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格案件

曾格案件

“曾格案件”——也稱“曾格事件”,美國新聞史上關於爭取新聞自由的著名案件,影響深遠。美國爭取新聞出版自由的鬥爭開始於此。曾格事件是北美殖民地人民爭取出版自由的一次成功的鬥爭。曾格是一個窮人出身的出版商,因在其創立的《新聞周刊》上批評殖民當局,而受到總督的起訴。後經過律師漢密爾頓的抗訴,被無罪釋放。

案件背景:

1733年,紐約發生著一場溫和的革命,北美本土勢力派(商人和地主)僵局主張要對致殖民地事務享有更大的控制權,但其無法將自己的意見傳播開去,當地僅有的一份報紙《紐約公報》(New York Cazette)是由當地的一位印刷商威廉·布雷德福擁有,但他就是個堅定的保皇派,並且被殖民地當局所控制,因此本土勢力派急需媒介幫其作宣傳。此時,一位布雷德福過去的學徒約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開辦了印刷廠。1733年秋,商界在和曾格磋商,邀請曾格作為他們新聞和觀點的工具。1733年11月5日,曾格的《紐約新聞周報》(New York Weekly Journal)創刊。
風格犀利的《新聞周報》一開始便頗受公眾的歡迎,但卻使得當局越發不滿,總督威廉科·斯比爵士(Sir William Cosby)一方面指控曾格“對政府進行無恥中傷和惡毒謾罵,試圖煽動反政府情緒”,另一方面命令其一手提拔的首席法官德蘭西對曾格提出起訴。但大陪審團拒絕提出一項正式法案,議會也同樣不願提出起訴。最後,總督從諮詢會議中挑選了一批人,同意對曾格採取法律行動。1734年11月17日星期天下午,曾格以“煽動鬧事”罪名被捕。

審判過程:

審判前夕

審判於1735年8月4日開始。在此之前,科斯比的總檢查長理察·布雷德利(Richard Bradley)提出一份“起訴書”,使曾格一直在押。在此期間,《新聞周報》繼續出版,由曾格之妻安娜主持,詹姆斯·亞歷山大(James Alexander)擔任主編。當亞歷山大和威廉·史密斯(William Smith)對起訴的合法性提出質疑時,他們便被剝奪了律師資格。約翰·錢伯斯(John Chambers)被指定為辯護律師,他要求將審判推遲到8月進行。曾格的辯護問題吸引了費城一位80歲高齡的律師安德魯·漢密爾頓(Andrew Hamilton)前來,主動要求做曾格的辯護律師。

審判經過

漢密爾頓以80歲高齡為曾格辯護。按照當時英國和北美的慣例,凡是對政府進行批評,不管內容是否真實,一律視為誹謗,若言論舒適,其煽動作用更為明顯,所以事實是比謊言更大的誹謗。漢密爾頓從兩個方面對指控進行了反駁:首先它指出誹謗罪只有在言論不實時才成立,每個公民都有“陳述無可非議的事實真相的自由”,政府所謂誹謗的實質,正是那些人傷害和壓迫在他們統治下的人民,激起人民的吶喊和控訴,然後再將人民的控訴作為新的壓迫和起訴的根據。其次,漢密爾頓堅持陪審團不僅有權進行事實判斷,還有權進行法律判斷,裁決應由法庭和陪審團共同做出。最後陪審團不顧法官的阻撓,判曾格無罪。

安德魯·漢密爾頓的偉大抗辯

“因而我在此將不再麻煩檢察官先生去為這一點而去詢問證人,而且我確實承認,他不但印刷了而且發表了那兩篇文章,一如起訴書中所書那樣,但我的確希望,他這樣做沒有犯下任何罪行。”“檢察長先生,這場交易涉及到兩個方面,我希望問題並不僅僅是由於我們印刷和發表了這兩篇文章而構成誹謗,在宣布我的當事人是一個誹謗這之前,你還得做一些事情——你須得說明:那些言論本身確實是誹謗性的!也就是說,是假的,惡毒的、煽動性的,否則的話,我們就是無罪的!
漢密爾頓聲音洪亮,慷慨陳詞。他引用英國密爾頓、沃爾溫、李爾本和卡托通訊中關於出版自由的言論,力促陪審團成員們作為一個自由人、根據自己的良心來行動——即:除非他們發現曾格刊登的言論本身確實是假的、惡意的和妨害治安的,否則就應裁定曾格無罪,因為這是涉及到殖民地所有人民出版自由的重大的原則問題。

審判高潮

漢密爾頓最後結束到:“我雖已老朽,然而一旦有必要,哪怕是天涯海角,我當在所不辭,只要我的服務在哪裡能為撲滅依據檢察官的控告而提出起訴的火焰起一點微薄的作用。這種做法是由政府實行的,旨在剝奪人民對那些當權者獨斷專行的企圖提出抗議的權利。正是那些人傷害和壓迫在他們統治下的人們,才能激起人們的吶喊和控訴,但他們又將人民的控訴作為新的壓迫和起訴的理由!”
“總而言之,法庭,還有你們,陪審團的先生們所面臨的問題並非無關緊要或是僅僅關係到個人的私事。你們再次審理的並不是這位可憐的印刷上的事業,也不僅僅是紐約的事業。不是的!它的後果會影響到美洲大陸上生活在英國政府統治下的每個自由人!這是最重要的事業,是自由的事業。我毫不懷疑,你們今天的行為將不僅贏得你們同胞們的愛戴和尊敬,而且將為每一個寧要自由而不要奴役生活的人們所讚美和欽佩。因為你們挫敗了暴政的企圖,你們的公正、廉潔的裁決將奠定一個崇高的基礎,保證我們自己、我們的後代、我們的朋友所應享有的那樣東西,即大自然和我們國家的法律賦予我們所應有的權利:自由——這就是把事實真相講出來、寫出來,以揭露和反抗專斷權里的自由和真理。

影響與評價:

美國爭取新聞出版自由的鬥爭開始於此“曾格事件”。
漢密爾頓偉大的人格、雄辯的才華、淵博的知識、嚴謹的邏輯征服了法庭上的每一位聽眾,在他講話的空隙,人們為之歡呼,鼓掌助威,全然不顧法庭肅靜的禁令,狂妄的德蘭西法官再也神氣不起來了。漢密爾頓答辯勝訴,陪審團成員一致作出“無罪”的裁決,迫於法庭的氣氛、迫於民眾的壓力,法官被迫宣告約翰。曾格無罪、當庭釋放。約翰?彼得?曾格遂成為美國新聞史上的英雄人物,而安德魯?漢密爾頓也一起為自由事業所作的這場著名答辯而名垂青史,為後人所崇敬景仰。
這一事件220年之後,美國新聞界在當年審判曾格的紐約市政廳原址、現在的國立聯邦紀念堂內,開闢了“曾格紀念館”;紀念堂的走廊里,豎立起一尊曾格的銅像。可見他們對這一傳統的珍視。

司法影響

曾格案件後,上述陪審團的裁決對誹謗法並未產生任何影響。賓夕法尼亞最先於1790年寫下如下原則:事實真相可以作為辯護及陪審團有權就與案件有關的法律和事實做出裁決。紐約州到1805年接受此原則。英國的《福克斯誹謗法》(Fox's Libel Act)授予陪審團裁決權,是到了1792年,而《坎貝爾勳爵法》(Lord Campbell's Act)到1843年才承認,事實真相可作為辯護。
所以有學者認為,曾格案件是當局的一次權益之計。後來科斯比在1735到1736年冬天染病,3月去世,沒有能再與曾格秋後算賬。曾格案也談不上確立了新的法律原則。

言論自由

越是事實,越是誹謗,背後的理論邏輯是:公眾對於執掌權力的人進行譴責或批評,會激起社會不安,從而破壞安定。曾格案件中,雖然民意支持他,但並未改變殖民時代作家們在煽動性誹謗此問題上的態度。反而他們認為政府是會受到誹謗的,而誹謗政府當然可以被認為是犯罪。
曾格案件雖然沒有確立法律例判,但確立了一項原則——對政府官員進行批評的權利是新聞自由的支柱之一。從心理方面看,曾格案件確實促進了這一效果實現,從1735年後,再未出現殖民地法庭以煽動性誹謗罪審判印刷商的案例。雖然也有印刷商被法律機關或政府認為犯了蔑視法律罪,但當局並未再進行過一次類似審判,民意顯示出了他的力量。

英語典故

由於漢密爾頓的出色表現,美語中後來稱讚人時的用法“精明的如同費城律師一樣”(Philadelphia lawyer),也源於此。

消極方面

曾格案件也有一些消極方面,在那次審判後的半個世紀多,上述陪審團的裁決對誹謗法並未產生任何影響。賓夕法尼亞最先於1790年寫下如下原則:事實真相可以作為辯護及陪審團有權就與案件有關的法律和事實做出裁決。紐約州到1805年接受此原則。英國的《福克斯誹謗法》(Fox's Libel Act)授予陪審團裁決權,是到了1792年,而《坎貝爾勳爵法》(Lord Campbell's Act)到1843年才承認,事實真相可作為辯護。
所以有學者認為,曾格案件是當局的一次權益之計,他們不承認曾格案件確立了新的法律審判,之後沒有再與曾格秋後算賬。曾格案也談不上確立了新的法律原則。此外,所有對於那次審訊的報導幾乎都是一面之詞,不夠全面。唯一列外的就是曾格自己的報紙,他對案件做了全面的報導。英王政府也未發表任何報告,表明立場。由於被告一方完全有理由黑白分明的將案件始末予以發表,所以一般人對英王政府的法律論據與原則大都未予理會。殖民地當局完全有能力行使權利去壓制輿論,但當局在公眾強烈不滿情緒前做了讓步。
德蘭西法官被描繪成為一位妄自尊大的法官,但是他其實是表現地極大的克制,按照當時的事實看來,在誹謗訴訟中事實是不能被提出作為辯護的,法庭承認的一條原則即“越是事實,越是誹謗”,背後的理論邏輯是:公眾對於執掌權力的人進行譴責或批評,會激起社會不安,從而破壞安定。曾格案件中,民意支持他,但並未改變殖民時代作家們在煽動性誹謗此問題上的態度。反而他們認為政府是會受到誹謗的,而誹謗政府當然可以被認為是犯罪。

重要貢獻

曾格案件雖然沒有確立法律例判,但確立了一項原則——對政府官員進行批評的權利是新聞自由的支柱之一,這一原則對我們今天的嚴格限權自由主義論者關於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學說是至關重要的。從心理方面看,曾格案件確實促進了這一效果實現,從1735年後,再未出現殖民地法庭以煽動性誹謗罪審判印刷商的案例。雖然也有印刷商被法律機關或政府認為犯了蔑視法律罪,但當局並未再進行過一次類似審判,民意顯示出了他的力量。曾格案件作為後來事件的前奏無愧於它在歷史上所處的位置。
曾格案同時也建立起這樣一個原則:新聞自由是一項重要的美國人民的自由權利。《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保障了這項權利,並且也保障了宗教,言論,和集會自由,還賦予人民有抱怨政府的權利:“國會應尊重宗教的建立,不應阻止其自由活動,或剝奪其言論、新聞自由,也不應剝奪和平集會的自由,以及向政府和請願要求矯正冤情的自由”。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民意是我們政府的基礎。所以我們先於一切的目標是維護這一權利。如果由我來決定,我們是要一個沒有報紙的政府還是沒有政府的報紙,我將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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