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程式適用於在省環保局審批的工業、能源、交通、機場、水利、農業、林業、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遊、市政、房地產等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議書至竣工投產過程中,按以下程式開展環境保護工作,辦理審批手續。該管理程式上報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於1990年6月公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式
(1990年6月 國家環境保護局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86)國環字第003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工業、能源、交通、機場、水利、農業、林業、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遊、市政等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建設項目,在項目建議書至建設竣工投產過程中,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必須依各自職責按以下程式開展環境保護工作,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項目是指一切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包括涉外項目(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建設項目)
二、國家環保局負責以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
1、跨越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區的建設項目;
2、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如核設施,絕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設項目(報國務院審批)。即總投資限額2億元以上,由國家計委批准,或計畫任務書由國家 計委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
4、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報,對環境問題有爭議的建設項目。
三、建設項目五個主要階段的環境管理及程式
(一)項目建議書階段或預可行性研究階段的環境管理
1、建設單位結合選址,對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簡要說明(或環境影響初步分析);
2、環保部門參加廠址現場踏勘;
3、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簽署意見,納入項目建議書做為立項依據。
(二)可行性研究設計任務書階段的環境管理
1、國家環保局及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計委及有關部門立項批覆,督促建設單位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查制度;
2、建設單位徵求國家環保局意見,確定作報告書或報告表。委託持甲級評價證書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評價大綱(環評實施方案)。
3、建設單位向國家環保局申報表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環評實施方案),抄送行業主管部門,同時附立項檔案環評經費概算,國家環保局根據情況確定審查方式(組織專家評審會,專家現場考察及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查意見;
4、根據國家環保局對“大綱”審查的意見和要求(主要包括評價範圍,選用的標準,確定的保護目標,環境要素的取捨和評價經費等)及確定的大綱內容,評價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契約,開展評價工作,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5、建設項目如有重大變動,建設單位及評價單位應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
6、建設單位將編制完成的“報告書(表)”,按審批許可權上報主管部門的環保機構,抄報國家環保局和項目所在地省、市環保部門;
7、主管部門組織報告書(表)預審,將預審意見和修改確定的兩套環評報告書報國家環保局審批。省級環保部門應同時向國家環保局報送審查意見。國家環保局在接到預審意見之日起,2個月內批覆或簽署意見,逾期不批覆或未簽署意見,可視其上報方案已被確認;
8、國家環保局可委託省級環保部門審查“大綱”或審批“報告書”;
9、國家環保局參加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
(三)設計階段的環境管理
一般建設項目按兩個階段進行設計,即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對於技術上複雜而又缺乏設計經驗的項目,經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可能增加技術設計階段;為解決總體開發方案和建設部署等重大問題,有些行業,可包括總體規劃設計或總體設計。
初步設計階段的環境管理
1、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必須按照(87)國環字第002號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具體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和投資概算;
2、建設單位在設計會審前向政府環保部門報送設計檔案;
3、特大型(重點)建設項目按審查許可權由國家環保局或國家環保局委託省級政府環保部門參加設計審查,一般建設項目由省級政府環保部門參加設計審查。必要時環保部門可單獨審查環保篇章;
施工圖設計階段的環境管理
1、根據初步設計審查的審批意見,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單位,在施工圖中落實有關環保工程的設計及其環保投資;
2、環保部門組織監督檢查;
3、建設單位報批開工報告。批准後,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畫,其中應包納相應環保投資。
(四)施工階段的環境管理
1、 建設單位會同施工單位做好環保工程設施的施工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等資料、檔案的整理建檔工作備查。以季報的形式將環保工程進度情況上報政府環保部門;
2、環保部門檢查環保報批手續是否完備,環保工程是否納入施工計畫及建設進度和資金落實情況,提出意見;
3、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負責落實環保部門對施工階段的環保要求以及施工過程中的環保措施:主要是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環境,防止對自然環境造成不應有的破壞;防止和減輕粉塵、噪聲、震動等對周圍生活居住區的污染和危害,建設項目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修整和恢復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環境。
(五)試生產和竣工驗收階段的環境管理
1、建設單位向主管部門和政府環保部門提交試運轉申請報告;
2、經批准後,環保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做好試運轉記錄,並應由當地環保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3、建設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和政府環保部門提交環保工程預驗收申請報告,附試運轉監測報告;
4、省級政府環保部門組織環保工程的預驗收;
5、建設單位根據環保部門在預驗收中提出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預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正式竣工驗收;
6、特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國家環保局參加或委託省級政府環保部門參加正式竣工驗收並辦理建設項目環保工程驗收合格證。
四、涉外項目管理
涉外項目除按上述程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外,應執行國務院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在簽訂項目契約時應明確當事人各方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執行“三同時”制度,落實防治措施,契約中不得有違反國家和地方環保法律、法規的內容。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