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是指國家相關部門規定產品生產商、進口商、經銷商在得知其生產、進口、經銷的產品存在可能危機人身健康、財產安全的缺陷時,依法向政府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從市場消費者手中無償收回有問題的產品,實施予以修理、更換、賠償等積極有效的措施,從而消除缺陷產品的危害風險,提高企業信譽一項召回制度。

簡介

產品召回產品召回
產品生產商進口商經銷商在得知其生產、進口、經銷的產品存在可能危機人身健康、財產安全的缺陷時,依法向政府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從市場消費者手中無償收回有問題的產品,實施予以修理、更換、賠償等積極有效的措施,從而消除缺陷產品的危害風險,提高企業信譽。這種挽救措施的方法即為召回制度。嚴格說來召回不是退貨,因為召回進程中有個維修後返回購買者的程式,最終的商品並沒有失去。製造商通知銷售商、售後服務單位、用戶等,有關產品缺陷的具體情況,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然後製造商收回產品,消除其產品缺陷的過程。

食品召回制度

發展歷史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要先吸取教訓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要先吸取教訓
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體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食品召回實施,包括主動召回、責令召回和召回結果評估與監督以及召回食品後處理,以及法律責任。2007年,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並實施《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在國家層面上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2009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修訂後,國家質檢總局開始著手修訂《食品召回管理規定》,2011年5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修訂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但在徵求意見結束後,後續修訂工作沒有對外披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修訂工作暫停的原因之一是大部制改革,食品召回管理職能將整合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2013年3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明確該局的主要職責包括“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根據這一規定,食品召回將採用“二級監管”的模式,由質檢總局統一組織、協調全國食品召回的監管工作,監督、指導省級質監部門開展召回工作;省級質監部門根據國家質檢部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召回的監管工作,市級質監部門配合省級質監部門實施召回過程的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收集、分析和處理有關食品召回信息。

具體內容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調查和評估方面,食品生產者獲知其提供的產品可能存在危害的,應立即進行缺陷調查和評估。必要時,所在地的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啟動監管部門調查和評估。並設立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為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做出認定。在食品召回分級方面,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評估對食品召回分為三級,並根據召回級別對食品召回的具體行動作出時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實現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食品的主動召回方面,食品生產者確認其加工製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決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應及時制定召回計畫,提交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備案。食品的責令召回方面,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安全危害問題,不主動實施召回的,由於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以及國家監督抽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調查、評估確認屬於不安全食品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出通知或公告責令企業召回不安全食品,並發布消費警示。在食品召回結果評估方面,食品生產者按規定程式完成食品召回後,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監管部門必須對召回效果做出評估認定。實施食品召回是加強生產加工後續監管的一種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與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對於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產監管,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完善措施

(一)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構建全程覆蓋、運轉高效的監管格局,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基層工作體系。(二)嚴格食品安全監管。深入開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頓,規範生產經營秩序。依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對犯罪分子刑事責任追究到位。加強食用農產品和食品生產經營監管,建立健全嚴格的食品退市、召回和銷毀管理制度。(三)嚴格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負首要責任,企業質量安全主管人員負直接責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情況,為誠信者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四)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充實和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加強法律法規、業務技能、工作作風教育培訓,提高執法水平。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和風險監測評估體系,提高檢驗檢測和應急處置能力。(五)完善食品安全政策法規,著力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六)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構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獎舉報。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知識,充分調動人民民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形成強大合力。

汽車召回制度


汽車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場的汽車,發現由於設計或製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關法規、標準,有可能導致安全及環保問題,廠家必須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該產品存在問題、造成問題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請,經批准後對在用車輛進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隱患,廠家還有義務讓用戶及時了解有關情況。

主管部門批准召回計畫的,製造商應當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依據批准的召回計畫制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通知書(見附屬檔案5),向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發出該召回通知書,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召回通知書應當在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連續刊登3期,召回期間在主管部門指定網站上持續發布。

進口乳品召回制度

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進口乳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進口乳品收貨人應當主動召回。根據徵求意見稿,質檢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應根據進出口乳品安全風險信息的級別發布風險預警通報或者通告,還可有條件地限制進出口,如嚴密監控、加嚴檢驗、責令召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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