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

民辦教育

民辦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相對於公辦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基本信息

發展

我國人口眾多,教育需求巨大,公共教育資源早已無法滿足居民對於教育的需求,民辦教育在我國教育發展歷程中承擔著越來越多的教育任務
經過近30餘年的發展,中國民辦教育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到目前已經形成了有一定規模的民辦教育體系。截至2010年底,我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教育機構)11.90萬所,其中民辦幼稚園102289所,民辦普通國小5351所,民普通國中4259所,民辦普通高中2499所,民辦中等職業學校3123所,民辦高校676所。
隨著民辦教育行業競爭的不斷加劇,大型民辦教育服務提供機構間的服務創新與資本運作日趨頻繁,國內優秀的民辦教育服務提供企業愈來愈重視對行業市場的研究,特別是對企業發展環境和客戶需求趨勢變化的深入研究。正因為如此,一大批國內優秀教育服務提供品牌迅速崛起,逐漸成為民辦教育行業中的翹楚!
根據《中國民辦教育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前瞻》數據統計,截至2010年底,我國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教育機構)招生1300.45萬人,比上年增加143.68萬人;各類教育在校生達3392.96萬人,比上年增加327.57萬人。從中也可看出我國民辦教育市場巨大,市場需求逐年上升。
近年來發展最快的是民辦幼兒教育。2010年,我國民辦幼稚園較上年增加12985所;入園兒童較上年增加136.94萬人;在園兒童較上年增加265.30萬人。
2010年,民辦高校比上年增加18所;招生人數比上年增加6.60萬;在校生人數比上年增加30.55萬人。隨著民辦高校師資力量的逐漸雄厚,其辦學特色和辦學質量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優質生源,同時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民間資本投資其中,民辦高校將繼續穩步發展。

定位

民辦教育民辦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鼓勵捐資辦學,對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民辦學校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發展概況

民辦教育民辦教育

我國民辦教育是在我國改革開放的時代背景下產生的,它的產生與成長是改革開放政策在教育領域的一項重要成果。1982年11月26日,彭真委員長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提出“兩條腿”辦教育的方針。1985年5月中共中央發布《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地方要鼓勵和指導國家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這個時期出現的民辦教育多是非學歷的文化補習性質的培訓機構。
1992年十四大報告指出“鼓勵多渠道、多形式社會集資辦學和民間辦學,改變國家包辦教育的做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改變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國家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採取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民辦教育推進到中、高等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領域。
1997年,國務院頒布《社會力量辦學條例》,這是新中國第一個規範民辦教育的行政法規,標誌著中國民辦教育進入了依法辦學、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階段。1997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了“科教興國”戰略,政府加大了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力度。1999年全國教育工作會議提出要大力發展民辦教育。會議決定,在我國第十個五年計畫期間,要基本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教育格局。
2002年底,《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2004年4月,《民辦教育實施條例》實施,我國民辦教育又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期。據教育部發展規劃司統計,到2005年,全國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教育機構)共有8.62萬所,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在校生達3057.55萬人,其中學歷教育學生2044.84萬人,非學歷教育學生1012.72萬人。民辦普通、成人高校252所,在校生212.63萬人(含獨立學院學生);民辦其他高等教育機構1077所,各類註冊學生128.66萬人,其中學歷文憑考試學生20.35萬人,其他學生108.31萬人;民辦普通高中3175所,在校生226.78萬人;民辦中等職業學校2017所,學歷教育學生154.14萬人,非學歷教育學生904.41萬人;民辦普通國中4608所,在校生372.42萬人;民辦職業國中25所,在校生1.49萬人;民辦普通國小6242所,在校生388.94萬人;民辦幼稚園68835所,在園兒童688.09萬人。
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民辦教育已經覆蓋了幼兒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領域,形成了從幼稚園、國小、國中到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的辦學體系和格局。

主要類型

我國民辦學校大致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它們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另一類是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它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其審批許可權和管理的相關規定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解釋。
在我國民辦學校中,高等學校的分類比較複雜,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具備頒發學歷文憑資格的民辦高等學校,具有頒發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的資格。此類學校經過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招生時與同等的公辦學歷高等學校一起列入政府安排的年度計畫,在校生也歸於高等學歷教育的統計範圍。
(2)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試點學校。這些學校的入學資格比較寬鬆,但是,如要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須通過由政府指定的統一水平的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此類試點已取消,但仍有在讀學生)
(3)不具有頒發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的高等教育機構(在國家教育統計指標中,不能稱為“學校”,只能稱“機構”)。這些機構又分為兩種,大多數屬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考輔導機構,按照授課方式還可分為面授和函授等機構。針對考試科目實施教學,幫助學生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年度自學考試。累計所有考試科目及格後,由國家自學考試主管機構頒發畢業文憑。少數屬於高中後的非學歷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提供期限不等的專業知識或者技能培訓,有的針對學員取得職業(執業)資格證書的需要,也有的滿足學員更新專業知識技能、接受繼續教育的需求。
在以上三類民辦高等教育機構中,還有中外合作舉辦的高等教育和非學歷培訓活動,有些屬於與國外私立大學合作,有些與國外公立大學合作但採取民辦機制,通常以中方大學分校或者內設學院(專業)的形式辦學。這類學歷教育在校生數通常列入中方高校的年度計畫和統計範圍,但非學歷的高中後培訓活動未單獨統計。
此外,還有公辦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二級獨立學院,即近年來隨著高等教育的擴展,部分地區的公立高校進行試點,引入民辦機制,設定獨立辦學、獨立核算、獨立招生和獨立頒發學歷證書的本科層次的獨立學院。

政策與法律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領導人非常重視民辦教育的發展,我國陸續出來了一些關於發展民辦教育的政策、法律和法規。1982年11月,彭真委員長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提出“兩條腿”辦教育的方針;1985年5月中共中央發布《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地方要鼓勵和指導國家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1992年十四大報告指出,“鼓勵多渠道、多形式社會集資辦學和民間辦學,改變國家包辦教育的做法”。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發[1993]3號),《綱要》明確提出:改變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國家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採取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領導、加強管理的方針”,第一次明確了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的十六字方針。1993年8月,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民辦高等學校設定暫行規定》。同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規定,改變政府包攬辦學的狀況,形成政府辦學為主與社會各界參與辦學相結合的新體制。
1994年1月,國家教育委員會設定國家教育委員會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掛靠成人教育司。同年2月,國家教育委員會辦公廳下發《關於啟用國家教育委員會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印章的通知》,明確了國家教育委員會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1995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1996年3月,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關於加強社會力量辦學管理工作的通知》;同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1997年1月,國家教育委員會下發《關於規範當前義務教育階段辦學行為的若干原則意見》,《意見》規定,要採取有力措施,有計畫地辦好一批民辦中國小;大力鼓勵在廣大農村、邊遠地區、民族地區、城鎮流動人口較為集中的地區舉辦中國小,以補充國家辦學之不足。

民辦教育民辦教育

1997年7月,國務院頒布《社會力量辦學條例》,這是新中國第一個規範民辦教育的行政法規,標誌著中國民辦教育進入了依法辦學、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階段。同年10月,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實施〈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對《條例》的宣傳和學習,《條例》的適用範圍,教育機構的審批、備案,教育機構的名稱、教學和內部管理、財產與財務管理以及對教育機構的保障扶持和管理監督等做出了具體規定。同年12月,國家教育委員會、勞動部聯合下發《關於實行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8年6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規定確定。同年10月,教育部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掛靠發展規劃司。12月,教育部發布《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畫》,對深化辦學體制改革,調動各方面發展教育事業的積極性提出要求:認真貫徹國務院對於社會力量辦學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領導、加強管理”的方針,今後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辦學體制;社會力量辦學要納入依法辦學、依法管理的軌道。
1999年1月,教育部辦公廳下發《關於明確教育部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職能的通知》。同年5月,教育部下發《關於嚴格控制社會力量辦學評比活動的通知》。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決定》明確指出,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辦學,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格局。凡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辦學形式,均可以大膽嘗試。在發展民辦教育方面邁出更大的步伐。鼓勵社會力量以各種形式舉辦高中階段與高等職業教育。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舉辦民辦普通高等學校。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優惠政策(如土地優惠使用、免徵配套費等),支持社會力量辦學。
2000年6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教育部黨組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社會力量舉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通知》明確:要及時在社會力量舉辦學校建立黨的組織,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領導。同年11月,共青團中央、中共教育部黨組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團的建設工作的意見》。《意見》明確:要及時在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建立團的組織,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團建工作的領導。

2001年5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決定》明確,“鼓勵社會力量採取多種形式發展高中階段教育。”“基礎教育以政府辦學為主,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義務教育堅持以政府,社會力量辦學為補充;學前教育以政府辦園為骨幹,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幼稚園;普通高中教育繼續發展公辦學校的同時,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對民辦學校在招生、教師職務評聘、教研活動、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政府要對辦學成績顯著者予以表彰獎勵。”同年7月,教育部發布《全國教育事業第十個五年計畫》《計畫》明確,十五期間,努力在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方面實現重大突破。同年10月,民政部、教育部聯合下發《關於印發〈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法〉(試行)的通知》。
2002年2月,教育部下發了《關於加強基礎教育辦學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較高、社會聲譽較好的公辦中國小和幼稚園不得改為民辦或以改制為名實行高收費。任何民辦和各類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國小、國中都不得以考試的方式擇優選拔新生。5月,教育部下發《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招生工作的意見》。6月,中華全國總工會、教育部聯合下發《關於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建立工會組織的意見》。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該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教育部下發《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同年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施行。
2004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民辦教育實施條例》)實施。
目前,《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實施條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是我國鼓勵支持和依法管理民辦教育的主要依據。

民辦學校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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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單獨或者聯合舉辦除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外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署聯合辦學協定,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中外合作辦學者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其資格證明材料由主管它的行政部門出具,並由舉辦人(單位)送審批機關備案。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有關證明材料由其本人人事檔案所在的人事主管部門出具,並送審批機關備案。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但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於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並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並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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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考試等考試的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相關的民辦學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實施條例》的規定製定學校章程,設立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推選學校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職工代表等五個以上的成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的成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決策機構成員都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有關證明材料應當由其本人人事檔案所在的人事主管部門出具,其名單和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由舉辦人(單位)送審批機關備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參加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設定標準

民辦學校民辦學校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執行。由於我國區域與城鄉發展不平衡等因素,《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實施條例》沒有對設定民辦學校制定全國性的統一標準。因此,有些省(市、自治區)在設定標準上,以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了其所轄範圍內設立民辦學校的設定標準。我省依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正在起草民辦學校設定標準。
我省民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執行。從滿足教學基本需要出發,對單項指標接近標準、整體上已具備基本辦學條件的學校,可予以適當放寬。由於省教育廳草擬的《甘肅省民辦學校設定標準(暫行)》正在研討中,現只能提供設定民辦學校的基本要求,以供參考:

基本要求

①必須配備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學校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校(院)長和副校(院)長,同時配備專職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具有從事高等教育工作經歷的系科、專業負責人;

民辦學校
民辦學校

②必須配備專、兼職結合的教師隊伍,其人數應與專業設定、在校學生人數相適應。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一般不能少於70人,其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應低於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0%;
③必須有與學校的學科門類、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校園,生均教學、實驗、行政用房建築面積不得低於20平方米;校園占地面積一般應在150畝左右;
④必須配備與專業設定相適應的必要的實驗場所、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適用的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少於600萬元;適用圖書不少於8萬冊;
⑤學校設立後首次招生專業數應在5個左右;
⑥學校基本建設和正常教學等各項工作所需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⑦學校正式設立後4年內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全日制在校生規模不少於2000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不少於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低於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5%;與專業設定相適應的教學儀器設備的總值不少於1000萬元,校舍建築面積不低於6萬平方米,適用圖書不少於15萬冊;形成較為完備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健全的教學管理制度。

中等學校基本要求

①必須配備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管理能力,熟悉職業教育的學校領導。校長應具有從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歷,校長及教學副校長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其它系科、專業負責人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日常工作;
②必須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學和管理等工作機構;
③必須具有一定的辦學規模,學歷教育的在校生人數應在300人以上;
④必須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等專業學校的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40人,其中專業課教師人數應不低於本校專任教師人數的50%;每個專業至少應配備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2人。所有教師均須具有教師任職資格;
⑤必須有與辦學規模和專業設定相適應的獨立校園和設施:占地面積不少於2萬平方米(約30畝);教學用房建築面積少於1萬平方米;體育用地須有200米以上環型跑道的田徑場,有滿足教學和體育活動需要的其他設施和場地;適用印刷圖書生均不少於30冊。報刊種類在60種以上;必須具有與專業設定相匹配、滿足教學要求的實驗、實習設施和儀器設備;具有相對穩定的校內實習基地和校外實踐活動基地;
⑥學校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正常教學等各項工作所需的經費,必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保證。
(3)設定民辦普通中學(含普通高級中學、初級中學和完全中學)的基本要求:
①必須配備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工作、團結協作的專職領導班子。校長應具有從事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和“校長任職資格證書”,高中校長及副校長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學一級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國中校長及副校長須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和中學一級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日常工作。
②必須有結構合理、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教師隊伍;教師學歷合格,均具有相應的教師任職資格。
③民辦普通中學必須具有一定的辦學規模,單設高中或單設國中辦學規模不少於9個教學班,完全中學辦學規模不少於18個班。

④必須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的校園和校舍。校園占地面積一般不少於30畝,教學用房生均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上;有供學生體育活動的場地及300米以上的環形跑道兼100米的直跑道;校園校舍規劃合理,建設規範,符合《中國小建築設計規範GBJ99》,無危房、簡易房。
⑤教學儀器、實驗設備及場所參照教育部全日制中學標準配備,符合標準並滿足教學要求。
⑥必須有報刊、雜誌40種以上,生均適用圖書高中50冊、國中40冊以上。工具書、參考書、掛圖應能滿足教學需要。
⑦設定民辦普通中學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日常教學、行政辦公和生活保障等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保證。
⑧擬設學校在具備上述各項要求外,還必須有運轉資金,具體數額由各市(州)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⑨學校舉辦者自行建設校舍有困難的,允許租借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符合本標準第四項要求的土地、房屋從事教學活動。租借校舍須辦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租借期限應不少於3年。

民辦國小的基本要求

①必須配備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工作、團結協作的專職領導班子。校長及副校長須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國小校長任職資格證書”;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日常工作。
②必須有數量足夠、結構合理的教師隊伍。教師學歷合格率95%以上;所有教師必須具有相應的教師任職資格。
③辦學規模一般不少於12個班,班額不超過40人.
④必須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的校園和校舍。生均占地面積28平方米以上,建築面積生均6平方米以上,有操場,有200米的環形跑道,有60米的直跑道。校園校舍規劃合理,建築規範,無危房、簡易房,符合《中國小建築設計規GBJ99》;

民辦學校
民辦學校

⑤教學儀器基本達到普通國小的配備標準;
⑥有報刊、雜誌30種,生均圖書30冊以上;工具書、參考書、掛圖能夠滿足教學需要;
⑦設定民辦國小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日常教學、行政辦公、生活保障等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保證;

⑧擬辦學校在具備上述各項要求後,必須有一定的運轉資金,最低金額可由各市(州)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⑨學校舉辦者自行建設校舍有困難的,允許租借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符合本標準第四條要求的土地、房屋從事教學活動;租借校舍須辦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租借期限應不少於6年;

民辦幼稚園的基本要求

①必須配備品德高尚、有從事幼教工作五年以上經歷、具有幼兒師範專業畢業及以上學歷的園長;
②必須有與辦園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教師應具有幼兒師範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身體健康,並具有相應的教師任職資格;

民辦學校
民辦學校

③幼稚園應根據其辦園規模,配備具有任職資格的專職或兼職醫務人員;
④必須有相對獨立、安全、固定的園舍。學生人均活動室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學生人均戶外活動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⑤必須有基本保證幼兒遊戲和教育活動需要的玩教具;
⑥必須有能滿足需要的幼稚園保健醫療衛生器械;

⑦幼兒讀物學生人均應在5冊以上,並適時更換;
⑧須有穩定可靠的辦園經費來源。

非學歷高等教育培訓機構的基本要求

①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公民個人和不具備本地法人資格的單位申請辦學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資格的辦學擔保。
②擔保的資產額不能小於申請教育機構的註冊資金,並簽訂擔保協定和出具擔保人法人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擔保人最近一個月的合法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書。
③聯合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應通過有效的章程或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協定,並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④民辦教育機構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辦學出資義務,並出具有效證明檔案。民辦教育機構註冊資金須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並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資證明檔案;註冊資金最低限額50萬元人民幣;
⑤允許舉辦者以自有辦學場所的房產、教學儀器設備和土地使用權等與辦學有關的財物作為辦學出資,但所占比例不得超過註冊出資最低額的40%,同時需要經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並提供相關的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
⑥必須配備的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校長(負責人)應當具有教師資格和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大學專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勝任教育管理工作;還應配備有一定數量的副教授以上職稱的專職學科、專業負責人;
⑦必須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的具備教師資格和符合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教師。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凡"學院"每個專業至少應有1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專職教學骨幹教師;
⑧教育機構聘請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均需經其所在單位同意。在職人員和在職教師不得作為教育機構的專職教師和專職管理人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⑨教育機構應當與聘任教師、職員簽訂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並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等;
⑩必須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項制度。
(k)必須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3年以上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l)教育機構的註冊地,必須和教學場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須和學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m)必須有固定、獨立、相對集中的土地和校舍。其占地面積應滿足校舍建設用地和供學生體育活動的場所;校舍一般應包括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含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等五項,合計建築面積應達到的標準為:文法財經類學校生均不少於10平方米,理工農醫類學校生均不少於16平方米(或合計建築面積為每生不少於10平方米)。
(n)租用場所租賃期不少於3年,並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材料和相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不得租借簡易建築物、危房、從事正常教學活動的中國小及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普通高等學校校舍以及民用住房等不適於教學活動的房屋作為校舍。
(7)設定其他非學歷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基本要求,本著促進和保護民辦教育的原則,由各市(州)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審批許可權

《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准、註冊或者備案手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舉辦實施高等職業技術專科層次學歷教育的學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舉辦實施其它高等學歷教育的學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舉辦以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函授教育輔導、繼續教育為主要內容的不具有頒發學歷文憑資格的高等培訓性質的學校和實施中等專業學歷教育的學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舉辦實施高中學歷教育的學校和實施中等專業教育但不具備頒發中專學歷文憑資格的中等培訓性質的學校,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舉辦實施國中、國小學歷教育的學校、幼稚園和實施初等教育但不具備頒發學歷資格的初等培訓性質的學校,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舉辦實施短期培訓的教育機構,除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和就業職業技能培訓的教育機構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外,其它教育機構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舉辦衛生、體育等特殊行業的學校,在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前,須經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
①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轉為民辦學校的;
②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的;
③不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的設定標準的;
④學校章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⑤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申辦程式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要求,民辦學校的設立一般經由以下程式:提交籌設申請材料——提交正式申請材料——接受專家組評估考察——審批機關研究審批——民政登記。
舉辦人(單位)向審批機關提交籌設申請材料;審批機關同意籌設後,舉辦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正式申請材料;審批機關在審查舉辦人(單位)提供的申辦材料並認為已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與要求後,組織專家組對該籌辦中的學校進行考察評估,專家組撰寫考察評估報告並送交審批機關;審批機關召開會議,研究是否同意設定;獲得審批後,舉辦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持辦學許可證等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申辦民辦學校應當提供的材料

民辦學校民辦學校

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申辦民辦學校一般分兩步進行:第一步是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第二步是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時,舉辦人(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對辦學條件,應當提供辦學場所、辦學設備等有效證明檔案;
(2)可行性論證報告。報告應實事求是地分析擬辦學校開設專業的本地區社會需求、生源狀況、舉辦者的辦學條件、當地其他學校同類專業己有的招生規模等,以可靠依據證明辦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以後的發展方向和目標規劃;
(3)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以及舉辦者有效證明檔案;
(4)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屬於聯合辦學的,應該簽署聯合辦學協定,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5)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定,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檔案。
在獲得審批機關同意籌設、發給其籌設批准書後,舉辦人(單位)應當在三年內完成籌設工作;超過三年的,舉辦人(單位)應當重新申報。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的籌設期不得超過一年半;超過一年半的,舉辦人(單位)應當重新申報。
在獲得審批機關同意籌設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人(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民辦學校民辦學校

(1)籌設批准書;(2)籌設情況報告;(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及其相關有效證明材料;(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檔案;(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有效資格證明檔案。
擬任校長資格證明包括其個人履歷及現實表現等,由其本人所在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或原工作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聘任公辦學校在職人員出任校長,必須出具經本人所在學校人事部門核准的證明件。
擬任校長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原則上應有豐富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經驗以及與學校的層次相適應的學歷水平,熟悉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身體健康,有時間、有能力負責學校各項工作按章開展。
舉辦中等以上的學歷學校和高等非學歷學校的,擬任校長原則上還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在相應層次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應層次的教師資格證書;具有相應層次的中級以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規定,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定標準的,舉辦人(單位)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並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該法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第三、第四、第五項規定的材料。

民辦學校管理制度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1)學校的名稱、地址;(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3)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和職權等;(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6)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7)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式。(9)學校校長的職權;(10)教師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11)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民辦學校修改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制定章程。其章程應該規定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和職權等。
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理事長、理事或者董事長、董事名單和其有關證明材料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和解聘校長;(2)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3)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4)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5)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6)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職權參照此規定執行。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在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解聘校長;(2)修改學校章程;(3)制定發展規劃;4)審核預算、決算;(5)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6)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帳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審批期限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審批分工

學歷教育
高等學校:
1、專科學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初查,省人民政府審批。
2、本科院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初查,國家教育部審批。
3、完全中學、高級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由區縣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初查,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政府、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4、初級中學、國小: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非學歷教育
1、高等教育機構:經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初查,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2、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機構:
(1)市屬社會組織申請舉辦教育機構(不含以中、國小為對象的教育機構)由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2)個人、私(民)營企業及區縣屬社會組織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由區縣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3)凡申請舉辦各級各類中外合作辦學教育機構經所在區縣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由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初查,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4)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民辦學校申辦時的考察評估

《民辦教育實施條例》第13條規定,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自受理其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我省各級審批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受理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包括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的申請後,組織專家組就其辦學宗旨和方向、辦學條件(包括辦學資金、辦學場所和設備設施等)、辦學內容、師資力量和內部管理體制等方面進行考察評估。考察評估的主要內容和要求如下:
(1)、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其辦學性質、辦學方向、辦學宗旨和辦學內容應當符合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與要求。
(2)、舉辦人(單位)的條件應當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申辦報告應當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申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4)、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符合《民辦教育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5)、民辦學校申辦人(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法律法規的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民辦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6)、民辦學校的啟動資金(現金)應當與辦學規模與辦學層次等相適應,辦學資金的有關證明材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7)、民辦學校應當具有固定的辦學場所和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設備和設施。辦學場所以生均20平方米為下限。辦學場所、辦學設備和設施的有關證明材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和要求。
(8)、民辦學校應當具有與辦學層次和辦學內容、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生師比不得高於二十比一;民辦學校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專職教師,其中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用的專職教師數量不得少於其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
(9)、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其決策機構的設定應當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民辦教育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0)、民辦學校應當設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範的內部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
(11)、民辦學校申辦人應當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董事會(理事會)章程。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成員以及其相關證明材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2)、民辦學校舉辦人(單位)在接受考察評估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凡弄虛作假者,將視其情節,做出相應的嚴肅處理。
(13)專家組向審批機關提交考察評估報告,提出諮詢意見。

民辦學校的民政登記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並將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民辦學校舉辦人(單位)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辦理非企業法人登記證。
民辦學校舉辦人(單位)在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2)辦學許可證;(3)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4)學校章程。
另外正式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還要在質監局辦理機構代碼註冊,省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財政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

相關政策

教育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
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教發〔201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髮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民間資金推動教育事業發展的作用
(一)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發揮民間資金的作用,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發展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教育投入體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時,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辦教育相關政策和制度,調動全社會參與教育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民辦教育體制機制上的優勢和活力,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制度、機制。
二、拓寬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發展的渠道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社會力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獨立舉辦、合作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民辦學校(含其他教育機構,以下同),拓寬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參與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渠道。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領域。積極扶持民辦幼稚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稚園,引導民辦中國小校辦出特色,鼓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積極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質量民辦高校發展。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培訓和繼續教育。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積極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在職人員職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轉崗培訓等各類非學歷教育與教育培訓,推進終身學習體系和學習型社會建設。完善政府統籌協調和監管機制,培育、規範非學歷教育和教育培訓發展環境,建立健全培訓服務質量保障體系。
(七)允許境內外資金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外商投資公司在我國境內開展教育活動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的規定。允許外資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參與合作辦學。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參與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依法舉辦高水平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境外資金的比例應低於50%。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赴境外辦學,增強我國教育的國際競爭力。
三、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制度。進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審批事項,改進審批方式,簡化審批流程,規範民辦學校審批工作。民辦學校設定,執行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可以適當放寬幼稚園審批條件。民辦高校申請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按與公辦高校相同的程式和要求進行審批。
(九)清理並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依法清理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不利於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規章、政策和做法,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自查自糾基礎上,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重點清理糾正教育、財政、稅收、金融、土地、建設、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保護民辦學校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十)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民辦學校依法自主制定發展規劃,設立內部組織機構,聘任教師和職員,管理學校資產財務。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有關規定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制訂教學計畫和人才培養方案。基礎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引進的境外課程需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對境外教材應依法進行審定。
(十一)落實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支持民辦高校參與高等學校招生改革試點。進一步擴大民辦本科學校招生自主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視生源情況允許民辦本科學校調整招生批次。完善民辦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條件的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可允許辦學規範、管理嚴格的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範圍和年度招生計畫。中等層次以下民辦學校按照核定的辦學規模,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
(十二)落實民辦學校教師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課題申請、評先選優、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要依法依規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鼓勵為教師辦理補充保險。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採取設立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專項補貼等辦法,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年金制度,提高民辦學校教師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服務制度,保障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鼓勵高校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學校任教任職。
(十三)保障民辦學校學生權益。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納入國家助學體系,在政府資助、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普惠性幼稚園與公辦幼稚園在園兒童享受同等的資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辦學校稅費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辦學校同價。捐資舉辦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執行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和開展營利性民辦學校試點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民辦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各種代收代辦費用的項目和標準執行相關價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辦學校建設。扶持和資助民辦學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立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共享優質教育資源的機制,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推動民辦學校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四、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十六)健全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規範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構成,限定學校舉辦者代表的比例,校長及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迴避制度。完善董事會議事規則和運行程式,董事會召開會議議決學校重大事項,應做會議記錄並請全體董事會成員簽字、存檔備查。健全校長和領導班子的遴選和培養機制,實行校長任期制,保障校長、學校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教育教學權和行政管理權。要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實現民辦高校黨組織全覆蓋,充分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辦高校督導專員制度,建立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民辦高校要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輔導員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和保衛制度,配備安全保衛力量,完善安全防控體系,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十七)健全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依法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積累的資產、政府資助形成的資產分類登記建賬,將學費收入、政府資助等公共性資金存入學校銀行專款賬戶,主管部門要對學校公共性資金的銀行專款賬戶進行監管,確保辦學經費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資產監管,實行財務公開。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規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十八)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各地要加強民辦學校辦學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完善辦學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制訂工作預案。學校主管部門應關注民辦學校舉辦者的運行情況,對舉辦者非法干預學校運行、管理,抽逃出資,挪用學校辦學經費等違法行為要加強監管,對可能影響所舉辦學校的重大事件及時了解、快速預警,督促學校規避風險、平穩運行。
(十九)建立民辦學校退出機制。民辦學校終止辦學,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證有序退出,保護師生權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維護社會穩定。民辦學校舉辦者退出舉辦、轉讓舉辦者權益或者內部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更的,應事先公告,按規定程式變更後報學校審批機關依法核准或者備案。
五、健全民辦教育管理與服務體系
(二十)將民辦教育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發展規劃。各地在制訂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調整學校布局時,要充分考慮民辦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間資金的潛力。新增教育資源要統籌考慮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發展實際。
(二十一)加強對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監督。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合作,開展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並將檢查結果作為政府資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據,不斷完善政府扶持政策體系。健全民辦學校督導、評估制度,強化督導專員的責任,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提高民辦學校督導評價科學化水平。將檢查、督導、評估作為規範民辦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辦教育管理和服務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滿足公眾需求、方便辦學者需要、有利於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的民辦教育服務和管理信息平台,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化建設,加強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和社會培訓事業的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引導民辦教育中介機構健康發展,加強民辦教育研究機構建設。積極宣傳民辦教育先進典型、改革成果和發展成就,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營造全社會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領導機構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回答提問
教育部成立民辦教育辦公室清理各項歧視性政策
國務院在人民大會堂就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工作情況的報告進行專題詢問。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說,民辦教育是我們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以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快速發展,到2010年全國有民辦學校近12萬所,占全國學校數的22%。在校生3400萬左右,占在校生總數13.1%。其中幼稚園最多,占47%,其次是高等院校,占20.9%,義務教育階段少一些。民辦教育為我們國家教育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主要是三個方面,擴大了教育資源,最佳化了教育結構,促進了教育改革。
“但應當看到,由於我們國家民辦教育真正的恢復和興起時間還不長,我們對民辦教育發展的規律特點的認識還不夠深刻,有關民辦教育的政策法規還不健全,已有的法規政策也有不少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發展民辦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辦教育作為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作為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辦教育發展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職責。”袁貴仁表示,最近教育部成立了民辦教育辦公室,充實了管理服務的力量,加強了民辦教育全國調研,梳理了民辦教育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因為民辦教育事業發展涉及到許多部門,我們正在會同多部門,起草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籌備召開全國民辦教育工作會議,對新時期民辦教育發展作出新的部署。
現在主要作了以下幾項工作
袁貴仁說,現在主要作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要平等對待,對學校,要保證民辦學校在招生、專業設定、學位點審批、對外交流等方面享有同公辦學校同樣的待遇。對教師,要依法推動民辦學校教師在職稱評定、工齡計算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對學生,要落實與公辦學校的學生在升學、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生活困難補助、就業等方面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權利。
二是要大力扶持。在政策上,全面清理對民辦學校的各項歧視性政策,重點破解制約民辦學校發展的法人屬性、產權歸屬等難題。在資金上,在教育規劃和教育的重大項目中,把民辦教育放進視野,納入其中。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的任務要實行購買,撥付相應的費用。要設立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對辦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的民辦學校予以獎勵。
三是要規範管理,要加強民辦學校的黨的建設工作,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健全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保障民辦學校師生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
四是要推進改革,民辦學校現在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在於對學校是否營利這個界定和判斷上不清楚。我們將積極推動試點,形成完善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體制和扶持政策,推動民辦學校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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