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是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而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協定,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基本信息

概念含義

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在訴訟中,是指委託代理人取得訴訟代理資格,為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證明文書,其記載的內容主要包括委託事項和代理許可權,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但在其他民事法律行為過程中,也可能存在有授權委託的法律文書。英文中通常用Power of Attorney表示。在香港,這類委託書會以契約形成,將個人的某些權力,委派於他人身上。最常見的是用於物業管理上,例如業主已移民外國,業主在港的物業,他委派一個可信的人替他管理,亦可以透過委託書要求受委託人替他將物業出租或出售。

要點內容

授權委託書是指當事人為把代理權授予委託代理人而製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它是委託人實施授權行為的標誌,是產生代理權的直接根據。授權委託書分為兩種:一種是民事代理授權委託書;另一種是訴訟代理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1.委託的事項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託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明確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質的遺囑、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
2.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現住址。如果委託人是法人的,則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
3.委託的許可權範圍,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有效的依據,律師代書時一定要寫明確。在民事代理中,委託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範圍有三種情況:A、一次委託,即代理人只能就受託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B、特別委託,即代理人受託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反覆辦理同一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C、總委託,即代理人受託在一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一種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訴訟代理中,委託代理權分為兩種:A、一般委託,即委託代理人只能代當事人為一般的訴訟行為,如提出證據、進行辯論、申請財產保全等。B、特別委託,即委託代理人受託進行某些重大訴訟行為,如有權代理當事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有權提起抗訴或反訴;有權與對方當事人和解等。理應注意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針對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質,對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時授予的代理許可權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即“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注意事項

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
簽訂授權委託書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1.委託的期限一定要寫明起與止的時間,不寫起止的時間,就容易引起爭議。
2.授權委託方法有三種:明示授權、默示授權和追認。
3.特別授權委託書如果是公民之間的,應當辦理公證,以確保委託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

規範模板

委託單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受委託人:姓名:———,工作單位:————————職務:———。
姓名:———,工作單位:————————職務:———。
現委託上列受委託人在我單位與———因————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
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
委託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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