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軍區級

大軍區級

大軍區級分為正大軍區級和副大軍區級,職務等級位為1等,並分三級:1級、2級、3級。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正大軍區級主官和政委的軍銜授予上將、中將,副大軍區級主官和政委的軍銜授予中將、少將。

基本信息

歷史沿革

等級制度是軍隊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對部隊的正規化建設、制度化管理、調整軍內各種人員之間的利益關係、調動廣大官兵的積極性具有重要作用。

我國從1952年全軍統一評定“軍隊級別”開始,實行的新軍銜制度,先後在軍內設定過的等級形式有11種,其中有的等級形式是軍隊專用的,有的是沿用了地方幹部的級別。等級存在時間最長的為24年,最短的僅2年。這些等級有的是在不同人員中設定,有的是在同類人員中重疊。

人民解放軍仍然有6種等級,即軍銜等級、軍官職務等級、文職級別、文職幹部職務等級、專業技術等級、工資檔次等級,是世界上等級最多的軍隊之一。

第1次軍銜

第一次軍官軍銜,分4等14級,1955年9月2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首次授銜授勳典禮在北京中南海懷仁堂隆重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將“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的命令狀”授予朱德、彭德懷等10人。同日,國務院舉行授予將官軍銜的典禮。周恩來總理授予粟裕、徐海東等10人中國人民解放軍大將軍銜。各大軍區也先後舉行了授銜典禮。全軍正式實行軍銜制。

軍官軍銜設4等14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大元帥實際未授予);大將、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第2次軍銜

第二次軍官軍銜分4等11級,1988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軍銜制度同時立法。

新公布的軍銜制度不設元帥、大將和大尉,而以一級上將為最高軍銜。軍官軍銜設3等11級,將官: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少將;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海軍、空軍軍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專業技術軍官,在軍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士兵軍銜按等級分為:士官:軍士長、專業軍士;軍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3次軍銜

第三次軍官軍銜分3等10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軍銜條例設3等10級,將官:上將、中將、少將;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陸軍軍銜——將官 校官 尉官 文職幹部 學員 士兵

海軍軍銜——將官 校官 尉官 文職幹部 學員 士兵

空軍軍銜——將官 校官 尉官 文職幹部 學員 士兵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於1988年12月17日發布施行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官警銜制度的具體辦法》,規定武裝警察現役警官警銜等級比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2章第7條規定執行,武警士兵警銜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有關士兵軍銜的規定執行。

預備軍銜

預備役軍官軍銜分3等8級,1995年9月10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預備役軍官軍銜設三等八級: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義務兵服役時間為2年,並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據兵役法,自1999年後,士兵軍銜等級和專業軍士、軍士長的稱謂自行取消。

軍銜等級

截止2010年6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及中央軍委的檔案規定,我軍等級制度建設中,從將官到士兵共分7等18級,而軍官則分為三等十級。

職務等級對應如下:

(1)將官:上將,中將,少將;

(2)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3)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4)高級士官:6級士官,5級士官;

(5)中級士官:4級士官,3級士官;

(6)初級士官:2級士官,1級士官;

(7)兵:上等兵,列兵。

大軍區級

軍改前

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機構屬於國務院、編制列入軍隊,雙重領導)

02、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超正大軍區級)

03、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超正大軍區級)

04、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

05、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

06、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總部

07、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總部

08、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總部

09、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

10、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

11、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

12、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

13、中國人民解放軍瀋陽軍區

14、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

15、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

16、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

17、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

18、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

軍改後

國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機構屬於國務院、編制列入軍隊,雙重領導)

軍事法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軍事檢察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中央軍委七大部(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

中央軍委三大委員會

•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

•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

五大辦公室(署/局)

•中央軍委戰略規劃辦公室

•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

•中央軍委國際軍事合作辦公室

•中央軍委審計署

•中央軍委機關事務管理總局

五大戰區

•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部戰區

•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部戰區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

五大軍種

•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

•中國人民解放軍火箭軍

•中國人民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

直屬院校

•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科學技術大學

授銜權

1、現役中校、少校首次授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第16條規定,中校、少校軍銜由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相當於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授予或批准降低或取消。

2、預備役上校首次授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預備役上校,由大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晉銜權

1、專業技術軍官晉升大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專業技術軍官晉升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其他相當於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批准或調整。

2、預備役中校晉升上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預備役中校晉升預備役上校,由大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3、確定預備役師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軍官等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第15條第3款第1項規定,師級軍官職務等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大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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