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准檔案,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畫批准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基本信息

簡介

(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第一頁《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第一頁

《建築法》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對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是許多國家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所採用的作法,不少國家在其建築立法中對此作了規定。這項制度是指由國家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築工程施工開始以前,對該項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必備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建築工程發給施工許可證,允許該工程開工建設的制度。在中國對有關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有利於保證開工建設的工程符合法定條件,在開工後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便於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轄範圍內有關建築工程的數量、規模、施工隊伍等基本情況,及時對各個建築工程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保證建築活動依法進行。

工程範圍

(圖)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內部

按照這一款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建築工程在開工前都要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由於小型建築工程具有投資少、建設規模小、施工相對來說比較簡單等特點,沒有必要都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際上也管不過來。因此,本法授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個限額,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不需要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按照這一款的規定,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的建築工程,在施工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項內容:(1)建築施工許可證必須在開工日期之前領取。根據國家計畫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工日期是指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設計檔案中規定的永久性工程計畫開始施工的時間,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的時間為準,在此以前的準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築物、臨時建築、施工用臨時道路、水、電等工程都不算正式開工。建設單位未依法在開工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便開工建設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2)建築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的。這裡所說的“建設單位”,是指投資進行該項工程建設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即該項建築工程的“業主”。(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施工許可證的審查和發放機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該項職責,對經審查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可以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是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準予開工的檔案。為了避免出現同一項建築工程的開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多頭重複審批的現象,本條規定對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至於哪些建築工程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開工報告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則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按照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在向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也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項目法人已經確定,項目初步設計及總概算已經審查核定和批覆,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已經落實,項目總體網路計畫已經編制完成,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單位已經通過招標選定,項目法人與項目設計單位已簽訂供圖協定,項目征地、拆遷和施工場地“四通一平”工作已經完成,項目建設所需大型、專用設備或材料已作出計畫安排等等,這些同本法第八條規定的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基本一致。

申請條件

(圖)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的頒發按建設工程項目實行一項一辦。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到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計畫部門核發的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已取得建設項日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五)招標工作已完成,施工單位己確定;

(六)建設單位已委託建設監理或建設單位建設工理機構資格己審定,施工單位在本工程的項回經理已確定;

(七)資金、物資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八)按規定已在統計部門辦理了統計登記手續;

(九)其它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辦理事項

(圖)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辦事流程

一、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建設部第71號令)。

二、辦理範圍:

以下範圍為可到區或縣市辦理。如超過以下範圍可到地級市辦理。

1、28層(含28層, 包括地下室,地下室或者裙樓相連的多幢塔樓房屋建築工程層數以最高塔樓計算)以下和單跨度36米(含本數)以下的房屋建築工程及其配套市政工程。

2、高度70米(含本數)以下的構築物

3、區計畫立項或區組織實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4、工程+0.00以下基坑施工深度10米(含本數)以內或軟土層厚度不7、 超過7米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5、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6、單獨敷設的不10、 涉及市管道路開挖的管線工程。

7、由城市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臨時建築工程。

三、辦理程式: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辦人收齊資料後,查看現場,並提出意見,經審批同意後,發出許可證。

四、受理時限:

收案後,在15個工作日內批出。

五、提交資料:

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2、施工中標通知書(必須招標的工程提供);

3、承發包契約(對已確定分包單位的還應提交分包契約 );

4、監理中標通知書(必須招標的工程提供)、監理契約 ;

5、建設用地批准書或者土地使用證

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的存款證明或對建設單位支付和履約的擔保;政府投資項目僅需提供財政撥款證明檔案;

8、施工圖設計檔案已審查的證明檔案;

9、質量安全監督登記表;

10、余泥渣土排放證;

11、監理單位總監的註冊證書、資格證、項目經理、施工員、質安員或安全主任的證書、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及上述所有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12、 *施工單位項目安全管理框架圖(包括人員分工、職務等內容),註冊安全主任、安全員證書;

13、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起重機械、電工、焊工等)列表;

14、 *建設單位安全監督人員名冊;

15、 *監理單位項目人員名冊;

16、 *安全措施費用計畫;

17、 *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A4紙清晰列印);

18、 *臨時設施搭建情況說明表;

19、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搭設(設定)計畫;

20、 *施工進度計畫;

21、 *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措施);

22、 *擬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列表(包括型號、數量等內容);

23、 *勞動保險統籌金繳納憑證;

24、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據;

25、印花稅收據。

26、 安全生產許可證。

法律效力

(圖)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施工許可證條件規定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準予建築工程開工的檔案,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本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沒有施工許可證就不能開工。同時,本條還規定了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l.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辦理用地批准手續是建築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必經程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築工程才能開工。按照中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建築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續包括以下內容:(1)建設單位持經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畫等有關檔案,向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範圍,並組織建設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3)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准許可權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4)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這是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開工建設的前提條件。按照我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在依法辦理用地批准手續之前,還必須先取得該工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謂“規劃許可證”是指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或劃撥土地前,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確認該建設項目的位置和範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要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在開工時必須取得規劃許可證,不僅可以確保該項工程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而且還可以使建設單位按照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3.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拆遷是指為了新建工程的需要,將該建築工程區域內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拆除和遷移。拆遷分為成片大面積拆遷、整棟房屋拆遷和一棟房屋的局部拆遷。需要先期進行拆遷的建築工程,其拆遷工作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建築工程能否順利進行。在建築工程開始施工時,拆遷的進度必須符合工程開工的要求,這是保證該建築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條件。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是具體負責實施建築施工作業的單位,其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和施工業績等都直接影響到其施工工程的進度、質量和安全。目前全國有近十萬家建築施工企業,按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一級和二級,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已依法通過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的方式確定具備同該工程建設規模和技術要求等相適應的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紙是根據建築技術設計檔案而繪製的供施工使用的圖紙。按照基建程式,施工圖紙包括土建和設備安裝兩部分。技術資料包括工程說明書、結構計算書和施工圖預算等。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是進行工程施工作業的技術依據,是在施工過程中保證建築工程質量的重要因素。因此,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在開工前必須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築工程的質量狀況往往直接關係到人身和財產安全,是至關重要的大問題,在工程施工作業中必須把保證工程質量放在首位。同時,由於建築施工多為露天、高處作業、施工環境和條件比較差等原因,工程施工中危及安全的因素較多,對施工安全也必須高度重視。為此,本法將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放在核心地位,作了若干重要規定。本條將“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作為工程開工的必備條件之一,這也是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一項重要的法定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由於建築活動需要較多的資金投入,占用資金時間也比較長,因此,在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擁有足夠的建設資金,這是保證施工順利進行的重要的物質保障。根據本條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必須有已經落實的建設資金,以避免在工程開工後因缺乏資金而使施工活動無法繼續進行,同時還可以防止某些建設單位要求施工企業墊資或帶資承包現象發生;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資金到位無保障的建設項目不能頒發施工許可證。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建築工程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除了應當具備以上七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建築工程開工的條件。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銜接,避免出現遺漏。“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等。“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範性檔案。

施工許可證的期限規定

即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這就是說,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建設單位提交的領取施工許可證的申請後,應當在十五日之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單位發給許可證,對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則應當通知建設單位,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同時,按照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建設單位如果認為其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施工條件、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拒絕頒發施工許可證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法規定的十五日內不予答覆的,則有權向發證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建設單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申請類型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2)作為文物保護的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
(4)臨時性建築;
(5)軍用房屋建築;
(6)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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