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規定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各種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問題。

債務問題

共同債務

所謂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 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個人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商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並立下書面協定。一方單獨舉債,事後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為夫妻一方債務。

個人債務包括: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由於共同債務是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定清償,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餘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扶養問題

夫妻間的扶養,專指夫妻之間互相扶助、互相供養的義務。《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 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 權利”。

夫妻雙方的扶養義務和接受扶養的權利是乎等的。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特別是在對方生病, 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對方有權通過調解或 訴訟程式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對於年老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惡劣的,應按《 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犯罪者遺棄的刑事責任。

繼承問題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夫妻間的繼承是基於相互之間的婚姻關係,因此,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 繼承權。如果繼承開始前,雙方已經離婚了,則他方無繼承權。

生存配偶繼承了死亡配偶財產後,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權利,該權利並不因他們是否再婚而有所改變。

繼承可能有另外的關係。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