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切斷

日內瓦《統一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與出票人及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基於人的關係所發生的抗辯,對抗持票人。 抗辯切斷一般包括兩種情況:第一,對出票人抗辯切斷,即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對人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第二,對持票人前手抗辯切斷,即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對人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1、抗辯切斷
抗辯切斷是指在就某一票據權利存在著對人抗辯事由的場合,當該票據權利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進行轉讓時,該抗辯事由不隨之而轉移,票據債務人不得以之對抗後手票據權利人,也稱為抗辯排除。規定抗辯切斷制度的目的,主要在於使票據權利受讓人與其前手的法律地位相脫離,確保其作為票據權利人的地位,從而保障票據流通的安全性。
日內瓦《統一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與出票人及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基於人的關係所發生的抗辯,對抗持票人。這就是抗辯切斷的法律依據。抗辯切斷一般包括兩種情況:第一,對出票人抗辯切斷,即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對人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在通常情況下,對出票人之間的對人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在通常情況下,對出票人抗辯切斷僅存在於匯票關係中。第二,對持票人前手抗辯切斷,即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對人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對持票人前手抗辯切斷,當然不限於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對任何前手均發生對人抗辯切斷,不發生累積性抗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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