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轉持

國有股轉持

國有股轉持是指將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凡在境內IPO的含國有股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而社保基金將在承繼原國有股東的禁售期義務上再延長3年禁售期。

(圖)國有股轉持國有股轉持

國有股轉持是指將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凡在境內IPO的含國有股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而社保基金將在承繼原國有股東的禁售期義務上再延長3年禁售期。

減持大事記

(圖)社保社保

1994年9月,陸家嘴以每股2元的價格協定回購國有股2億股,為全國國有股回購的首例。

1999年12月2日,國有股配售試點啟動。中國證監會確定10家公司為國有股配售預選單位。中國嘉陵黔輪胎1999年進行試點,其餘8家將優先作為2000年國有股配售的預選單位。

2001年6月12日,國務院正式發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6月26日,滄州化工、江蘇索普、韶鋼松山率先在增發新股方案中提出國有股減持。

2001年7月24日,廣西北生藥業等4家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表示,將有10%的國有股存量發行,其定價即為新股發行價。國有股減持在新股發行中首開先河。

2001年10月22日,證監會緊急暫停《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關於“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資者首次發行和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的規定。自6月14日國務院發布減持國有股暫行辦法至10月22日國有股減持暫停,此間共有13隻首發新股和3隻增發新股實施了國有股減持,國有股存量發行募資總額11.3億元。

2002年6月24日,國務院發出通知,停止通過國內證券市場減持國有股。國務院決定,除企業海外發行上市外,對國內上市公司停止執行《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利用證券市場減持國有股的規定,並不再出台具體實施辦法。

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九條》),承認中國股市存在股權分置問題,明確提出“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2004年12月7日,中國證監會頒布《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分類表決機制出台。

2005年4月29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宣布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

2005年5月10日,首個股改公司三一重工的股改方案亮相。

2006年5月18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新老劃斷”全面啟動。

2006年6月19日,新老劃斷後的第一隻新股中工國際在深圳中小板上市。該股首日最大漲幅達到576%。

2006年6月19日,三一重工限售股解禁,象徵性拋售100股,標誌著中國股市進入全流通時代。

2008年4月20日,證監會出台《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規定大小非減持超過總股本1%的,須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此後證監會又表示,將通過引入二次發售、開發可轉債等方式完善大宗交易機制。6月起,大小非減持情況在中登公司網站定期披露。

2009年6月19日,國務院決定,在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即新老劃斷後,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持有,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對轉持股份承繼原國有股東的禁售期義務。

主要內容

(圖)社保社保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2009年6月19日印發了《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該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國有股東持股數量少於應轉持股份數量的,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

《辦法》同時指出,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至辦法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上市前國有股東承擔轉持義務。經確認的國有股東在履行轉持義務前已發生股份轉讓的,須按其承擔的轉持義務以上繳資金等方式替代轉持國有股。

《辦法》明確,辦法頒布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國有股東承擔轉持義務。

混合所有制的國有股東,由該類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該類國有股東應轉持的權益額,履行轉持義務。具體方式包括:在取得國有股東各出資人或各股東一致意見後,直接轉持國有股,並由該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對非國有出資人給予相應補償;或者由該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以分紅或自有資金一次或分次上繳中央金庫。

對符合直接轉持股份條件,但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需要保持國有控股地位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允許國有股東在確保資金及時、足額上繳中央金庫情況下,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分紅或自有資金等方式履行轉持義務。

數量

四部委提供的數據顯示,經初步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含國有股公司共涉及國有股東826家,發行市值約639.33億元。按照6月19日收盤價計算,83.94億股份最新市值約835.5億元。

三大利好

首先,將國有股及國有企業利潤作為全社會的資本收入進行分配,可以統籌社會財富,補充社保基金的資本金,有利於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其次,促進消費,拉動內需。只有全社會的基本養老問題有了堅實保障之後,才能促進全社會的內需。

最後,促進股市穩定健康發展。國有股劃轉社保基金,股票實際供給量並沒有增加,相反,社會基金轉持的這部分國有股,除了承繼原國有股東禁售期,還延長了三年的禁售期。原國有股鎖定期為三年,再增加三年延長期,將有利於中國證券市場的長期向好,有利於增強投資者信心。

意義

劃轉部分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是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和十七大報告中關於通過多種渠道籌集社保基金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未雨綢繆、積極應對未來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養老金缺口的實際行動,是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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