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失敗

審計失敗

審計失敗(auditfailure)何為審計失敗,顧名思義,審計失敗就是指審計人員未能發現財政、財務收支及財務報表中的虛假不實,未能在企事業單位經營活動中通過系統、規範審計方法評價和改善組織的風險管理、組織經營而出具或披露了審計意見,由此引起審計爭議,導致審計形象的失敗。隨著中國審計事業的迅速發展,審計失敗的案件屢屢發生,給審計機構、企業和社會造成巨大的損失,審計失敗的問題也引起了審計理論與實踐研究界的高度關注。

產生原因

審計準則審計準則

是否造成審計失敗的決定性因素是審計人員的執業行為。不論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狀況及財務錯弊的嚴重程度如何,如果審計人員缺乏應有的職業關注、沒有相應的執業能力、沒有進行必要的實質性測試,最終出具了與事實不符的審計意見,就屬於審計失敗。但是,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狀況及財務錯弊的嚴重程度對審計人員執業判斷、方法手段、能力要求等方面的影響不容忽視,它直接影響到審計人員正確執行審計準則的難度,從而間接地與審計失敗相關聯。下面將從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兩個角度出發闡述審計失敗的原因。

審計主體方面的原因

1、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業務活動和會計信息處理過程缺乏充分了解

財務活動是經濟活動的貨幣表現,財務活動中的舞弊行為無疑是為了掩飾經營活動的虛假性和違法性,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數據一般講本身不存在問題,除非技術上的低級錯誤,但是其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又是通過怎樣的程式出籠?因此,審計人員如果不熟悉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和會計信息處理程式,僅限於有關的會計資料,是很難查清問題的。據有關部門調查,當被審計單位存在以下情況時出具虛假財務報告的可能性極大。

(1)被審單位存在嚴重舞弊行為或違法現象;

(2)被審單位存在決策失誤並由此帶來一定損失;

(3)被審單位業務量大,經濟業務複雜;

(4)被審單位會計核算程式複雜,有大量關聯方交易;

(5)被審單位存在財務危機等。由此可見,不充分了解被審單位的經濟業務活動和會計程式,就首先意味著審計不到位,審計證據蒐集不充分,對虛假的財務報告也就無從查起。

2、審計人員的過失行為

過失是指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沒有完全遵循或完全沒有遵循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執業,而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行為。它往往是審計人員未能保持審計工作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未能嚴格遵循審計準則的要求,未能對被審計單位的內控制度、審計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進行有效的評估,未能恰當地運用審計程式獲取審計證據,未能嚴格執行工作底稿的三級覆核制度等諸多方面因素造成。這些應該做而未做的後果是審計報告嚴重失真。如: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在對銀廣夏的應收帳款進行審計時,不僅詢證函的寄發與回收讓被審單位經手,而且對於取得的回函也未作必要的分析;對於無法執行函證程式的應收帳款,註冊會計師在運用替代程式時,未能取得海關報關單、運單、提單等外部證據,僅根據公司內部證據便確認公司的應收帳款;此外未能有效執行分析性測試程式,在銀廣夏 200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大副增長的情況下生產用電的電費卻降低的情況沒有發現或報告。諸如此類的問題還有很多,問題都出在疏於對審計準則的執行,在專業勝任能力方面存在重大過失。

3、審計方法方面的缺陷

從審計方法來看,審計人員過度依賴於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測試及內部審計結果。內審和內控制度測試固然是審計的重要環節,但是內控制度的運行受到單位管理的局限,特別是當被審單位的內控制度較差,會計信息失真時,內部審計本身就意味著錯誤與失敗。另一方面,審計在採用傳統的統計抽樣方法下,具有一定的機械性和風險性,當取證採樣存在不同或不均衡,特別是當樣本情況複雜或遇到新的問題時,容易影響到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從而導致審計失敗。

審計客體方面的原因

1、審計對象、範圍的拓展,致使審計風險增大,審計失敗的機率增加

被審單位的經濟業務隨市場經濟的不斷拓展,會計客體方法會日趨複雜,特別是受知識經濟及信息化網路化的發展影響,大量的智力密集型企業,如"網上公司"、"模擬公司"等虛擬實體的興起,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被審實體的範圍,也增加了相應的審計內容,如人力資源審計、非財務報表信息審計、企業購併審計、跨國業務審計等新內容,都以不同程度拓展了審計內容,增加了審計難度。增加了審計失敗的可能性。

2、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表述不實,增大了審計風險,審計失敗的機率增加

會計報表表述不實主要有兩種:錯誤和舞弊。從我國證監會的處罰公告中可以看出,絕大部分審計失敗都存在上市公司蓄意財務舞弊。我國上市公司質量大多不高,為了達到上市的要求,以及上市後為了能夠配股、增發新股,財務舞弊成了達到目的的捷徑。另外,政府過多的干預行為,如證券市場準入審批制、調動政府資源進行"救市"等,使得虛假會計信息得以長期存在。國家會計學院誠信教育課題組作了一次問卷調查,從回答的問卷統計中,形成假帳的主要因素排位是:"政府領導要政績"為第一因素,占48%;"企業領導要政績"為第二因素,占36%;"會計人員要飯碗"為第三因素,占9.33%;"註冊會計師要鈔票"排在第四因素,占6.67%。從問卷調查可以看出形成假帳的主要因素並不在於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方面,而是在於政府和企業的領導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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