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金融制度

土地金融是以土地作為信用保證(抵押)而獲得的資金融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法律規定,土地不能作為財產抵押,因此也就不存在以土地作為抵押的土地金融制度。 1988年起中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經過修改後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為中國開展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信用的土地金融業奠定了法律基礎。

名詞解釋

土地抵押信貸制度
有關土地的金融機構體系、土地的金融法令條例以及土地的金融流通機制及其調解方法等行為規範的總稱。土地信貸是土地利用和土地交易中的延期付款的借貸。土地金融是以土地作為信用保證(抵押)而獲得的資金融通。在資本主義國家中普遍實行土地金融制度,德國的土地金融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德國最早於18世紀後期推行土地抵押信用制度,其最大的特點是抵押土地債券化,凡是願意用自己的土地作抵押獲得貸款的農民可組成合作社,將各自的土地交合作社作為抵押品,合作社以這些土地為保證發行土地債券,換取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法律規定,土地不能作為財產抵押,因此也就不存在以土地作為抵押的土地金融制度。1988年起中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經過修改後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為中國開展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信用的土地金融業奠定了法律基礎。在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情況下,出現了土地使用者以使用權作抵押獲取資金融通,用於土地開發、利用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土地綜合開發事業的發展,必然會促進中國土地金融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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