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方法

折舊方法

折舊方法是指計算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由於物質損耗、陳舊過時等原因而減少其價值的方法。固定資產折舊額與固定資產原始價值的百分比,稱為折舊率。

基本信息

分類

直線法

固定資產

折舊

根據固定資產在整個使用壽命中的磨損狀態而確定的成本分配結構。
直線法(straight-linemethod)依據是,固定資產的使用強度比較平均,而且各期所取得的收入差距不大。在直線法下,折舊金額是時間的線性函式。

產量法

(productionmethod)根據固定資產的產出量分配其成本的方法。
產量法的依據是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主要是受其使用量影響,其合理性取決於三個條件:
(1)固定資產的每期用量波動較大;
(2)固定資產使用期內的產出的每期用量波動較大;
(3)固定資產服務潛力的下降與其使用程式密切相關。如果符合這三個條件,產量法是最符合配比原則的。反對產量法的人認為,估計固定資產的產出量比估計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更加困難,而且很難考慮功能損耗因素。
採用產量法折舊,折舊費用是一項變動成本,而不像直接法的折舊費用那樣是固定成本。
固定資產的產出量可以用機器小時或產量(如汽車的行駛里程)來衡量。

折舊方法

平均年限

平均年限法又稱為直線法,是將固定資產的折舊均衡地分攤到各期的一種方法。採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均是等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淨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
上述計算的折舊率是按個別固定資產單獨計算的,稱為個別折舊率,即某項固定資產在一定期間的折舊額與該固定資產原價的比率。通常,企業按分類折舊來計算折舊率,計算公式如下:
某類固定資產年折舊額=(某類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清理費用)/該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某類固定資產月折舊額=某類固定資產年折舊額/12
某類固定資產年折舊率=該類固定資產年折舊額/該類固定資產原價×100%
採用分類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方法簡單,但準確性不如個別折舊率。
採用平均年限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雖然簡單,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資產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經濟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沒有考慮這一事實。又如,固定資產在不同使用年限發生的維修費用也不一樣,平均年限法也沒有考慮這一因素。
因此,只有當固定資產各期的負荷程度相同,各期應分攤相同的折舊費時,採用平均年限法計算折舊才是合理的。

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據實際工作量計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可以彌補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時間,不考慮使用強度的缺點,計算公式為:
每一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1-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舊額

加速折舊

加速折舊法也稱為快速折舊法或遞減折舊法,其特點是在固定資產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舊,後期少提折舊,從而相對加快折舊的速度,以使固定資產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補償
常用的加速折舊法有兩種:
(1)雙倍餘額遞減法
雙倍餘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一期期初固定資產賬面淨值和雙倍直線法折舊額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的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賬面淨值×月折舊率
這種方法沒有考慮固定資產的殘值收入,因此不能使固定資產的賬面折余價值降低到它的預計殘值收入以下,即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的最後兩年或者(當採用直線法的折舊額大於等於雙倍餘額遞減法的折舊額時),將固定資產帳面淨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平均攤銷。
例如:某企業一固定資產的原價為10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淨殘值200元,按雙倍餘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每年的折舊額為:
雙倍餘額年折舊率=2/5×100%=40%
第一年應提的折舊額=10000×40%=4000(元)
第二年應提的折舊額=(10000-4000)×40%=2400(元)
第三年應提的折舊額=(6000-2400)×40%=1440(元)
從第四年起改按平均年限法(直線法)計提折舊。
第四、第五年的年折舊額=(10000-4000-2400-1440-200)/2=980(元)
(2)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也稱為合計年限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淨殘值後的淨額和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這個分數的分子代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逐年數字總和。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折數總和
或:年折舊率=(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1})÷2×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殘值)×月折舊率
仍以前例來說明,若採用年數總和法計算,各年的折舊額如下表:
原值-淨殘值 每年折舊額 累計折舊
年份 尚可使用年限 變動折舊率
(元) (元) (元)
1 5 9800 5/15 3266.7 3266.7
2 4 9800 4/15 2613.3 5880
3 3 9800 3/15 1960 7840
4 2 9800 2/15 1306.7 9146.7
5 1 9800 1/15 653.3 9800
由上表可以看出,年數總和法所計算的折舊費隨著年數的增加而逐漸遞減,這樣可以保持固定資產使用成本的均衡性和防止固定資產因無損耗而遭受的損失。

折舊影響

客觀地講,折舊年限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於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成分,為合理避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縮短折舊年限有利於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後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後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遞延交納,相當於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方法影響

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法是根據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扣除預計殘值,按預計使用年限平均計提折舊的一種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稱年線平均法、直線法,它將折舊均衡分配於使用期內的各個期間。因此,用這種方法所計算的折舊額,在各個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其計算公式為:
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原始價值-預計殘值+預計清理費用)/預計使用年限
一定期間的固定資產應計折舊額與固定資產原值的比率稱為固定資產折舊率。它反映一定期間固定資產價值的損耗程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年折舊率=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100%
固定資產年折舊率=(1-淨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使用年限法的特點是每年的折舊額相同,但是缺點是隨著固定資產的使用,修理費越來越多,到資產的使用後期修理費和折舊額會大大高於固定資產購入的前幾年,從而影響企業的所得稅額和利潤

產量法

產量法是假定固定資產的服務潛力會隨著使用程度而減退,因此,將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改為使用這項資產所能生產的產品或勞務數量。其計算公式為:
單位產品的折舊費用=(固定資產原始價值+預計清理費用-預計殘值)/應計折舊資產的估計總產量
固定資產年折舊額=當年產量×單位產品的折舊費用
產量法可以比較客觀的反映出固定資產使用期間的折舊和費用的配比情況。

工作小時

這種方法與產量法類似,只是將生產產品或勞務數量改為工作小時數即可,其計算公式為:
使用每小時的折舊費用=(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清理費用-預計殘值)/應計折舊資產的估計耐用總小時數
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當年工作小時數×使用每小時的折舊費用
工作小時法同產量法一樣,可以比較客觀的反映出固定資產使用期間的折舊和費用的配比情況。

加速折舊

加速折舊法又稱遞減折舊費用法,指固定資產每期計提的折舊費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後期則提得少,從而相對加快了折舊的速度。加速折舊有多種方法,主要有年數總和法和雙倍餘額遞減法。
(1)年數總和法
又稱合計年限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淨殘值後的淨額率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這個遞減分數分子代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數字總和。其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率=(折舊年限-已使用年限)/[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100%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年折舊率
(2)雙倍餘額遞減法
雙倍餘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賬面餘額和雙倍直線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其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年折舊率
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淨值平均攤銷。
採用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補償。但這並不是指固定資產提前報廢或多提折舊,因為不論採用何種方法提折舊,從固定資產全部使用期間來看,折舊總額不變,因此,對企業的淨收益總額並無影響。但從各個具體年份來看,由於採用加速的折舊法,使應計折舊額在固定資產使用前期攤提較多而後期攤提較少,必然使企業淨利前期相對較少而後期較多。

方法比較

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企業會產生不同的稅收影響。首先,不同的折舊方法對於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從企業稅負來看,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採用年限平均法使企業承擔的稅負最輕,自然損耗法(即產量法和工作小時法)次之,快速折舊法最差。這是因為年限平均法使折舊平均攤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內利潤過於集中,適用較高稅率;而別的年份利潤又驟減。因此,納稅金額和稅負都比較小、比較輕。相反,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後幾年,必然導致後幾年承擔較高稅率的稅負。但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採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後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

實例

實例

下面我們利用具體的案例來分析一下企業在採用不同的折舊方法下繳納所得稅的情況:
例3.廣東某鞋業有限公司,固定資產原值為180000元,預計殘值為10000元,使用年限為5年。如表1-1所示,該企業適用33%的所得稅率,資金成本率為10%。
表1-1企業未扣除折舊的利潤和產量表
年限未扣除折舊利潤(元)產量(件)
第一年1000001000
第二年 90000900
第三年1200001200
第四年80000800
第五年76000760
合計4660004660

直線法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估計殘值)/估計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估計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利潤額為:100000-34000=66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66000×33%=21780(元)
第二年利潤額為:90000-34000=56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56000×33%=18480(元)
第三年利潤額為;120000-34000=86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利潤額為:80000-34000=46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46000×33%=15180(元)
第五年利潤額為:76000-34000=42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42000×33%=13860(元)
5年累計應納所得稅為: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應納所得稅現值為:21780×0.909+18480×0.826+28380×0.751+15180×0.683+13860×0.621=75350.88(元)
0.909、0.826、0.751、0.683、0.621分別為1、2、3、4、5期的複利現值係數,下同。

產量法

每年折舊額=每年實際產量/合計產量×(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
第一年折舊額為:
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潤額為:100000-36480=63520(元)
應納所得稅為:63520×33%=20961.6(元)
第二年折舊額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潤額為:90000-32832=57168(元)
應納所得稅為:57168×33%=18865.44(元)
第三年折舊額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潤額為:120000-43776=76224(元)
應納所得稅為:76224×33%=25153.92(元)
第四年折舊額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潤額為:80000-29184=50816(元)
應納所得稅為:50186×33%=16769.28(元)
第五年折舊額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潤額為:76000-27725=48275(元)
應納所得稅為:48275×33%=15930.75(元)
五年累計應納所得稅額為:
20961.6+18865.44+25153.92+16769.28+15930.75=97680.95(元)
應納所得稅的現值為:20961.6×0.909+18865.44×0.826+25153.92×0.751+16769.28×0.683+15930.75×0.621=74873.95(元)

規定

兩則規定

為折舊方法的選擇提供了可能。
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的分類折舊年限、折舊辦法以及計提折舊的範圍由財政部確定。企業按照國家規定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確定加速折舊幅度。
《企業會計總則》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或預計工作量。採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或產量)法計算。如符合有關規定,也可採用加速折舊法。

稅法規定

為方法選擇提供了稅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固定資產的折舊,原則上採用平均年限法(直線法)和工作量法計算,納稅人需要採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由企業申請,逐級報省、市、自治區稅務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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