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

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

《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也稱作《歐洲常規裁軍條約》。是在冷戰末期由北約和華約兩大軍事集團共同制定的一項旨在削減雙方在歐洲地區常規武裝力量的條約。條約由北約組織和華約組織的22國首腦於1990年11月19日在巴黎簽署。條約內容由“序言”、“23條正文”和分別涉及“武器類型”、“削減方法”、“情報交換”、“核查措施”及“聯合協商小組”等問題的8項議定書組成。1992年11月9日生效,無限期有效。

簡介

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

歐洲常規武裝力量談判是北約和華約兩大集團於1973年10月開始的中歐裁軍談判的繼續。中歐裁軍談判歷時15年,共進行47輪,沒有結果。1985年M.S.戈巴契夫執政後,美蘇關係、東西方關係趨向緩和。1986年11月~1989年1月在維也納舉行的歐安會第3次續會上,北約華約就舉行削減歐洲常規武裝力量談判問題達成原則協定。雙方商定:談判目的是實現歐洲地區常規武裝力量較低水平的均衡,消除發動突然襲擊和大規模進攻的能力;裁減的方法按“不對等”原則進行;裁減的地理範圍由原來的中歐地區擴大為從大西洋烏拉爾山脈的整個歐洲地區,以及蘇聯南高加索地區土耳其大部地區與北約成員國在大西洋所屬島嶼;裁減的項目是歐洲陸地上的常規武裝力量,不包括核武器、化學武器和海軍力量。1989年3月6日,兩大集團關於歐洲常規武裝力量的談判正式開始。雙方經過7輪談判,於1990年11月歐安會首腦會議召開前夕就條約達成協定,供出席歐安會的22國首腦簽署。

主要內容

條約由序言和23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有:①雙方在從大西洋至烏拉爾山脈的整個限制區域內可各保留坦克2萬輛、裝甲戰鬥車3萬輛、火炮2萬門、作戰飛機6800架、作戰直升機2000架、陸基海軍作戰飛機430架。②將整個限制區域劃為4個分區,即中歐區(包括波蘭、捷克和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中歐擴大區(包括中歐區和英國、法國、義大利、丹麥及蘇聯波羅的海、白俄羅斯、喀爾巴阡、基輔4個軍區)、大西洋—烏拉爾區(包括中歐擴大區和西班牙、葡萄牙及蘇聯莫斯科、伏爾加—烏拉爾2個軍區)、側翼區(包括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冰島、挪威、希臘、土耳其及蘇聯敖德薩、北高加索、南高加索、列寧格勒4個軍區);雙方在各分區內部署的坦克、裝甲戰鬥車和火炮數量均受到嚴格限制。③為防止某一國家常規武器數量過大,兩大集團中任何一國擁有的常規武器數量不得超過雙方總限額的33.3%~37.8%。④統一後的德國可保留坦克4166輛、裝甲戰鬥車3446輛、火炮2705門、作戰飛機900架、作戰直升機306架,並保證在3~4年內裁軍至37萬人。⑤建立包括情報交換、現場核查和質疑核查在內的核查制度,雙方每年將接受近百次核查。⑥條約生效後40個月內分三個階段銷毀全部裁減武器,第一年銷毀25%,兩年內銷毀60%。

成員國

目前包括俄羅斯亞美尼亞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摩爾多瓦烏克蘭斯洛伐克羅馬尼亞波蘭捷克保加利亞匈牙利亞塞拜然喬治亞美國英國土耳其西班牙葡萄牙挪威荷蘭盧森堡義大利冰島希臘德國法國丹麥加拿大比利時

2007年7月14日俄羅斯宣布暫停履行《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至2007年12月11日

補充和修改

條約簽署後曾作過多次補充和修改:

《關於歐洲常規武裝力量兵力談判的結束檔案》,又簡稱為《歐洲常規武裝力量員額協定》:於1992年7月10日簽署,作為《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的補充,進一步確定了各締約國在歐洲地區的兵力限額。

《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修改協定》:於1999年11月19日簽署,該協定由序言和30條正文組成,以國家限額和領土限額取代了集團對集團的模式;修改協定將條約適用的地理範圍重新做了界定,還對可部署的坦克裝甲車火炮三大類地面武器的限額重新作出了規定。

外部連結

普京揚言退出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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