛安全法"和美國法典第49條第301章),至今美國已總計召回了2億多輛整車,2400多萬條輪胎。涉及的車型有轎車、卡車、大客車、機車等多種,全球幾乎所有汽車製造廠在美國都曾經歷過召回案例。在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數是由廠家主動召回的,但也有一些是因NHTSA的影響或NHTSA通過法院強制廠家召回的。美國法律規定,如果汽車廠家發現某個安全缺陷,必須通知NHTSA以及車主、銷售商和代理商,然後再進行免費修復。NHTSA負責監督廠家的修復措施和召回過程,以保證修復後的車輛能夠滿足法定要求。

日本

從1969年開始實施汽車召回制度,1994年將召回寫進《公路運輸車輛法》,並在2002年做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車輛3483萬輛,僅2001年就召回329萬輛。其中,大多數是由企業依法自主召回。

韓國

從1992年開始進行汽車召回,當年只召回了1100輛,無論是汽車廠家還是車主對召回的認識都不十分清楚。但隨著政府對汽車安全的要求更加嚴格,車主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召回數量在不斷增加。到2000年,召回數量增加到56萬輛,2001年57萬輛,2002年129萬輛。這並不是說汽車質量下降了,而是說明公眾的質量意識提高了。

法國

實行汽車召回制度也有了相當長的時間,對缺陷汽車召回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法國,汽車召回屬於各種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據是法國消費法的L221-5條款。這一條款授權政府部門針對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直接和嚴重傷害的產品發出產品強制召回令。

作為主管部門,法國公平貿易、消費事務和欺詐監督總局在廠商決定對其產品進行召回處理時,將予以全面的協作和監督。但是,法國的汽車製造商在決定採取召回行動時並沒有通報主管部門的義務,因為有關法規中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公平貿易、消費事務和欺詐監督總局往往是通過專業雜誌或有關網站來了解汽車召回的信息。有些製造商甚至還有一種被稱為"無聲召回"的做法:即當車主把車輛送往專修店進行例行保養或維修時,專修店根據廠商的要求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和處理,消除有關的安全隱患。當地有關專家對廠商不必通報主管部門即可進行汽車召回的做法多次提出質疑,對於所謂的"無聲召回"更是極力反對。他們認為,廠商通過"無聲召回"無法完全消除安全隱患,因為許多車主往往不在專修店修車和保養,許多問題車輛因此得不到應有的解決。因此,儘管法律上沒有相關規定,汽車生產廠商同主管部門的協調正在不斷加強,雙方之間的對立關係也正在發生變化。許多廠商也認識到,他們通過同主管部門加強關係能夠得到不少幫助;而主管部門近年來也正在試圖改變自己的形象,努力成為能夠在廠商處理安全問題時提供專業知識的對話者。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很少通過發布政令的方式來進行強制性的商品召回,而是鼓勵生產廠商自行進行商品召回。只有當問題商品對消費者構成嚴重威脅,或生產廠商對存在的安全問題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時,才會通過法律手段強制生產廠商實行召回。通常,廠商在發現缺陷時,會首先擬定一份新聞通告,說明產品存在的問題和可能導致的危險,要求消費者儘快送還問題商品。新聞通告一般首先送往法新社,經其播發後,全國主要報紙一般都會予以轉載。與此同時,廠商還會以廣告的方式在廣播、電視以及影響較大的地方報紙和專業雜誌上(如汽車雜誌)發布召回通告。當然,對於汽車和大型家用電器,由於商家一般都會保留消費者的姓名和地址等資料,因此也可以直接通過投寄信件的方式進行通知。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日益普及,一些網站上也長期登載商品召回信息,如CEPR(歐洲風險預防中心)的網站就是這個領域的專業網站。

據公平貿易、消費事務和欺詐監督總局一名負責人透露,在去年處理韓國某品牌汽車輪胎存在爆胎隱患的過程中,製造商同主管部門的協作卓有成效。製造商代表向主管部門介紹了解決問題的具體方式並通報了召回決定。主管部門則在諸如發布新聞通告、向用戶傳送通知信以及在專業刊物上發表通知等方面給予了廠商一定的幫助。由於雙方的努力,召回工作進行得非常順利。據透露,法國正在進一步完善商品召回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預計在不遠的將來,汽車生產廠商在決定對產品進行召回前可能也將像美國等國家的廠商一樣首先通報主管部門。公平貿易、消費事務和欺詐監督總局的專家認為,隨著汽車工業技術的不斷發展,任何汽車產品都會有需要改進的地方。許多被召回的汽車實際上並不存在行駛方面的安全隱患,召回是為了改進車的機動性能和配置,目的是讓汽車的質量更好,讓消費者更加滿意。他強調,一次成功的召回絲毫不會對廠商及其產品的形象造成危害,相反,將有利於增強人們對廠商的信任度和忠誠度。

國內召回

汽車召回制度汽車召回制度

2004年6月17日,一汽轎車股份有限公司主動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遞交召回申請,決定於6月

18日開始與日本馬自達公司同步召回於2002年12月26日至2004年3月25日期間生產的 Mazda6轎車,進行燃油箱隔熱件加裝。此番事件使一汽轎車成為中國汽車召回制度的第一個“吃螃蟹者”,同時更成為尊重中國用戶的先行者!

據了解,Mazda6在全球市場並未接到由於上述缺陷所帶來的事故報告,該缺陷完全是日本馬自達公司通過實驗室試驗發現的。一汽轎車之所以在日前接到馬自達的正式報告之後,決定與馬自達採取統一行動,目的就是為了讓中國的廣大用戶能夠享受到與國際市場同步的服務。一汽轎車銷售公司副總經理於洪江表示:“當時在與馬自達公司談技術引進時,我們就要求日方不僅要提供全球同步的新產品,而且要提供全球一致的高水平服務,創造讓客戶放心的用車環境。自從公布Mazda6 2.3的召回公告後,用戶來電十分多,絕大多數用戶對我們的舉動表示了理解和讚賞”。

中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實施日期是10月1日。在法規還未實施之前,一汽轎車並沒有效仿以前諸多廠家的做法,用一個含混隱晦的諸如“免費保養”、“回饋行動”的名義,把問題消弭在無聲無息當中,而是大膽、自覺地走上了法制的軌道。一汽轎車向廣大用戶提供與全球同步的優秀產品和國際化的售後服務,重視用戶生命安全,在成為“第一汽車,第一夥伴”理念忠實踐行者的同時,更積極推動了汽車行業的法制建設。這表達了一種經營理念的高尚境界。

召回制度是一個舶來品,只要簡單了解一下國外實施召回的歷史和情況,我們就會發現召回行動一般都是廠商主動去做的。在這個制度的威懾下,世界車壇幾乎每一款車型都有數量不等的召回記錄,不管它多么負有盛名。“主動召回”是誠實品質的表現,是一種勇於負責的行為,值得稱讚。在召回法規還沒有實施的現在,別的轎車產品沒有主動召回,並不等於沒有設計和質量上的安全缺陷和隱患,主動與被動的根本區別在於如何對待消費者的態度上。從這個意義上講,一汽轎車此番舉動堪稱尊重本土用戶的先行者。但願在一汽轎車之後,不乏誠實的步塵者。真是這樣的話,不啻是中國消費者的一大福音。

召回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車產品對使用者及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產品生產、進口、銷售、租賃、修理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汽車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對其生產(進口)的缺陷汽車產品依本規定履行召回義務,並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輸費;汽車產品的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應當協助製造商履行召回義務。

第四條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本規定所稱缺陷時,製造商應按照本規定中主動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式的要求,組織實施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汽車產業管理要求,按照汽車產品種類分步驟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

國家鼓勵汽車產品製造商參照本辦法規定,對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車產品質量等問題,開展召回活動。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汽車產品,指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用於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道路車輛。

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情形。

本規定所稱製造商,指在中國境內註冊,製造、組裝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製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

本規定所稱進口商,指從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中國境內的企業。進口商視同為汽車產品製造商。

本規定所稱銷售商,指銷售汽車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租賃商,指提供汽車產品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修理商,指為汽車產品提供維護、修理服務的企業和個人。

本規定所稱製造商、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統稱經營者。

本規定所稱車主,是指不以轉售為目的,依法享有汽車產品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召回,指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程式,由缺陷汽車產品製造商(包括進口商,下同)選擇修理、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

第二章缺陷汽車召回規則

第六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稱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召回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缺陷汽車召回的有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以上稱地方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汽車召回的監督工作。

第七條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期限,整車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起,至汽車製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車製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滿10年的,自銷售商將汽車產品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車產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損件,明示的使用期限為其召回時限;汽車輪胎的召回期限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條判斷汽車產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則:

(一)、經檢驗機構檢驗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技術法規和國家標準的;

(二)、因設計、製造上的缺陷已給車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三)、雖未造成車主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但經檢測、實驗和論證,在特定條件下缺陷仍可能引發人身或財產損害的。

第九條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按照製造商主動召回和主管部門指令召回兩種程式的規定進行。

製造商自行發現,或者通過企業內部的信息系統,或者通過銷售商、修理商和車主等相關各方關於其汽車產品缺陷的報告和投訴,或者通過主管部門的有關通知等方式獲知缺陷存在,可以將召回計畫在主管部門備案後,按照本規定中主動召回程式的規定,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製造商獲知缺陷存在而未採取主動召回行動的,或者製造商故意隱瞞產品缺陷的,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產品缺陷的,主管部門應當要求製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式的規定進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第十條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系統,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缺陷的信息。經營者應當向主管部門及其設立的信息系統報告與汽車產品缺陷有關的信息。

第十一條主管部門應當聘請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並由專家委員會實施對汽車產品缺陷的調查和認定。根據專家委員會的建議,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國家認可的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實施有關汽車產品缺陷的技術檢測。專家委員會對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主管部門應當對製造商進行的召回過程加以監督,並根據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機構進行有關召回的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製造商或者主管部門對已經確認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實施召回的有關信息,應當在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系統和指定的媒體發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應當客觀、公正、完整。

第十五條從事缺陷汽車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門及地方機構和專家委員會、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調查、認定、檢驗等過程中應當遵守公正、客觀、公平、合法的原則,保守相關企業的技術秘密及相關缺陷調查、檢驗的秘密;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關信息。

第三章經營者及相關各方的義務

第十六條製造商應按照國家標準《道路車輛識別代號》(GB/T16735-16738)中的規定,在每輛出廠車輛上標註永久性車輛識別代碼(VIN);應當建立、保存車輛及車主信息的有關記錄檔案。對上述資料應當隨時在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備案。

製造商應當建立收集產品質量問題、分析產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關記錄。

製造商應當建立汽車產品技術服務信息通報制度,載明有關車輛故障排除方法,車輛維護、維修方法,服務於車主、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通報內容應當向主管部門指定機構備案。

製造商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對其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進行的調查,提供調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協助進行必要的技術檢測。

製造商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其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當方式處理其汽車產品缺陷。

製造商應當向車主、銷售商、租賃商提供本規定附屬檔案3和附屬檔案4規定的檔案,便於其發現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後提出報告。

第十七條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應當向製造商和主管部門報告所發現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關信息,配合主管部門進行的相關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並配合製造商進行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

第十八條車主有權向主管部門、有關經營者投訴或反映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並可向主管部門提出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調查的建議。

車主應當積極配合製造商進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主管部門和地方管理機構報告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門針對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汽車產品缺陷的報告、調查和確認

第二十條製造商確認其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報告;製造商在提交上述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車產品,並將報告內容通告銷售商。境外製造商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以有效方式通知進口商停止進口缺陷汽車產品,並將報告內容報送商務部並通告進口商。

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發現其經營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車主提出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訴,應當及時向製造商和主管部門報告。

車主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過有效方式向銷售商或主管部門投訴或報告。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應參照上述附屬檔案中的內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接到製造商關於汽車產品存在缺陷並符合附屬檔案2的報告後,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式處理。

第二十二條主管部門根據其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供的分析、處理報告及其建議,認為必要時,可將相關缺陷的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製造商,並要求製造商在指定的時間內確認其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進行召回。

第二十三條製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門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出的通知,並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依附屬檔案2的書面報告格式向主管部門提交報告,並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式實施召回。

製造商能夠證明其產品不需召回的,應向主管部門提供詳實的論證報告,主管部門應當繼續跟蹤調查。

第二十四條製造商在第二十三條所稱論證報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以證明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動實施召回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調查和鑑定,製造商可以派代表說明情況;

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委託國家認可的汽車質量檢驗機構對相關汽車產品進行檢驗。

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委員會意見和檢測結果確認其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書面通知製造商實施主動召回,有關缺陷鑑定、檢驗等費用由製造商承擔。如製造商仍拒絕主動召回,主管部門應責令製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規定實施指令召回程式。

第五章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式

第二十五條製造商確認其生產且已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決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應當在按本規定第二十條或者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向主管部門報告,並應當及時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內容的召回計畫,提交主管部門備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車產品繼續生產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銷售商停止批發和零售缺陷汽車產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關車主有關缺陷的具體內容和處理缺陷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

(四)客觀公正地預測召回效果。

境外製造商還應提交有效通知進口商停止缺陷汽車產品進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製造商在向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應當立即將其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損害及其預防措施、召回計畫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關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並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有關汽車產品,進口商停止進口有關汽車產品。製造商須設定熱線電話,解答各方詢問,並在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布缺陷情況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七條製造商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交附屬檔案2的報告之日起1個月內,制定召回通知書,向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告知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並開始實施召回計畫。

第二十八條製造商按計畫完成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後,應在1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應當對製造商採取的主動召回行動進行監督,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並提出處理意見。

主管部門認為製造商所進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預期效果,可通知製造商再次進行召回,或依法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六章缺陷汽車產品指令召回程式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調查、檢驗、鑑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而製造商又拒不召回的,應當及時向製造商發出指令召回通知書。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認證機構暫停或收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對境外生產的汽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商務部和海關總署發布對缺陷汽車產品暫停進口的公告,海關停止辦理缺陷汽車產品的進口報關手續。在缺陷汽車產品暫停進口公告發布前,已經運往中國尚在途中的,或業已到達中國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缺陷汽車產品,應由進口商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退運手續。

主管部門根據缺陷的嚴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緊急程度,決定是否需要立即通報公眾有關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發生損害的緊急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製造商應當在接到主管部門指令召回的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該缺陷汽車產品,在10個工作日內向銷售商、車主發出關於主管部門通知該汽車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製造商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進口商停止進口該缺陷汽車產品。

製造商對主管部門的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主管部門通知中關於製造商進行召回的內容暫不實施,但製造商仍須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製造商接到主管部門關於缺陷汽車產品指令召回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有關檔案。

第三十三條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該缺陷汽車產品召回計畫後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製造商。

主管部門批准召回計畫的,製造商應當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依據批准的召回計畫制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通知書,向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發出該召回通知書,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召回通知書應當在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連續刊登3期,召回期間在主管部門指定網站上持續發布。

主管部門未批准召回計畫的,製造商應按主管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並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再次向主管部門遞交修改後的召回計畫,直至主管部門批准為止。

第三十四條製造商應在發出召回通知書之日起,開始實施召回,並在召回計畫時限內完成。

製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內完成召回的,應向主管部門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主管部門可根據製造商申請適當延長召回期限。

第三十五條製造商應自發出召回通知書之日起,每3個月向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召回階段性進展情況的報告;主管部門可根據召回的實際效果,決定製造商是否應採取更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三十六條對每一輛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車,製造商應保存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召回記錄單。召回記錄單一式兩份,一份交車主保存,一份由製造商保存。

第三十七條製造商按計畫完成召回後,應在1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應對製造商提交的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審查,並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製造商審查結論。審查結論應向社會公布。

主管部門認為製造商所進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預期的效果,可責令製造商採取補救措施,再次進行召回。

如製造商對審查結論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主管部門的決定暫不執行。

第三十九條主管部門應及時公布製造商在中國境內進行的缺陷汽車召回、召回效果審查結論等有關信息,通過指定網站公布,為查詢者提供有關資料。

主管部門應向商務部和海關總署通報進口缺陷汽車的召回情況。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條製造商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款規定,不承擔相應義務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條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有關規定,不承擔相應義務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可以酌情處以警告、責令改正等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可責令製造商重新召回,通報批評,並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製造商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的;

(二)試圖利用本規定的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式,規避主管部門監督的;

(三)由於製造商的過錯致使召回缺陷產品未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生的。

第四十三條從事缺陷汽車管理職能的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其委託進行缺陷調查、檢驗和認定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保密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責任人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專家作偽證,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的,取消其相應資格,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製造商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不免除車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車產品所受損害,要求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實施。

公告示例

上海大眾召回部分帕薩特領馭

汽車召回制度汽車召回制度

製造商:上海大眾

召回時間:2007-11-15至2007-12-14

涉及數量:2440輛

召回範圍

帕薩特領馭基本型(Trendline)及豪華型(Luxury)(2.0、1.8T車型)SVW7183LJD(豪華型)、SVW7183LJi(豪華型)、SVW7183MJD(豪華型)、SVW7183MJi(豪華型、基本型)、SVW7203EPD(基本型)、SVW7203EPi(基本型)、SVW7203FPD(基本型)、SVW7203FPi(基本型)07款詳細

缺陷情況

在產品升級過程中,部分帕薩特領馭轎車由於中央集控控制器的軟體參數設定問題,導致遙控鑰匙單獨開啟行李箱再關閉後,行李箱自動鎖閉功能不能正常啟用。

可能後果

如用戶按上述方式操作,沒有通過集控閉鎖按鈕鎖閉行李箱,行李箱存在可以被打開的風險,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維修措施

免費對上述車輛中央集控控制器軟體參數進行重新設定。在參數重新設定之前,用戶可通過集控閉鎖按鈕鎖閉行李箱。

投訴情況

車主通知上海大眾將通過客戶服務中心及特約維修站分別以掛號信及電話的形式通知召回範圍內的車主,請用戶將車輛送到上海大眾特約維修站進行召回檢修。用戶可致電上海大眾客戶服務中心“1010-6789”售後服務熱線進行諮詢。

其他信息

用戶也可以登錄中國汽車召回網,或撥打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的熱線電話了解本次召回的詳細信息。

制度發展

實施兩年多的汽車召回制度,在中國正走向成熟。日前,來自國家質監總局的訊息稱,去年22家廠商實施36次召回,累計召回達28萬輛。汽車生產廠家不再忌談召回,也很少利用召回機會作秀炒作。雖然有個別廠家仍在召回問題上採取迴避態度,但多數企業已經將召回作為對消費者負責和表現企業誠信度的重要手段。在中國,召回制度為車主利益保駕護航的作用已經非常明顯。

一年召回車逾28萬輛

據統計,2006年全年共有22家廠商實施了36次召回行動,平均每月3次,召回車輛累計超過28萬輛。僅去年10月、11月份,就有6家汽車企業進行召回,召回汽車數量超過18萬輛。去年10月,長安福特和北京現代實施了國內迄今為止召回問題車輛數量最多的行動。

在召回車型方面,去年有超過35款車型被召回,總數相比2005年呈上升趨勢。召回涉及的汽車產品等級越來越高、所涉及的安全程度和技術含量也越來越高。目前,召回汽車存在的缺陷涉及到底盤、發動機、方向盤等各個方面,全部企業都是根據質檢總局的建議主動召回。

據了解,自2004年3月實施召回制度以來,全國共有31家國內外生產廠家進行了74次主動召回,召回車輛666304輛。去年召回次數就幾乎占到一半。

廠家藉此提高誠信度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還把全部載客車輛都納入召回範圍,進一步擴大了召回範圍。

隨著召回制度走向成熟,汽車生產廠家也不再忌談召回。不少廠家在向質監總局提出召回申請的同時,已經把解決方法同時提交。同時,前兩年,不少廠家利用召回行動作秀甚至進行行銷的行為幾乎絕跡。廠家對召回制度抱以更加積極、負責的態度,經銷商配合的熱情也更加強烈。

國內召回率不高

不過,汽車召回制度在目前面臨著新的難題——召回率較低,車主參與熱情不高。召回制度實施後第一個“吃螃蟹”的一汽轎車召回馬自達6,當時的召回率高達95%。但現在的召回率不斷下降,大約只有30%。

記者了解到,不少車主的車型只要不是涉及到發動機或者是安全配置問題,一般不會第一時間到經銷商處實施召回檢修,而是趁保養或維修的機會才到經銷商處檢修。

此前,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曾公開表示,在今年的工作中,將繼續完善汽車召回制度,爭取在立法上有所突破。由此推斷,國家將加大召回監管力度,車主的利益將得到進一步的保障。

去年以來中國汽車召回一覽表

時間 廠家 車型 數量(輛) 問題所在

2007年

2月14日路虎發現者3 356 發動機

2月14日戴-克哈雅諾29 發動機

2月14日法拉利瑪莎拉蒂總裁169 用戶手冊指南

1月10日東風本田思域 49500 轉向/懸架

2006年

12月22日戴-克300C 3104 電子電器

12月21日奇瑞瑞虎1875 動力傳動系統

12月1日日產碧蓮客車 14 車身部分

11月15日奧迪A8 2101 電子電器

11月8日 戴-克 賓士C級 6 發動機

10月16日 長安福特 三廂福克斯52838 發動機

10月16日 北京現代 伊蘭特、索納塔 98559 電子電器

10月10日 廣州本田 2002、2003 款奧德賽 29916 電子電器

10月8日長豐獵豹 2191 發動機

8月25日 雷諾 風景 1410 車身部分

8月25日 一汽豐田 皇冠 20069 動力傳動系統

8月18日 沃爾沃 XC90 1524 轉向/懸架

8月18日 沃爾沃 S40 156 發動機

7月22日 戴-克 300C 780 發動機

7月21日 豐田 雷克薩斯RX300 2314 車身部分

7月12日 寶馬/華晨寶馬 寶馬7、6、5系列 2662 轉向/懸架

6月26日 戴-克 哈雅諾/雷霆 1011 發動機

6月21日 雷諾 風景 1671 發動機

6月14日 本田 進口奧德賽 1441 轉向/懸架

6月9日 通用 歐寶 785 車身部分

6月5日 豐田 進口普銳斯、花冠 96 轉向/懸架

6月5日 豐田雷克薩斯GS430、GS300 1113 進口部分

5月12日 戴-克 大捷龍 532 車身部分

4月28日 福特 翼虎 193 車身部分

4月19日 雷諾 風景JM05 1408 車身部分

4月11日 神龍 富康/愛麗舍 9986/9320 電子電器

4月7日 一汽豐田 皇冠、銳志 14 車身部分

3月16日 上海通用凱迪拉克CTS/榮御 511/1953 發動機/車身部分

3月13日 捷豹 捷豹XJ 145 車身部分

3月3日 上海通用 凱越 1231 制動/車輪

3月2日 戴-克 賓士S級 23677 發動機

2月28日 雷諾拉古娜291 發動機

2月27日 一汽華利 特銳 721 電子電器

2月27日 日產 奇駿 4542 發動機

實施汽車召回的目的

對於國外普遍實行的召回制度,中國為什麼要實行汽車召回制度?《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草案)》在第一章總則中說,為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車產品對使用者及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召回範圍的界定

缺陷汽車的召回範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銷售、租賃、修理汽車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中所稱製造商,指在中國境內註冊,製造,組裝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製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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