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培鴻

張培鴻

張培鴻,男,漢族,1972年出生,雲南人。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張培鴻,男,漢族,1972年出生,雲南人。原雲南袁野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部主任,現任上海市翟建律師事務所專職刑事辯護律師。2011年3月5日他在新浪微博上留言“本人作為訪問學者,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訪學,為期一年(2011-3-1——2012-3-1)”。
1994年畢業於雲南師範大學,獲哲學學士學位。曾在昆明師範學校(現昆明學院)任教5年並獲雲南省教委嘉獎,。出於對人的自由和生命權利的尊重,自1999年辭去公職進入律師行業以來,即始終執著於刑事辯護,矢志不渝,尤其長於庭審及重大案件的法理分析。
張培鴻律師在中國刑法學研究會1999年年會上以《辯護何罪》一文首次明確提出廢除刑法第306條的建議;2003年10月,同翟建律師一道,以《證明還是反駁》一文首次明確提出辯護人的責任應當是反駁責任而不是證明責任。

職業生涯

張培鴻曾是一名普通師範學校的政教教師,通過自學通過律師資格考試,拿到律師執照當天就上庭辯護,之後憑藉一篇耳目一新的論文,從昆明一家律師事務所受聘到翟建律師事務所。2008年4月當選第三屆“上海市優秀青年律師”,2009年9月以著名“力拓案”4名辯護律師之一的身份引起業界廣泛關注。
張培鴻律師是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執業以來一直從事與刑事辯護和刑事法律相關的辦案和研究工作。從業八年來共辦理了近300件的各類刑事案件,受到當事人的普遍認可,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張律師就自己的職業情況指出,刑事辯護律師本職工作就是代表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與代表國家的公訴機關抗辯,為代理人爭取合法權益,據此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通過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辯護,能夠促進偵查、起訴及審判機關嚴格依法辦案,查明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及社會整體利益。

為什麼到賓大訪學

2010年11月2日,張培鴻和他的助理站在樂清市看守所門口,等待看守所下午上班開門會見。他們說起了2010年辦理的大約20件案子,發現大部分都輸了,當然也贏過一些,細想又覺得反而是不該贏的贏了。看著骯髒的玻璃中映出的日漸斑白的兩鬢,覺得自己應該息一息了。 眼下的辯護就是這樣,隨著辦理的案件越來越多,反而越來越喪失了對案件進行評估和把握的能力。幾千萬的案子,當事人莫名其妙地出來了,幾萬元的案子,又被拖拖拉拉地關上數年。越是所謂的資深,就越是沒有成就感。當然也不是完全沒有,有時候案子輸了,法官還會專門打個電話,一是表示對律師辯護的讚賞,二是對他無力回天表達無奈。所謂的成就感,只剩下諸如此類的暗中讚嘆,情何以堪?
十年前,剛出道做律師不久,身無長物,志大才疏。但偏生就有一股毫無來由的自信,信手指著斑駁的陋室里一張發黃的地圖對朋友說:“我以後帶你去那裡”。現在,這個朋友已經嫁給他十年,該是履行承諾的時候了。於是決定上任鵝城,不,費城。 幸有熱心人牽線,賓大發了邀請函。
位於費城的賓夕法尼亞大學,是常春藤盟校之一,梁思成、貝聿銘、洪博培都是畢業於這所學校。其最著名的三所學院,分別是沃頓商學院、醫學院和法學院。法學院學費每年約為7到8萬美元,考慮到美國正處於經濟危機,不能給他學費豁免,但他作為訪問學者,又不攻讀學位,於是他們決定在力所能及的範圍里,收取十分之一的費用。考慮到他的英語能力有限,法學院安排了能說中文的中國法專家雅克-迪萊爾教授和費城著名辯護律師、憲法學教授大衛-魯多夫斯基作為他的Sponsor,這些都是比較吸引人的安排,於是定下來在三月上旬啟程。
他一直在說,美國的刑事辯護對於中國,猶如屠龍術,空有渾身的本領,卻找不到龍殺。但是在美國,不但處處是龍,屠龍的技藝也是規範而精密。他來這裡,就當觀看美國大片,自己拍不出來,卻不妨礙自己去欣賞。 這時分別發生了上海大火案和浙江村長案。考慮到類似案件速戰速決的慣例,他覺得應該可以在三月份前了結(尤其是村長案,就從未想過王立權會被批捕,所以只辦理了偵查階段的手續),於是答應了為電焊工吳國略和村民王立權提供法律援助。 怎料,自己的經驗又一次碰壁,不但王立權被批了捕,吳國略的案子也是遙遙無期。好在朋友張雪忠教授和斯偉江律師急他所急,願意承攬他未盡的工作,兩人都不算是專業的辯護律師,但是這種案子,本身就是單憑常識即可判斷的事情,需要的不過是勇氣和邏輯,恰恰在這兩個方面,他們都可算是自己的老師。一年後回來,該怎樣再怎樣。

主要著述

一個刑事辯護律師的困惑:
作為一名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經常會在實踐中面臨一些從策略到技巧等方面的疑問。大致說來,除了個別的腐敗派律師,好的辯護在現實中越來越呈現出兩種逐漸清晰的派別,那就是技術派和藝術派。
藝術派與技術派的概念,最早由媒體人沈亞川先生於2008年提出。當時他有感於一些律師的辯護方式頗似行為藝術,每一步操作都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傳播,媒體則緊緊跟隨,甚至亦步亦趨。他們試圖給有關部門施加壓力,從而幫助贏得案件的最終勝訴或者得到其他較好結果。這一類風格被歸為藝術派。
另外一些知名律師的辯護,則多注重在技術和細節方面提出質疑,將辯護主要看成是一種陽春白雪的職業。他們會在法庭上喋喋不休地討論證據、事實,熟練地使用晦澀的術語解釋簡單的問題,不擅長甚至不屑於向媒體解釋,不願意變成公眾關注的焦點。這一類風格則是典型的技術派。
隨著辦理的案件越來越多,我卻越來越明顯地感覺到,司法環境的影響致使兩種辯護方式都有走入困境的趨勢,尤其是在所謂大要案及某些敏感案件的代理過程中。先從最近承辦的兩起案件說起。
某地一個副市長涉嫌受賄的案子,接受委託的時候,已經快開庭了。我去見當事人,他向我展示了自己遭到嚴重刑訊逼供的狀況,包括身上的傷痕和描述的細節,這些東西是編不出來的。完了他跟我說:“張律師,我就是現在給你講一講,開庭時不要提這個。”我問他,為什麼不提?因為根據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一開庭法官就會問有沒有受過刑訊逼供的問題。他說:“我也是老政法了,我知道講這個沒用的,而且他們和我講過,只要在法庭上不提這個事,我的刑期會很輕,緩刑都有可能。”
這對我來講是非常糾結的事情。坦率地說,我不相信類似承諾。但是因為他的堅持,出於尊重當事人的考慮,我把庭審的重點放在數額和情節方面,為他作了罪輕辯護。最終,他被判處11年徒刑。也就是說,對方拿到了你當庭認罪的信息,你又幫對方解決了非法辦案這樣一個很大的顧慮,它就乾脆作出一個毫無顧忌的判決。這顯然是技術派辯護失敗的一個例證。
與此不同的是另一件抗訴案,雖然只是一個小案子,但是因為我覺得一審判決很荒唐,所以接手了二審。案子是這樣的:兩個人做生意時產生了糾紛,其中一個用西瓜刀砍另一個人的車,另一個則開車撞了他(砍和撞的先後順序有爭議,無明確證據),被撞的人輕傷。偵查一直按故意傷害的脈絡進行,起訴和判決卻改為故意殺人罪,最終判了五年徒刑。
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是二審辯護的重點。在大約半小時的辯論中,幾乎都是我在慷慨陳詞,從事實、證據到邏輯的不同角度分析,為什麼故意殺人的判決從法理上講不對,從犯罪構成上講不對,從判例上說也不對。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根本無法反駁,法庭辯論成了我一個人的舞台。但我在庭後仍然和當事人家屬說,案子很可能會維持原判。為什麼?因為刑事辯護已經被邊緣化,隨便你說什麼,反正沒用。
在這樣一種情形下,家屬就只好給法官打電話說:這個案子如果你們維持原判,我就在你們法院門口自殺。本來,類似的威脅法官聽得多了,他不會怕。但是可能法官去問了一下一審法院,得知這個人確實曾經在一審宣判時割過脈。就這樣,沒過半個小時,法官打電話問:“張律師,這個案子你們能接受的底線是什麼?”
辦理的案子越多,越不知道該怎么樣去辯護,該怎么樣當好律師。是藝術派那種?——比方說,一接案子就發微博,在第一時間跟媒體和輿論互動,因為這時候最容易形成氣場,警方不可能跟你一對一地辯論,虛實有度全是你在把握,很容易製造新聞事件,給有關部門造成非常大的壓力。一旦民眾的情緒被激發出來,就構成一種力量。當對手妥協時,你的當事人就可能得到一個相對較好而成本又低的結果。
當然也不盡然,假如有關方面一開始就執意要擺平你的案子,激進的方式甚至可能帶來更加糟糕的後果,當事人被判得更重。到最後,網際網路上只記住了律師,沒記住當事人。
到底該怎么辦?是不是一個案子可以讓藝術派風格的律師先上,不行了再換技術派風格的律師?技術派律師的優勢是幫助當事人同有關部門討價還價,先替對方著想,再謀求從輕發落的機會。但是大家知道,律師都是一些有獨立個性的個體,而且對一個案子的總結又只能在結束之後進行,在案子進行過程中,事情究竟會朝哪個方向發展演變,殊難預料。所以,上面的構想只是一種理想化的狀態。
真正的困惑在於,無論藝術派的辯護還是技術派的辯護,其實都與事實和證據沒有直接關係,更對促進法治無益。在一個案子判與不判、判重判輕主要取決於領導批示而不是證據和法律的時代,技術派和藝術派都不過是扭曲環境之下的奇技淫巧。律師這個職業的基本準則在哪裡?職業倫理是什麼?刑事辯護有沒有規律性?諸種問題非常令人困惑。
我的結論是,在中國做刑事辯護律師,現在是一個非常非常艱難的時期,由於缺乏基本的準則和規律,我們只能在個案當中,一方面爭取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另一方面爭取維護法律殘存的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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