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說

西方政治哲學中關於評價社會政治制度和人的社會行為的基本道德標準的理論。正義範疇涉及個人與他人、個人與國家的關係,涉及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分配的方式。它的希臘文詞根"δικ -",意為對正直的道路的指示。有時也譯為"公道"、"公正"、"公平"等。依其套用的對象,可分為社會正義、政治正義、經濟正義、法律正義、道德正義等。

簡介

西方政治哲學中關於評價社會政治制度和人的社會行為的基本道德標準的理論。正義範疇涉及個人與他人、個人與國家的關係,涉及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分配的方式。它的希臘文詞根“δικ -”,意為對正直的道路的指示。有時也譯為“公道”、“公正”、“公平”等。依其套用的對象,可分為社會正義、政治正義、經濟正義、法律正義、道德正義等。

產生

正義理論產生於古希臘。它首先是作為一種調整自然力對宇宙組成部分的平衡與協調的先驗的宇宙原則出現的。當希臘人開始擺脫對傳統秩序的盲從,反思政治法津的合法基礎時,正義範疇被引進了政治哲學。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把探討城邦的正義作為主題,他認為國家如果根據每個人的天賦和教育訓練分配給他一種適當的工作,使所有的人各司其職,互不僭越,就實現了社會正義。亞里士多德把正義作為政治學上的善,認為正義存在於某種平等關係之中。他既批評民主派關於自由人具有同等身份,在政治權利上也應該完全平等的觀點,也批評寡頭派關於人們的財富不平等,政治權利也不應該平等的觀點。他主張政治權利的分配應與個人的價值相一致,綜合考慮門第聲望、自由身份、財富、才德、功績等因素,在某些方面以數量平等為原則,在另一些方面以比值平等為原則。以A.奧古斯丁、托馬斯·阿奎那為代表的神學家則把上帝的意志作為正義的基礎,認為正義只有在基督教國家裡才能實現。

發展

近代自然法學派把正義與理性聯繫起來,從抽象的人性中引出正義原則。把自然法、自然權利作為法律和社會正義的基礎。18世紀末,德國 哲學家I.康德發展了正義理論,他區分道德正義與政治法律正義,並闡述了它們之間的關係。在他看來,正義行為所遵循的原則必須是普遍的道德法則。以英國政治思想家J.邊沁為首的近代功利主義者把功利作為正義的基礎,把是否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作為法律和政府行為是否合乎正義的標準。

現代實證主義法學派把國家制定的法律作為正義的標準,認為在國家的法律出現之前,無所謂正義和非正義。實證法律允許的行為就是正義行為,實證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就是非正義行為。美國當代政治哲學家J.B.羅爾斯反對功利主義和實證主義,提出一種“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他認為,正義的對象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即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劃分的方式。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是每個人的先天權利。他詳盡地闡述了指導社會基本結構設計的正義原則:①平等自由的原則;②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他的正義理論強調照顧社會中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在西方政治哲學發展史上,正義理論扮演了重要角色,至今仍吸引著許多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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