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從各國的情況看,由於政府及公共部門的資金主要來源於稅收,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是納稅人對政府和公共部門提出的必然要求。因此,這些國家在政府採購領域、公共投資領域普遍推行招標投標制,要求政府投資項目、私人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必須實行競爭性招標,否則得不到財政資金的支持或審批部門的批准。
強制招標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畫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
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基於資金來源和項目性質方面的考慮,法律將強制招標的項目界定為以下幾項:
第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這是針對項目性質作出的規定。通常來說,所謂基礎設施,是指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基本條件,可分為生產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前者指直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後者指間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基礎設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水利、城市設施、環境與資源保護設施等。所謂公用事業,是指為適應生產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 用途的服務,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等。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由於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投資金額大、建設周期長,基本上以國家投資為主,特別是公用事業項目,國家投資更是占了絕對比重。從項目性質上說,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大多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為了保證項目質量,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各國政府普遍要求 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即使是私人投資於這些領域,也不例外。
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這是針對資金來源做出的規定。國有資金,是指國家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其中,國有企業是指人民所有制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50%以上的企業以及雖不足50%,但國有資產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企業。全部健全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是指一切使用國有資金(不論其在總投資中所占比例大小)進行的建設項目。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是指使用國家通過對內履行政府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及國際多刺機構舉借主權外債所籌資金進行的建設項目。這些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籌集,由政府統一籌措、安排、使用、償還的資金也應視為國有資金。
第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如前所述,這類項目必須招標,是世界銀行等國際多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所普遍要求的。我國在與這些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簽訂的雙邊協定中,也對這一要求給予了認可。另外,這些貸款大多屬於國家的主權債務,由政府統借統還,在性質上應視同為國有資金投資。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項目主要有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等,基本上用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基於上述原因,《招標投標法》將這類項目列入強制招標的範圍 。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類項目只是一個大的、概括的範圍。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即投資額多大的項目需要招標,何種性質的工程需要招標,採購額多大的設備、材料需要招標,什麼品種上的設備、材料需要招標,由國務院發展計畫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發文公布施行。
第四,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須招標的項目。
隨著招標投標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國實行招投標的領域不斷拓寬,強制招標的範圍還將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因此,除《招標投標法》外,其他法律和國務院對必須招標的項目有規定的,也應納入強制招標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