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物價局

物價局是政府負責物價工作的行政機構。 國家物價局現在已經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成為發改委物價司 ,時間是1994年國家物價局併入國家發改委。國家物價局,中國國務院主管物價工作的職能部門。第九條國家物價局負責制定農機商品銷售價格政策、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商品分類(見附表一)、最高管理費率和省際間最高調撥費率(見附表二)。第十二條中國農機總公司及在各地設立的直屬公司的運雜費率,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或執行所在地的收費標準。

簡介

國家物價局,中國國務院主管物價工作的職能部門。1970年全國物價委員會撤銷後,工作併入國家計畫委員會。為了加強對市場物價的管理,1977年4月,國家計畫委員會向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關於成立國家物價總局的報告,同年8月,國務院批准成立。1982年國家管理機構改革,國家物價總局改名為國家物價局。 國家物價局現在已經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成為發改委物價司,時間是1994年國家物價局併入國家發改委。

標誌

紅盾+華表+W

1.紅盾:紅盾代表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2.華表:堯舜時期就有華表,那時是路標,從秦始皇開始,華表一般採用最堅硬的花崗石打造,頭上常盤踞雄獅,周身纏繞蟠龍,完全成了一種專制集權的象徵。天安門的華表給人一種莊嚴的感覺。

3.W:代表物價的“物”的WU的第一個字母。

基本內容

國家物價局國家物價局現在已經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成為發改委物價司 ,時間是1994年國家物價局併入國家發改委具體職能是:

物價局

政府負責物價工作的行政機構

物價局的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草擬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我省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負責全國價格總水平的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價總水平的目標和措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的動作和監督;參與協調與價格總水平變動相關的決策研究。

三、負責全國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路建設;監 測、分析、預報市場價格動態和變化趨勢,及時反映市場物價方面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四、研究制訂全國定價目錄和管理辦法;按照批准的定價目錄和定價許可權,制定國家的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公布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審定、調整列名管理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及中介服務收費;會同財政部門審定、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度審驗工作。

五、負責全國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暴利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受理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和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負責不服價格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工作;組織指導價格、收費社會監督。

六、指導下級各業務主管部門和市、地、州、縣價格管理工作;負責重大價格和收費爭議的仲裁;引導和規範經營者自主定價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

七、負責全國工業品、農副產品、公用事業成本和流通費用調查分析工作。

八、負責全國涉案物品價值鑑證機構及執業人員的資格確認和監督管理;指導和規範價格中介機構的工作。

九、負責全國物價系統和企業物價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指導全國物價系統廉政建設工作。

十、承辦中央政府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銷售價格的管理

第八條國家對農機商品銷售價格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九條國家物價局負責制定農機商品銷售價格政策、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商品分類(見附表一)、最高管理費率和省際間最高調撥費率(見附表二)。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農機商品銷售價格中的運雜費率和省內調撥費率。

第十一條中國農機總公司受國家物價局和業務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全國農機商品銷售價格的歸口管理。

第十二條中國農機總公司及在各地設立的直屬公司的運雜費率,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或執行所在地的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各級農機公司是經營農機商品的主渠道,要嚴格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作價原則和收費標準。在規定的價格管理許可權內制定本企業的農機商品銷售價格。

(一)對實行浮動出廠價格的農機商品,出廠價已按規定幅度浮動至上限的,銷售價格不得再浮動,只能在購進價格基礎上加收規定的費用;出廠價未浮動或浮動幅度未達到規定上限的,銷售價格可根據供需情況在國家規定的浮動幅度內繼續浮動,但上浮最高不得超過購進價格的百分之三;對出廠價格放開的工農業通用的機電產品,銷售價格上浮幅度也應在購進價格基礎上,控制在百分之三以內。

(二)農機商品出廠價格調整和浮動後,農機公司的庫存商品,其銷售價格可以相應的調整和浮動。其差價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三)對仍有使用價值的冷、背、殘、次商品,以及在規定期限內供應的淘汰機型商品的零配件,其銷售價格由農機公司根據按質論價原則自行制定。

(四)出廠價格在五元下(含五元)的農機小商品,銷售價格中的進銷差率、批零差率之和不超過出廠價格的百分之三十。

(五)對不同廠牌、不同出廠價格的同一品種的農機商品,可按不同廠牌制定不同的銷售價格,也可以按照綜合加權平均出廠價格加規定費用制定統一銷售價格。實行綜合加權平均出廠價格的品種,應單獨立帳,每季度或半年核定一次。

第十四條各級農機公司應建立健全物價管理制度,設定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物價機構或兼管機構,配備物價人員或兼職物價人員,建立物價台帳,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五條縣以下經營農機商品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服從農機公司的歸口管理。從農機公司進貨的商品執行農機公司的零售價格;自采農機商品,當地農機公司有牌價的按牌價執行,沒有牌價的報縣農機公司核定銷售價格。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