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職務任免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職務任免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職務任免條例》(2002年1月4日中央軍委發布)是為了推進現役軍官(以下簡稱軍官)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完善軍官選拔任用制度,規範軍官職務任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制定的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職務任免條例

(2002年1月4日中央軍委發布)

相關條例

第一條 為了推進現役軍官(以下簡稱官)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完善軍官選拔任用制度,規範軍官職務任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以下簡稱現役軍官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排級至大軍區級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職務的任免。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的任免,按照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軍官職務任免,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
(二)德才兼備,注重實績,把政治標準放在第一位;
(三)尊重民眾公論,實行民主監督;
(四)公道正派,任人唯賢,搞五湖四海;
(五)合理配備,適合交流;
(六)依法辦事,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
第四條 軍官職務任免,必須按照現役軍官法規定的許可權辦理。根據工作需要,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可以授權本級政治機關代黨委審批軍官職務任免事項。
第五條 黨委、首長和政治機關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軍官職務任免的職責。
第二章 軍官職務任免的程式
第六條 軍官職務任免,應當在全面考核、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由政治機關提出任免意見,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未經考核,政治機關不得提出任免意見;未經政治機關提出任免意見,黨委不得討論;未經黨委集體討論,不得任免軍官職務。
第七條 軍官職務任免,一般應當由軍官擬任職務的上一級單位黨委研究上報。副大軍區級單位主官職務的任免,由總政治部研究上報,副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軍職、副軍級單位的正師職、旅級單位的正團職、副團級單位的正營職軍官職務的任免,分別由上級單位黨委研究上報。
由本級直接提名的軍官職務任免意見,應當徵求相關的下一級單位主官的意見。基層單位連,排級軍官職務的任免,應當聽取基層單位黨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 政治機關提出軍官職務任免意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擬制預案:本級直接提名的軍官職務任免意見,應當根據軍官崗位的編制空缺情況,綜合各級的意見、任免對象的德才表現和民眾公論等情況,由幹部部門擬制軍官職務任免預案;有的軍官職務的任免,必須時可以擬制兩個以上的預案;
(二)形成方案:政治機關召開主任辦公會議或者黨委會議,研究軍官職務任免預案,形成軍官職務任免方案;
(三)呈報黨委:軍官職務任免方案形成後,由政治部(處)主任簽署意見呈報本級單位黨委。
第九條 黨委集體討論軍官職務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個別醞釀:政治機關提出的軍官職務任免方案,應當送交黨委常委成員(不設常委的,送交黨委成員,下同)進行醞釀,由書記、副書記或者由書記、副書記委託政治機關逐個聽取黨委常委成員意見;方案經黨委常委成員多數同意時,方可提交黨委會議討論;對少數成員不同意的方案,如果涉及重大問題不清楚的,可以暫緩提交黨委會議討論,由政治機關作進一步考核了解;
(二)會議討論:黨委常委成員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到會,到會成員應當根據任免對象德才表現和民眾公論等情況,發表明確意見;書記、副書記未到會時不得討論,其中一位未到會又確需討論時,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會後通報情況;
(三)形成決定:黨委決定軍官職務任免事項,必須得到黨委常委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黨委決定軍官職務任免事項,不得採取傳批的辦法進行。
第十條 黨委對軍官職務任免事項形成決定後,屬於本級任免的,即下達任免命令;屬於上級任免的,按照任免許可權逐級上報至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審批。
第十一條 對下級單位黨委上報的軍官職務任免意見,由幹部部門審核後,提交政治機關的主任辦公會議或者黨委會議討論。幹部部門審核和政治機關討論時,如對下級單位黨委上級的軍官職務任免意見有不同意見,應當與下級單位黨委協商。協商後,意見一致的,報本極單位黨委討論;意見不一致的,將下級單位8黨委上報意見和政治機關意見一併報本級單位黨委討論。黨委討論軍官職務任免事項,要求下級單位黨委複議的,下級單位黨委應當複議,形成集體意見上報。
第十二條 軍官職務任免命令按照下列規定下達:
(一)中央軍委命令,由中央軍委主席署名下達;
(二)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命令,分別由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總後勤部部長和政治委員、總裝備部部長和政治委員署名下達;
(三)大軍區級以下單位命令,由該單位正職首長署名下達。中央軍委、總部和大軍區級單位命令,首長署名用簽名章;其他單位命令,首長署名用印章。軍級以上軍官的職務任免命令時間,以中央軍委主席簽署時間為準;師級以下軍官的職務任免命令時間,以會議決定時間為準。其中,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的軍官之間有職務接替關係的,以被接替職務軍官的任免命令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 軍官職務任免命令應當及時公布或者轉發。黨委應當指定專人同被任免的軍官談話,擔任重要崗位職務的軍官應當由黨委書記、副書記談話;必要時,可以召開宣布命令會議,並組織崗位交接。
軍官接到任職命令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到職。需要暫緩公布命令或者推遲到職的,應當經過有任免權的單位政治機關批准。
第三章 軍官的考核
第十四條 任免軍官職務,必須經過考核。考核結果應當作為軍官職務任免的主要依據。
第十五條 考核應當根據軍官現任(擬任)職務的要求,全面、歷史地考察其德、能、勤、績、體,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工作實績和作風情況。
第十六條 軍官考核工作在黨委領導下,由政治機關組織實施。中央軍委、總政治部重點考核軍級以上軍官;大軍區級單位重點考核軍、師級軍官;軍級單位重點考核師、團級軍官;師級單位重點考核團、營級軍官;旅、團級單位考核營級以下軍官。
第十七條 軍官的考核標準,依據軍官的基本條件和各級各類軍官崗位職責制定。正師職以上軍官的考核標準,由總政治部制定;副師職以下軍官的考核標準,由大軍區級單位制定。
第十八條 軍官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標準分別為:
(一)優秀:政治上堅定,綜合素質高,工作能力強,實績突出,作風優良,清正廉潔,民眾威信高;
(二)稱職:政治上堅定,素質全面,勝任本職工作,作風紮實,廉潔自律,在民眾中有威信;
(三)不稱職:思想政治素質較差,或者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平庸,或者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失誤,或者自身要求不嚴,存在不廉潔等問題。
第十九條 軍官考核結果等次,一般由軍官所在單位的上一級黨委、政治機關評定,也可以由實施考核的單位黨委、政治機關評定。
第二十條 軍官考核主要採取下列形式:
(一)定期考核:團級以上軍官二至三年考核一次,營級以下軍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由單位首長或者政治機關領導帶隊,以政治機關人員為主,必要時吸收其他有關機關人員,組成考核組,全面了解軍官的情況,提出軍官考核結果等次評定意見和後備幹部人選意見;
(二)隨機考核:利用軍官執行重大任務、入院校學習和參加黨委常委民主生活會等時機,對軍官進行多側面的了解,驗證定期考核結論,跟蹤考核後備幹部;
(三)晉升考核:對一年內未作考核或者意見不一致的擬晉升職務的軍官,進行有針對性的了解,為黨委討論提供依據;對擬晉升為主官職務,或者需要在較大範圍內遴選的軍官,晉升考核可以不受時間限制。
第二十一條 根據需要,考核一般應當採取個別談話、個人述職、民主推薦、民主評議、民主測評等相結合的方法。考核基層單位營級以下軍官,還可以採取筆試、面試等方式對其工作能力和素質進行測試。
第二十二條 對擔任團級以上領導職務軍官的定期考核,個別談話的範圍一般為:
(一)被考核軍官所在單位黨委常委成員、紀委領導成員和機關副職領導、有關業務部門的領導;
(二)被考核軍官的上一級單位黨委和紀委的主要領導、政治機關以及有關部門的領導;
(三)被考核軍官的下一級單位黨委主要領導;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二十三條 按照不同考核要求,應當靈活運用民主推薦、民主評議、民主測評的方法。對團級以上領導職務軍官進行民主推薦、民主評議、民主測評,一般應當組織被考核軍官所在單位黨委常委成員、紀委領導成員和機關副職領導、有關業務部門的領導參加。對其他職務軍官進行民主推薦、民主評議、民主測評,參加人員的範圍,由考核組視情確定。評定考核結果等次、推薦擬晉升對象,應當把民主推薦、民主評議、民主測評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評定為優秀等次的,或者擬晉升職務的軍官,應當得到多數民眾的贊同;同時要注意少數人的意見,防止簡單化。
第二十四條 對團級以上領導職務軍官和基層單位營級以下軍官的定期考核,一般應當組織個人述職。進行個人述職的軍官,應當報告任現職以來履行職責的情況、主要工作體會和個人優缺點。聽取述職的人員由考核組視情確定。
第二十五條 考核承擔經濟責任的軍官,如一年內未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或者在經濟方面有反映的,應當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對被考核軍官的考核結果,包括主要評價和看法,應當同軍官所在單位的主要領導交換意見,並採取個別談話、集體講評或者通過黨委主要領導反饋情況等方式告知本人。
第二十七條 對被考核的軍官,應當準確、具體、實事求是地寫出考核評語,其內容包括本人政治表現、基本素質、工作實績、道德品質和作風等,以及主要缺點和不足。定期考核應當填寫《軍官考核登記表》。
第四章 後備幹部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後備幹部,是指按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為團級以上領導職務軍官的候選對象。
第二十九條 後備幹部按照下列許可權推薦:
(一)大軍區級單位推薦軍級軍官;
(二)軍級單位推薦師級軍官;
(三)師級單位推薦團級軍官;
(四)團級單位推薦正營職軍官。
第三十條 各級後備幹部的數量,由有推薦權的單位黨委統一確定,一般為團級以上各職級軍官後三年年平均補充量的二倍。
第三十一條 後備幹部應當是任現職級一年以上經考核評定為優秀的軍官。
擬晉升為作戰部隊領導職務的後備幹部,應當是有發展潛力的年輕幹部。
第三十二條 確定後備幹部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政治機關提出預選名單:經過全面考核、民主推薦,政治機關提出後備幹部預選名單,分送黨委常委成員聽取意見;預選數量應當大於規定的後備幹部數量;
(二)黨委集體討論:黨委常委成員可以就預選名單發表意見,也可以提出預選名單之外的人選,通過綜合衡量比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定;
(三)上級黨委、政治機關審定:軍級和師級、團級、正營職軍官,分別由總政治部和大軍區、軍、師級單位黨委審定;其中,正師職和正團職、正營職後備幹部名單,分別報總政治部和大軍區,軍級單位政治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黨委、政治機關應當跟蹤考核後備幹部,適時調整後備幹部名單。對於已經推薦的幹部,經考核不合適的,應當予以調換。推薦名單於每年第一季度上報。
第五章 軍官職務的晉升
第三十四條 軍官晉升職務,應當根據編制缺額,按照標準條件和任職資格,擇優選拔。
第三十五條 晉升為團級以上領導職務的軍官,應當從後備幹部中產生。因特殊情況,個別未列入後備幹部名單需要晉升職務的,應當向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政治機關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 軍官晉升上一級職務的最高年齡,與本級平時服現役的最高年齡相同。其中,晉升為作戰部隊團級以上領導職務和院校領導職務的最高年齡,按照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執行。本級副職晉升正職的,一般應當小於正職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三歲以上。其中,副團職軍官晉升為作戰部隊以外單位正團職職務的最高年齡,與作戰部隊團級職務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相同;在艦艇上服役和從事飛行的副團職軍官,按一般應當小於正職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三歲以上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晉升為作戰部隊團級以上領導職務的軍官,一般應當經過下兩級中的一級主官崗位鍛鍊,或者經過軍級以上機關業務部門主要領導崗位鍛鍊。沒有部隊任職經歷,或者沒有經過軍級以上機關業務部門領導崗位鍛鍊的機關幹部,一般應當代理部隊相當職級領導職務一年以上。晉升為機關業務部門領導職務的軍官,應當具有機關和基層工作經歷。晉升為專業性強的單位業務領導職務的軍官,一般應當具有本專業系統任職的經歷。
第三十八條 軍級以下各級主官和機關、院校的軍官晉升職務,應當任滿平時任職的最低年限;軍級以下各級副職晉升職務,任職時間應當滿二年。
第三十九條 軍官德才優秀,任現職級滿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職提前晉升上一職務:
(一)通盤衡量為最合適接替人選的;
(二)組織指揮完成重大任務表現突出的;
(三)所領導的單位全面建設成績顯著的;
(四)有發展潛力需要重點培養鍛鍊的;
(五)因編制崗位限制或者工作需要,在前一職務任職五年以上的。軍官德才特別優秀,工作需要的,可以越一職晉升職務,但是必須任滿本級任職的最低年限。
第四十條 軍官每晉升一級指揮職務,應當經過相應院校或者其他訓練機構培訓。
第四十一條 晉升為團級以上職務的軍官,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晉升為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業務領導職務的軍官,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十二條 軍官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晉升職務:
(一)定期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的;
(二)晉升考核中多數民眾不贊成、不推薦的;
(三)任滿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限被免職的;
(四)患有嚴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批准轉業、復員、離休或者退休的;
(六)受軍隊紀律處分或者黨的紀律處分不滿規定時間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晉升職務的。
第四十三條 軍官代理職務,按照任免許可權審批,由政治機關下達通知。代理上一職務的軍官,下達任職命令後,其新的職務等級時間以任職命令時間為準。
第六章 軍官的調整交流和任職迴避
第四十四條 軍官應當在機關、部隊、院校之間,沿海、內地、邊遠地區之間,軍、兵種之間,不同崗位之間進行交流。
第四十五條 軍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交流:
(一)達到現役軍官法規定的交流年限的;
(二)需要通過崗位輪換進行培養鍛鍊的;
(三)接近或者達到作戰部隊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需要調整到作戰部隊以外單位任職的。
(四)因改善領導班子和軍官隊伍結構需要調整的;
(五)長期在駐艱苦地區部隊工作,需要安排到駐其他地區部隊任職的;
(六)按照規定需要任職迴避的;
(七)其他需要交流輪換的。
第四十六條 軍、師級軍官在駐艱苦地區部隊任現職滿二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交流到駐其他地區部隊任職:
(一)擔任軍級和師級職務,在艱苦地區累計工作分別滿三十年和二十五年的;
(二)調整交流到駐艱苦地區部隊師級以上崗位連續工作滿六年的;
(三)在駐海拔四千米以上地區部隊連續工作滿四年的。駐艱苦地區部隊的團級以下軍官,可以根據需要交流到駐其他地區部隊任職。
第四十七條 軍官交流的範圍:
(一)正軍職以上軍官,在全軍範圍內;
(二)副軍職至副師職軍官,一般在大軍區級單位內,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在全軍範圍內;
(三)團級以下軍官,一般在軍級單位內,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在大軍區級單位內。總部、中央軍委辦公廳和中央軍委直屬院校的軍官,在全軍範圍內交流。
第四十八條 軍官達到現役軍官法規定的交流年限,因工作崗位特殊需要,或者在二年內達到服現役最高年齡,或者二年內任滿任職高年限的,可以不作交流。同一單位的軍事、政治主官一般不同時交流。
第四十九條 軍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任下級職務:
(一)因編制調整需要安排的;
(二)需要進行崗位鍛鍊的;
(三)經考核不稱職的。
第五十條 軍官調任下級職務,屬於正常的調整使用,應當區別不同情況,確定職級待遇。屬於第四十九條所列第(一)、(二)項情形的,保留原職級待遇;屬於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新的職務等級確定待遇。
軍官因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情形調任下級職務滿一年,符合晉升條件的,可以晉升職務。
第五十一條 軍官具有現役軍官法規定的任職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
少數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軍官和艱苦地區的軍官,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原籍所在地的軍分區(師級警備區)和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擔任主官職務。
黨委成員、政治機關和其他機關的有關人員,在軍官考核和討論軍官職務任免時,涉及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第五十二條 軍官應當如實向政治機關報告需要迴避的親屬關係,黨委、政治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迴避安排。
第五十三條 確定軍官任職的親屬關係迴避對象,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職務等級不同的,由職務低的一方迴避,個別工作特別需要的,也可以由職務高的一方迴避;
(二)職務等級相同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情況確定其中一方迴避。
第七章 軍官職務的免除
第五十四條 軍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任職務自行免除:
(一)批准轉業、復員、離休或者退休的;
(二)被任命新的職務的;
(三)編制職務崗位撤銷的。
第五十五條 大軍區、軍、師級軍官,任滿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限,應當免去現任職務。
第五十六條 軍官未達到平時服役的最高年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去現任職務:
(一)身體有病連續休養半年並且需要繼續休養的;
(二)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因工作需要或者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齡,本人提出申請的;
(三)有重大問題需要離職審查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現任職務的。因前款所列情形需要免除軍官現任職務的,應當在上報請示時,向有任免權的單位黨委、政治機關作出專門說明。
第五十七條 軍官達到平時服現役的最高年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退出現役,但是應當免去現任軍隊領導職務:
(一)擔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
(二)在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擔任職務的;
(三)在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擔任職務的;
(四)擔任行政領導職務兼任專業技術職務需要改為專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安排轉業、復員、離休或者退休的。
第五十八條 軍官入院校學習學制超過一年的,應當免去現任職務。應急機動作戰部隊的團級以上領導職務軍官和營連級主官,艦艇、航空兵、飛彈部隊的師級以下主官,入院校學習學制為一年的,可以免去現任職務。軍官學習結業後,應當及時任命新的職務;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任命的,一般不得超過半年。
第八章 軍官職務任免的紀律與監督
第五十九條 軍官職務任免,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違反編制員額和編制職務等級的規定;
(二)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程式;
(三)不得降低軍官職務晉升的標準條件;
(四)不得搞任人唯親,以個人親疏好惡恩怨取人;
(五)不得拒絕執行上級派進、調出軍官的決定;
(六)不得授意晉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職務;
(七)不得封官許願,跑官要官,買官賣官;
(八)不得泄露軍官職務任免的醞釀、討論情況。
第六十條 軍官職務任免工作實行下列責任制:
(一)推薦責任制:擔任領導職務的軍官必須按照規定和程式行使職權,不得隨意插手軍官職務任免工作,以個人名義推薦後備幹部或者擬晉升職務的對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條件進行,以書面形式推薦;因推薦不當造成選人用人失誤的,推薦人應當承擔責任;
(二)考核責任制:考核工作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客觀反映民眾公論,準確掌握軍官情況,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因考核失察或者有意隱瞞真相造成選人用人失誤的,考核組負責人應當承擔責任;
(三)提名責任制:政治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條件和程式提出軍官職務任免意見,不得向黨委提供不實情況;因提名不當造成選人用人失誤的,政治部(處)主任應當承擔責任;
(四)任用責任制:黨委審批軍官職務任免事項,必須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原則和任免程式,堅持集體討論,個人不得決定軍官職務任免,不得授意下級黨委、政治機關晉升軍官職務,不得改變黨委的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對軍官職務任免中出現的問題負有總責。推薦人、考核組負責人、政治部(處)主任、黨委書記和副書記,應當分別在推薦、考核、提名、任免的有關材料上籤名,以示負責。
第六十一條 凡違反本條例規定作出的軍官職務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上級黨委、政治機關或者同級黨委按照規定予以糾正。凡違反第五十九條所列紀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主要責任者給予批評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推薦人、考核組負責人、政治部(處)主任、黨委書記和副書記,凡違反第六十條有關規定的,應當給予批評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黨委、政治機關以及幹部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民眾監督。上級黨委、政治機關以及幹部部門,對下級黨委、政治機關以及幹部部門執行本條例的情況,負有指導、檢查和監督職能。黨委、紀委、政治機關受理有關軍官職務任免工作的檢舉、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對有關責任者作出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幹部部門和紀檢部門應當加強聯繫,互通情況,定期檢查分析本條例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黨委、紀委、政治機關。
第六十三條 軍官對軍官職務任免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向上級黨委、紀委、政治機關檢舉、申訴,受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軍官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考核組申請覆核。考核組應當認真覆核,作出覆核結論。本人對覆核結論不服的,可以向派出考核組的單位黨委或者上級申訴。
第六十四條 對軍官職務任免工作中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的人員,檢舉、揭發軍官職務任免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應當給予支持和保護;對有打擊、報復、迫害行為的,或者蓄意誣告,干擾軍官職務任免工作的,應當認真核查、嚴肅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職務的任免,按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戰時軍官職務的任免,另行規定。
第六十七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職務的任免,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由總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2月27日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團級以上領導幹部職務任免暫行條例》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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