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於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當時參加投票表決的常委會組成人員132人,其中投票贊成的為131人,1人棄權,無反對票。這部法律於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在這個跨世紀的時刻實施這部法律,它也預示著我國的招標投標活動將會在法制的軌道上,進入一個規範化的、公平競爭的新階段。

招標投標作為一種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國越來越受到重視,運用的範圍日漸廣泛,所發揮的作用日益明顯,在其顯現出積極成效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因此,規範這種交易方式,確立招標投標的法律制度,制定招標投標法便是十分必要的和適時的。

重要意義

 1.招標投標法的制定使招標投標活動以法律為保障,實行規範化的運作,這將有力地推行採用招標投標的交易方式。因為在這部法律中不但作出了進行招標投標活動要適用招標投標法的基本規定,而且還明確了必須招標的範圍,這就為推行招標投標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保證,並可望在這個基礎上逐步擴大必須招標的範圍,也就是以法律作為保證,逐步擴大強制招標的範圍,使招標投標制度發揮更大的作用。這樣,也會吸引非強制招標範圍的一些項目,自願地採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引入市場機制,它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很有積極意義的。
2.制定招標投標法將大大提高招標投標活動的規範化水平,這就使招標投標方式的優越性在法律的保障下更明顯地顯示出來。因為,按照法定的規則進行招標投標,它能保證眾多的市場主體有機會進入招標項目的競爭行列,並在競爭中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現公平競爭的目的。也可以說,這是制定招標投標法的基本目的,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這對社會經濟發展來說有深遠的意義,也是經濟體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反映。
3.招標投標法的制定,對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很強的現實意義。這是由於我國正在進行現代化建設,各項事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有效地使用建設資金,提高經濟效益,防止腐敗現象,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規範的招標投標正是適應這種需要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制度。招標投標可以通過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使招標人以最低或者比較低的價格發包工程、採購設備材料、獲得服務,這就會使資金的使用更為合理有效;招標投標是公開的競爭,有相當高的透明度,它可以防止腐敗現象,公平、公正地選擇合格的、有競爭能力的承包者和供應單位,為保證工程質量、採購質量、服務質量創造必要的條件,這也是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所需要的。招標投標法的制定,能使招標投標制度有效地發揮作用,也將使眾多的招標人的合法利益獲得保護,並可從中獲得更好一些的經濟效益,這對社會經濟發展是有廣泛意義的,並且會在現實中具體體現出來。
4.招標投標法的制定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有利的法律環境,同時也是為經濟領域的這項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招標投標制度是一種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的制度,這種制度必須以法律形式體現出來,才更能有效地實施,更具權威性,更能規範地運用這種競爭性很強的交易方式。因此,招標投標法的制定是完善市場機制、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或者說是從法律與經濟的結合上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在這部法律中,鼓勵競爭、保護競爭,確立以效率、質量取勝的機制,限制不利於實行公平競爭的行政干預,排除地方、部門的保護主義,加大了對干擾破壞招標投標秩序行為的懲罰力度,這些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都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所要求的,也是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的。

作用

一、關於招標投標法的調整範圍
這是指招標投標法在什麼範圍內發生效力,它所規範的對象是什麼。在立法過程中對這個問題有兩種考慮,一是讓這部法律在更廣泛的範圍內發揮作用,調整範圍儘可能寬一些,即各種各樣的招標投標都應適用這部法律;另一種考慮是,招標投標活動比較複雜,宜逐步推行,先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考慮,將這部法律的調整範圍擴大。對於這兩種考慮也有不同的評價,有的意見認為,前一種考慮的適用範圍太寬了些,因為招標投標的行為,特別人們通常所稱的招標投標含義不是很清楚,涉及面很廣,情況複雜,簡單地將這些行為都納入法律調整範圍是有一定難度的,而且應當斟酌那樣做的必要性;也有的意見認為,後一種考慮的調整範圍窄了一些,僅限於工程建設項目的強制招標還不夠。經過研究,反覆商討,在招標投標法中採取了既可以將調整範圍規定得廣泛一些,又有相當確定性的辦法。因此,招標投標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第3條規定,三種類型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同時在這一條中還確定,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這些有關規定中,主要有下列幾層意思:
1.招標投標活動適用這部法律,至於什麼是法律上所稱的招標投標活動,則需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這是因為招標投標這個名詞在社會上近幾年廣泛套用,一些有選擇性的事情都被稱為可以招標投標,缺少統一的尺度,因此需要有適當的界定,否則籠而統之的不規範使用的所謂招標投標是很難直接都適用招標投標法中各項規則的。
2.在被界定為招標投標活動的,實際上也是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強制性招標,另一種是自願招標。而招標投標法對兩種情況都是適用的,所以這部法律在調整範圍方面是有一定靈活性的,這種靈活性又明顯地表現在自願招標方面。
3.對強制招標的範圍是明確的,具有確定性。一是,強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只限於三類,即: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所以規定這三類,是既從項目性質上作了考慮,又從其資金來源上加以區別,保證其有效使用。二是,在招標內容上加以確定,就是從法律上確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這樣地作出規定,使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在具有確定性的基礎上比較充分,有必要的深度,或者說是在項目的招標中更充分地引入市場競爭的機制。
4.在各類強制招標的項目中,也不是不加區別地一律都實行招標,而是根據可操作性和實際的需要區別對待,所以規定,屬於強制招標的項目中,其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進一步由國務院發展計畫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這也就是有一部分達到一定規模的確實需要招標的才納入強制招標的範圍,並不是在三種類型的項目中不分大小,不分有無必要而一律實行強制招標。
5.強制招標的範圍在招標投標法中作出了有關規定,但並不限於就是這些,法律或者國務院對需要實行強制招標的項目還可作出規定,可以將強制招標的範圍加以擴大,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上述各項規定及作出這些規定的立法用意表明,在招標投標法中恰當地規定了調整範圍,有利於依法推行招標投標方式,並使之深入到招標項目的關鍵環節,在主要的領域內展開競爭,這是體現了招標投標法的立法目的的。
二、關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體制
招標投標活動必須是在國家監督管理下有秩序地進行的一項涉及面廣、競爭性強、利益關係敏感的經濟活動,國家如何監督管理,由哪些法定的部門來履行這種職責,在招標投標法中作出了若干的規定,主要的內容如下:
1.明確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這對招標投標的當事人來說是一項法定的義務;當然在這裡也同時明確地表明,國家對招標投標活動是要進行監督的,這種監督是一種依法實施的監督,而不是一種任意的、由某一個地區或某一個部門自行其是的監督。
2.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有權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有權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但是這些部門的職權必須是依法產生的和依法行使,沒有法律根據的或者是濫用職權的所謂監督權是無效的、不被允許的。是否依法監督,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界線,招標投標法的各種監督都必須是依法進行的監督。
3.哪些是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各個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都將由國務院規定。因為這種職權的劃分是國務院的職責。此外,所以這樣規定,也表明由於招標投標活動範圍很廣,專業性又強,很難由一個部門統一進行監督,而是由各個不同的部門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和各自的具體職責分別進行監督,這樣是有效的、合理的。
4.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管理事項也分別由有關的主管部門分工負責,招標投標法對此作出了若干有關規定,比如,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屬於從事工程建設項目代理業務的,招標投標法規定由省以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而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這些都是有關管理體制方面的安排,凡是法律中有規定,都必須依法行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畫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檔案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畫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畫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契約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
第二十條 招標檔案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回響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招標項目屬於建設施工的,投標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定,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定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契約,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開標時都應噹噹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契約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契約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三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六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六十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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