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征代金

指徵收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將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實物量按照國家規定的徵收價格折算成金額,以貨幣形式徵收。在特定的歷史情況下,農業稅以徵收糧食為主,能夠有效地保證糧食供給、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1985年,國家改革了農產品收購制度,取消了糧食統購,實行契約定購。

簡介

指徵收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將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實物量按照國家規定的徵收價格折算成金額,以貨幣形式徵收。在特定的歷史情況下,農業稅以徵收糧食為主,能夠有效地保證糧食供給、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1985年,國家改革了農產品收購制度,取消了糧食統購,實行契約定購。除個別品種外,國家不再下達農產品統、派購任務,而是按照不同情況,對農產品分別實行契約定購和市場收購。國家確定的契約定購糧食中,已包括農業稅征糧數。為了適應農產品收購制度改革,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促進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國務院於1985年5月17日批轉了財政部《關於農業稅改為按糧食“倒三七”比例價折征代金問題的請示》,確定農業稅由征糧為主改為折征代金。這是我國農業稅徵收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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