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農奴制的恢復和加強

16~17世紀德國境內領主自營地擴大,對農民的強制性勞役剝削重新得到加強的過程。 由於德國各個地區的具體歷史條件不同,農奴制的恢復和加強在形式上也有差別。 德國農奴制的恢復和加強,使農民的處境惡化,阻礙了農業生產力的提高,也嚴重影響了工業的發展。

德國農奴制的恢復和加強

正文

16~17世紀德國境內領主自營地擴大,對農民的強制性勞役剝削重新得到加強的過程。
背景 14~15世紀,德國經濟曾有較大的發展。當時經濟發展水平雖落後於英國、尼德蘭和義大利等國,但也相當繁榮。城市行會手工業已逐漸取代農村手工業而占據重要地位,紡織、採礦、武器製造、雕刻和印刷等行業譽滿全歐,許多產品以其高超的質量遠銷國外。德國北部城市的漢薩同盟在14~15世紀內幾乎掌握了半個歐洲大陸的貿易,並控制了北海和波羅的海的商路。農業中耕地面積逐步擴大,代役租制普遍推廣,勞役制已不再占統治地位。
但從16世紀初開始,正當其他先進的西歐國家的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獲得迅速發展的時候,德國經濟卻衰落和倒退了。這不僅是由於15世紀末地理大發現引起了世界商路的改變,封建的行會制度和政治割據局面嚴重地阻礙了工業的發展,決定性的原因則是封建農奴制的恢復與加強。
過程 1524~1525年德國農民戰爭遭到鎮壓,封建領主階級的統治加強了,他們乘機強占農民的土地,使許多地區農民加速破產,從而為農奴制的恢復提供了有利條件。同時,自地理大發現後,英國荷蘭的工商業迅速發展起來,對糧食和原料的需求大增,而“價格革命”(見歐洲16世紀價格革命)又使農產品價格急劇上漲,這使得德國封建領主進一步加強對農奴的剝削,以便生產和輸出更多的農產品,以增加貨幣收入。
因此,從16世紀20年代中期起,德國的農奴制度重新加強起來。到三十年戰爭(1618~1648)以後,它進一步得到了發展,並一直延續到17世紀中葉。德國農奴制的恢復與加強,主要表現為領主自營地面積的增加與勞役制剝削的擴大,封建主竭力推行以勞役地租為基礎的大莊園制,組織大規模農業生產,以供應出口。
各地區的差別 由於德國各個地區的具體歷史條件不同,農奴制的恢復和加強在形式上也有差別。在勞役制原來比較普遍的易北河以東的東北部地區,勞役迅速擴大並成為占統治地位的剝削形式。為擴大糧食和農業原料生產以供出口,領主在奪占農民土地以擴展自營領地的同時,強制農民更多更重地服勞役。大批農民變成了只領有一間茅屋和一小塊菜園的農奴式的僱農,領主對農民的專橫權力和農民對領主的依附程度都比西部嚴重得多。領主從諸侯那裡獲得了“領地裁判權”,以此作為限制和剝奪農民財產及人身自由的有力工具。領主強迫農民每周服勞役3~4天,甚至把勞役義務擴展到農民的妻子兒女身上。農奴的身家性命都成了領主的財產,常常被出賣、出借或被典當,甚至被作為賭注。在梅克倫堡,法律竟規定農奴可以作為貨物被轉讓出售。
在長期實行代役租制的西部地區,農民的生活狀況和法律地位也大為惡化。領主除了不斷增加代役租外,還任意限制農民的財產和人身自由。如在巴登邦,農民在出賣、交換和繼承產業時,必須付給領主一大筆“轉手費”,一般相當於該產業價值的1/5至1/3。農民在一年中須為地主服2~4星期的勞役。此外,農民結婚須經領主同意,並須向領主獻出自己最珍貴的物品。
德國農奴制的恢復和加強,使農民的處境惡化,阻礙了農業生產力的提高,也嚴重影響了工業的發展。

配圖

相關連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