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國農奴制度

俄國農奴制度

農民被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在土地、人身、司法上依附於地主,處於社會最低層,實際上是農奴。

簡介

RussianSerfSystem15世紀下半葉~19世紀上半葉,俄國在以勞役制為主要剝削形式的地主莊園經濟基礎上建立的經濟、法律制度。農民被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在土地、人身、司法上依附於地主,處於社會最低層,實際上是農奴。早在11~12世紀,在基輔羅斯時代,王公、大貴族擁有大量世襲領地,強迫窮人服勞役。14~15世紀,莫斯科公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度發展起來,越來越多的農民陷於被奴役的地位。

確立

1497年,《伊凡三世法典》規定,只有在晚秋的尤里節(俄歷11月26日)前後各一星期,農民才能由一個主人轉到另一個主人。封建農奴制開始在全國範圍內確立。1581年,伊凡四世(雷帝)為保證地主擁有勞動力,實行禁年,剝奪農民在尤里節前後的出走權。1592~1593年,沙皇政府在全國實行土地和戶口登記。凡記入地主名下的農民便成為農奴,自由人只要替他人做工達6個月以上便淪為奴僕。1597年,沙皇下詔規定地主有權追捕逃亡期未滿5年的農民,農民更加牢固地被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17世紀中期,俄國農奴制正式確立。

當時,農民分為地主農民、宮廷農民和國有農民3種。地主農民受壓迫最深,既要為地主服勞役,又要向地主奉獻各種農副產品,逐步失去了人身自由。宮廷農民從屬於沙皇宮廷,專門供給沙皇必需品。國有農民不直接依附封建主,但要受封建國家的殘酷剝削,擔負著繁重的貢稅和各種無償的勞役。1607年頒布的法典規定,地主追捕逃亡農民的期限從5年延長到15年,收容逃亡農民者要受罰款處分,窩藏逃亡農民者要被追究。1649年,《法律大全》明確宣布地主有權以1626年編纂的土地財產登記簿或1646~1647年的人口調查表為依據,無限期地追捕逃亡者,所有逃亡農民不論逃亡時間多久,都要連同他們的家庭、財產一起返回並定居在原來的地主領地里。《法律大全》還規定,封建主在法庭上對自己的農民負全責,在領地內有權對農民進行判決、鞭笞、拷問和給他們戴上鐐銬、鎖鏈。除對沙皇的叛逆行為外,農民不得告發自己的主人;地主破產時,其債務要由農民償還;地主有權干涉農民的財產、婚姻等家庭事務。從此農民完全被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在人身、財產和司法上絕對受地主支配。《法律大全》的頒布標誌著俄國農奴制度最後確立。

發展

18世紀,農奴制進一步推廣到頓河和東烏克蘭地區。彼得一世下詔對窩藏逃亡農民者處以死刑,沒收其莊園。國家還設有專門從事搜尋逃亡農民的偵察隊。1760年,沙皇還授予地主將農奴流放到西伯利亞的權利。葉卡捷琳娜二世統治時期,農奴制發展到頂峰。她賜給貴族的宮廷農民和國有農民達80萬。1765年,地主獲得將農民罰作苦役、進管制所的權利。1767年,沙皇政府規定地主有權任意買賣、贈送、懲罰農民,把農民和土地分開出賣,甚至把同一家的農民分開出賣。葉卡捷琳娜二世曾授予地主將農民送去充軍的權利。1785年,她頒布《御賜詔書》,保證地主享有占有土地、農民以及免除人丁稅、實行體罰等特權。

瓦解

俄國農奴制度俄國農奴制度

農奴制的存在日益成為社會生產力進一步發展的桎梏。由於農民狀況的惡化,生產率普遍下降。18世紀末~19世紀上半期,許多地主為增加商品糧食的生產,開始剝奪農民的份地,只付給農民口糧,逐漸破壞了勞役制的基礎。有些地主為增加收入,把勞役租改為代役租,農民為支付代役租而去城裡謀生,農民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對地主的依附關係。某些富裕農民還力圖用金錢贖取自由。封建農奴制日趨瓦解。為適應資本主義關係的發展,緩和國內階級矛盾,沙皇政府從19世紀初便著手制定各種限制和廢除農奴制的法案。1803年,頒布了《關於自由農》的法令,允許地主根據自願和贖賣的原則解放農民。1838~1842年,白俄羅斯、立陶宛、西部烏克蘭等地廢除了國有農民租佃國有土地和服勞役的制度。按照這些辦法,農民雖取得一部分權利,但仍未擺脫農奴制的依附關係。由於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克里木戰爭的失敗,以及農奴制危機加深和國內革命運動的發展,沙皇政府被迫於1861年廢除農奴制度,但是,農奴制殘餘繼續保存下來,直到1917年十月革命後才被徹底消滅。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