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犯現役軍官職務任免紀律的處理規定

【頒布部門】經中央軍委批准,總政治部、軍委紀委印發

【頒布日期】2004.07.20

【實施日期】2004.07.20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現役軍官(以下簡稱軍官)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嚴肅軍官職務任免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職務任免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違犯軍官職務任免紀律,是指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職務任免條例》規定的原則、標準條件、程式任免軍官職務及不執行組織任免決定的行為。

第三條違犯軍官職務任免紀律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黨紀處分:

(一)不嚴格執行編制,違反軍委、總部的有關政策規定,超配、高配軍官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以少數人研究代替黨委會議討論決定,或者黨委常委成員到會不到三分之二以上,討論決定軍官職務任免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三)未得到黨委常委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決定軍官職務任免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四)違反規定的程式,臨時動議決定軍官職務任免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五)個人決定軍官職務任免或者擅自改變黨委會議集體作出的軍官職務任免決定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六)未按照規定的標準、條件晉升軍官職務,造成不良影響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七)單位或者部門不執行上級派進、調出軍官決定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八)在軍官職務任免工作中,收受或者索取賄賂,或者以封官許願等方式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九)採取行賄手段謀取職務、職級待遇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十)泄露軍官職務任免醞釀、討論情況,或者泄露軍官考核情況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十一)插手干預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的職務調整、晉升,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十二)在軍官職務任免工作中,營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十三)參與軍官考核的人員弄虛作假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選人用人嚴重失誤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十四)故意向考核人員提供虛假情況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十五)採取偽造、更改檔案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務晉升或者職級待遇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十六)將不符合條件的士兵或者地方大學生選取為軍官、文職幹部,或者違反規定將地方人員特招為軍官、文職幹部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十七)在軍官職務任免工作中發生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十八)其他違犯軍官職務任免紀律的,視其性質、情節和後果,對主要責任者,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條違犯軍官職務任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組織處理:

(一)幹部部門工作人員違犯軍官職務任免紀律,受到處分或者不適宜繼續在幹部部門工作的,調離工作崗位;

(二)本單位、本部門軍官選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風嚴重、民眾反映強烈,或者直屬單位發生重大用人失察失誤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部門主要領導予以免職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第五條違犯軍官職務任免紀律應當受到處分,但能夠主動承認並糾正錯誤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第六條違犯軍官職務任免紀律作出的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上級黨委、政治機關或者本級黨委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第七條違犯軍官職務任免紀律應當同時給予軍紀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對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職務任免工作中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職務任免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九條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職務任免工作中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職務任免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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