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戶

樂戶是中國歷史上以音樂歌舞專業活動為業的賤民。他們來源於罪犯的家屬,也有部分原為良人。樂戶制度作為歷代統治者懲罰罪犯和政敵的一項手段從北魏一直延續至清,直至雍正皇帝即位後才將樂戶的賤籍制度加以削除。這是因為雍正皇帝要藉此移風易俗、加強滿漢關係、鞏固統治基礎,同時除豁樂戶賤籍也是他整個革新措施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是樂戶在除豁之後並沒有立即享有良民的權利和地位。因為在中國這樣一個禮樂社會中,由於雍正的除豁令僅僅停留在法律層面,沒有相應的改業措施,所以相當一部分樂戶並沒有立即改變原來的“賤業”。

簡介

刑律名。所謂工,主要是指供職於內務府、工部等官府衙門和在京從事手工勞動、具有一定手藝的各色工匠。樂戶是一種罪役戶,也叫“樂人”,是把犯罪者的妻女或犯罪的婦女沒入官府,隸屬樂籍,成為樂工,有的年青樂工則充當官妓。清制,凡工匠、樂戶犯徒罪者,不論哪一等徒罪,在執行徒刑時,除附杖照律按數決責外,都留住衙門按年限拘役,停止支付月糧。這種處理同一般犯徒罪者有所不同,後者在京由順天府尹於離京五百里州縣定地充配,外省由督撫於通省州縣交各該州縣嚴行管束,在驛站及衙門服役。但如因鬥毆傷人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掠,則發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 在配所決杖服役, 不準留住衙門。

解釋

1.古時犯罪的婦女或犯人的妻女。她們沒入官府,充當官妓,從事吹彈歌唱,供人娛樂。《魏書·刑罰志》:“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

2.舊時妓院的別稱。《醒世恆言·第三十六卷》:“徑載到武昌府,轉賣與樂戶王家。”

3.民間樂手。《清稗類鈔.奴婢類·喜婆》:“紹興有墮民巷者,居方里,男為樂戶,女為喜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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