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契約的權利,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意思自治原則是確定契約準據法的最普遍的原則。這一原則來源於16世紀法國的理查世。杜摩蘭(1500—1566)的意思自治說。他主張契約應適用當事人自己選擇的習慣,法院也應推定當事人意欲適用什麼習慣於契約的實質要件和效力。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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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設計民事活動,管理自己的事務。傳統民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反映民法的自願、平等精神。基本點是自主參與和自己責任,核心是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自主參與指民事主體自己作主參與民事活動,自己判斷,作出選擇。參與即投入市民生活,選擇是參與的前提,參與又使選擇得以實現。
自己責任指自主參與者對於參與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是自主參與的必然邏輯。因為參與是自由的、自主的,因此結果也只能歸於參與者。如果參與者通過參與取得財產,則其當然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如果在參與中,因為自己的過失而給他人帶來損害,那么,參與者必須給受害人予以賠償,負擔賠償責任。意思自治作為自羅馬法以來一直堅持的理念,一方面規定有過失的加害人必須對加害行為承擔責任;同時也規定,加害人只對過失的加害行為負責,因而,有過失必負責任,無過失則無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並把意思表示真實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肯定了意思自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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