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經濟區協定

歐洲經濟區協定,指1992年歐洲共同體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在葡萄牙籤署的協定。

歐洲經濟區協定

指1992年歐洲共同體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在葡萄牙籤署的協定。協定規定:

1.1993年1月1日起兩大經濟組織的19國之間實行商品、勞務、資本和人員的自由流通;廢除關稅和進口限額,統一工業品標準,簡化邊境檢查手續,有條件地取消雙方貿易中的反傾銷措施,建立公共採購的共同市場;

2.對雙方貿易中仍有爭議的少數產品,做出特別安排,逐步予以解決;

3.各國相互承認學歷、文憑和職業資格,加強和擴大在環保、交通、教育、科技、旅遊、社會政策等領域的合作;4.兩大建團暫時保留各自現行的農業政策,但相互開放農產品市場;

5.歐貿聯國家將接受和採用歐共體的1500多項法律和法規,以此奠定歐洲經濟區的法律基礎。歐共體新的立法是否套用到歐貿聯國家,將逐項由經濟區部長理事會以一致通過的方式決定。但歐貿聯國家不享有對歐共體立法的表決權;6.由有兩個集團成員國共同組成的部長理事會作為歐洲經濟區的最高決策機構;

7.成立獨立法庭,處理經濟區內可能發生的糾紛及有關競爭政策的起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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