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產受騙

子產受騙

子產,公孫氏,名僑(卒於公元前522年),鄭國的奴隸主貴族。子產(?~公元前522),名僑,字子產,又字子美,鄭穆公之孫,公子發子國之子,故稱公孫僑。春秋時期鄭國(今河南鄭州新鄭)人,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公元前554年任鄭國卿後,實行一系列政治改革,承認私田的合法性,向土地私有者徵收軍賦;鑄刑書於鼎,為我國最早的成文法律。他主張保留“鄉校”、聽取“國人”意見,善於因才任使,採用“寬猛相濟”的治國方略,將鄭國治理得秩序井然。 但就是這樣一位賢明的子產,卻也會輕易受騙。有人送了一條活魚給子產, 子產命下人把此魚放入池塘,這位下人對子產的性情洞悉透徹,把這條魚吃進肚子之後, 編了一段唯美的謊言應對子產, 且順利過關。

原文

昔者有饋生魚於鄭子產,子產使校人畜之池。校人烹之。反命曰:“始舍之,圉圉焉,悠然而逝。”子產曰:“得其所哉!得其所哉!”校人出曰:“孰謂子產智?予既烹而食之,曰:‘得其所哉!得其所哉!”

注釋

饋:贈送

鄭子產:鄭國的子產。子產是鄭國的國相。

校人:主管池沼的小吏

圉圉焉(yǔyǔ):睏乏懶動的樣子。

洋洋: 舒緩搖尾的樣子。

悠然:悠閒的樣子。

反命:返回來稟報。反:通“返”,命:稟報。

舍:放生。

逝:遊走。

孰:誰

既:已經

得其所哉:它去了它應該去的地方啦!

既往不咎:譯為過去的事情不再追究;其中“既”解釋為已經,“咎”解釋為責怪。

1.

饋:贈送

2.

鄭子產:鄭國的子產。子產是鄭國的國相。

3.

校人:主管池沼的小吏

4.

圉圉焉(yǔyǔ):睏乏懶動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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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洋: 舒緩搖尾的樣子。

6.

悠然:悠閒的樣子。

7.

反命:返回來稟報。反:通“返”,命: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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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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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遊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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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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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已經

12.

得其所哉:它去了它應該去的地方啦!

13.

既往不咎:譯為過去的事情不再追究;其中“既”解釋為已經,“咎”解釋為責怪。

譯文

從前有人送條活魚給鄭國的子產,子產叫主管池塘的小吏把它畜養在池塘里。那人卻把魚煮來吃了,返回來稟報說:“剛放進池塘里時, 它還睏乏懶動;一會兒便悠閒地離開了。”子產說:“它找到適合它的地方了!它找到適合它的地方了!”那人從子產那裡出來後說:“誰說子產聰明呢?我明明已經把魚煮來吃了,可他還說‘它去了它應該去的地方啦!”

寓意

善良賢明的君子啊,你們還得多長個心眼,去防止那些用冠冕堂皇的道理掩蓋下的欺騙行徑,得以暗地裡進行!

借鑑意義

子產雖早已逝去,但今天的我們應當從他受騙的故事中警醒。遺憾的是,現實生活中,一些領導幹部正在重蹈子產後路。他們官僚主義嚴重,熱衷於搞形式主義。反映在工作中.有的決策工作習慣於坐而論道,主觀臆斷,卻不管符不符合實際,可行不可行。有的布置工作,習慣於高高在上,發個通知.搞個電話會議再安排一下,卻不去制定落實措施,建立監督機制。

有的檢查指導工作.習慣於打個電話問一問,要個情況報告看一看,即使下去了,也是蜻蜓點水,走馬觀花。輕信匯報,卻不深入實際,深入民眾,傾聽民聲,掌握實情。領導機關如此的工作作風.如此的光喜歡聽好的,看好的,於是就出現了像小吏一樣的人,他們不把心 思和精力放在完成工作上,而是想方設法在做好匯報上下氣力,用功夫.於是就出現了一個又一個現代的“子產”。這是下面敢於欺上瞞下、搞形式主義、導致工作不落實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新世紀新形勢下,作為一名共產黨人,應該時刻高度重視和不斷加強自身建設.高標準地抓好每一項工作,這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一條重要途徑。這就要求每一位共產黨人務必一以貫之地保持我們黨求真務實.腳踏實地,尊重實際,尊重民眾的工作作風和優良傳統,把能力建設貫穿於日常工作之中。

實現這一點,更重要的是完備工作和監督機制,建立問責制度,形成嚴格遵照法規制度辦事的氛圍。如此,才能有助於我黨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落到實處,減少因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導致下面編瞎話騙上面的現象發生。君子可能被合乎情理的方法所欺騙,但難以被不合情理的方法所欺騙。

人物介紹

名僑(?-前522) 字子產,又字子美,鄭國貴族,與孔子同時。他是鄭穆公的孫子,所以人們又稱他為公孫僑、鄭子產。他自鄭簡公時(前554)被立為卿,公元前543年到522年執掌鄭國國政,是當時最負盛名的政治家。子產沒有著述傳世,他的言行事跡,主要載於《左傳》、《史記》等書籍。子產是一個剛從奴隸主貴族轉化而來的封建貴族,為了保持貴族的某些特權,他不但不公開反對周禮,反而讚美它,甚至認為“禮”是“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

但是,子產執政後,卻進行了一系列違反周禮而有利於封建化的改革,在個別問題甚至帶有比較激進的法家色彩。因此,他的法律思想具有折中於禮、法之間的特徵。子產的在法律上所做出的貢獻主要有:①鑄“刑書”,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產“鑄刑書”,把自己所制定的刑書鑄在鼎器上,開創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而他作為第一個將刑法公布於眾的人,鑄造刑鼎,是法家的先驅者。②提出“以寬服民”、“以猛服民”的主張。在統治勞動人民的方法上,子產第一個提出“寬”、“猛”相濟的策略。“寬”即強調道德教化和懷柔;“猛”即嚴刑峻法和暴力鎮壓。後來,儒家主要繼承和發展了“以寬服民”,法家主要繼承和發展了“以猛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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