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委員會

國際法委員會

國際法委員會,即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Of the United Nations),是隸屬於於聯合國大會的國際法研究機構。國際法委會是根據大會1947年11月21日第174(Ⅱ)號決議設立的。《聯合國憲章》第13條1款規定,大會應“發動研究,並做成建議……以提倡國際法之逐漸發展與編纂”。根據這一規定,大會於1947年11月21日通過第174(11)號決議,成立國際法委員會並通過其章程。1949年4月12日,國際法委員會舉行了首屆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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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委員會是根據大會1947年11月21日第174(Ⅱ)號決議設立的。其宗旨是促進國際法的逐漸發展與編纂。它的工作一方面是就尚未制定國際法加以調節的議題或各有關法律尚未在各國實踐中得到充分發展的議題編寫公約草案;另一方面是在已具有廣泛的國家實踐、先例與理論的領域更精確更系統地闡述國際法規則。

發展歷程

委員會最初有15名成員,1956年增加到21人,1961年增加到25人。1981人,根據大會1981年11月18日第36/39號決議,委員會人數又增加到34人。

制度

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聯合國會員國政府提名。委員會成員以個人身份參加工作,而不是作為其政府的代表。他們必須是公認的在國際法方面具有專長的人士。選舉由大會主持,每五年進行一次。候選人中以得票最多並得到出席及投票會員國過半數選舉票當選,人數可達規定各區域集團的最高名額,其任期為5年。兩次選舉之間出現的空額由委員會自行補選。

職責

委員會主要參與國際法的起草工作。有些專題是委員會決定的,而有些是由大會提交的。每當委員會完成了一個專題,大會往往召集一個全權代表國際會議,經協商一致通過草案,締結公約,接著向各國公開簽署

目前,國際法委員會從事包括跨界損害、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性後果的國際責任的審議。另外一些專題包括:國家的單方面行動、外交保護、對條約的保留、國際組織的責任、國家間共有自然資源以及國際法的分裂,主要關注在國際法多元化和繁榮發展的情況下碰到的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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