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於2006年1月公布實行的,建立國家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救助遇險人員,控制海上突發事件擴展,最大程度地減少海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簡要介紹

編制目的:

建立國家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救助遇險人員,控制海上突發事件擴展,最大程度地減少海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實施雙邊和多邊海上搜救應急反應協定。

編制依據:

國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中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協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民航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中美海上搜救協定》、《中朝海上搜救協定》等中國加入或締結的有關國際公約、協定。

適用範圍:

中國管轄水域和承擔的海上搜救責任區內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發生在中國管轄水域和搜救責任區外,涉及中國籍船舶、船員遇險或可能對我國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害的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的單位、船舶、航空器、設施及人員。

詳細內容可參考維吧:http://wikibar.hudong.com/posts/DdncDAFt,RA,3VXA3ZxdAEJWg

工作原則

1)政府領導,社會參與,依法規範。

政府領導:政府對海上搜救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形成高效應急反應機制,及時、有效地組織社會資源,形成合力。
社會參與:依照海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參加,多學科技術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應對海上突發事件機制。
依法規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各相關部門、單位、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範應急反應的組織、協調、指揮行為。

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

統一指揮:對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實行統一指揮,保證搜救機構組織的各方應急力量行動協調,取得最佳效果。
分級管理:根據海上突發事件的發生區域、性質、程度與實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實施分級管理。
屬地為主:由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地海上搜救機構實施應急指揮,確保及時分析判斷形勢,正確決策,相機處置,提高應急反應行動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3)防應結合,資源共享,團結協作。

防應結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災害的預警工作,減少自然災害引發海上突發事件的可能;“應”是指保證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對海上遇險人員進行救助,減少損失。防應並重,確保救助。
資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備資源,廣泛調動各方資源,避免重複建設,發揮儲備資源的作用。
團結協作:充分發揮參與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快速高效。

以人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學決策: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保證信息暢通;充分發揮專家的諮詢作用,果斷決策,保證應急指揮的權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應急機制,保證指揮暢通;強化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提高應急力量建設,提高應急反應的效能和水平。

預警和預防機制

預警和預防是通過分析預警信息,作出相應判斷,採取預防措施,防止自然災害造成事故或做好應急反應準備。

信息監測與報告

預警信息包括:氣象、海洋、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報信息;其他可能威脅海上人命、財產、環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信息。
預警信息監測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通過信息播發渠道向有關方面發布氣象、海洋、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預警預防行動

從事海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防止或減少海上突發事件對人命、財產和環境造成危害。各級海上搜救機構,根據風險信息,有針對性地做好應急救助準備。

預警支持系統

預警支持系統由公共信息播發系統、海上安全信息播發系統等組成,相關風險信息發布責任部門應制定預案,保證信息的及時準確播發。

險情分級與上報

海上突發事件險情分級

根據國家突發事件險情上報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海上突發事件的特點及突發事件對人命安全、海洋環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趨勢,將海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分為特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海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的處理

海上搜救機構接到海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後,對險情信息進行分析與核實,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逐級上報。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同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應急回響和處置

海上遇險報警

發生海上突發事件時,可通過海上通信無線電話、海岸電台、衛星地面站、應急無線電示位標或公眾通信網(海上救助專用電話號“12395”)等方式報警。

傳送海上遇險信息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2)遇險狀況。(3)船舶、航空器或遇險者的名稱、種類、國籍、呼號、聯繫方式。

報警者儘可能提供下列信息:(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經營人、承運人。(2)遇險人員的數量及傷亡情況。(3)載貨情況,特別是危險貨物,貨物的名稱、種類、數量。(4)事發直接原因、已採取的措施、救助請求。(5)事發現場的氣象、海況信息,包括風力、風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溫、浪高等。

另外,使用的報警設備應按規定做好相關報警與信息的預設工作。

海上遇險信息的分析與核實

海上搜救機構通過直接或間接的途徑對海上遇險信息進行核實與分析。

遇險信息的處置

1)發生海上突發事件,事發地在本責任區的,按規定啟動本級預案。
2)發生海上突發事件,事發地不在本責任區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機構應立即直接向所在責任區海上搜救機構通報並同時向上級搜救機構報告。
3)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海上突發事件報警,要立即通知搜救責任區的省級海上搜救機構和相關部門。
4)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水域、澳門特別行政區水域和台灣、金門、澎湖、馬祖島嶼附近水域的,可由有關省級搜救機構按照已有搜救聯絡協定進行通報,無聯絡協定的,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予以聯絡。
5)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地不在我國海上搜救責任區的,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應通報有關國家的海上搜救機構。有中國籍船舶、船員遇險的,中國海上搜救中心除按上述(2)、(3)項報告外,還應及時與有關國家的海上搜救機構或我駐外使領館聯繫,通報信息,協助救助,掌握救助進展情況,並與外交部互通信息。
6)涉及海上保全事件,按海上保全事件處置程式處理和通報。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關船舶油污應急反應程式處理和通報。

指揮與控制

最初接到海上突發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機構自動承擔應急指揮機構的職責,並啟動預案反應,直至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工作已明確移交給責任區海上搜救機構或上一級海上搜救機構指定新的應急指揮機構時為止。應急指揮機構按規定程式向上一級搜救機構請示、報告和做出搜救決策。實施應急行動時,應急指揮機構可指定現場指揮。

搜救指令的內容:對需動用的、當時有能力進行海上搜救的救助力量,搜救機構應及時下達行動指令,明確任務。

救助力量與現場指揮的任務:(1)專業救助力量應將值班待命的布設方案和值班計畫按搜救機構的要求向搜救機構報告,值班計畫臨時調整的,應提前向搜救機構報告,調整到位後,要進行確認報告。(2)救助力量與現場指揮應執行搜救機構的指令,按搜救機構的要求將出動情況、已實施的行動情況、險情現場及救助進展情況向搜救機構報告,並及時提出有利於應急行動的建議。

分級回響

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機構、省級海上搜救機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從低到高依次回響:(1)任何海上突發事件,搜救責任區內最低一級海上搜救機構應首先進行回響。(2)責任區海上搜救機構應急力量不足或無法控制事件擴展時,請求上一級海上搜救機構開展應急回響。(3)上一級搜救機構應對下一級搜救機構的應急回響行動給予指導。(4)無論何種情況,均不免除各省級搜救機構對其搜救責任區內海上突發事件全面負責的責任,亦不影響各省級搜救機構先期或將要採取的有效救助行動。

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實施救助行動中,應根據險情現場與環境情況,組織做好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員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護措施,及時調集應急人員和防護器材、裝備、藥品。

信息發布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向社會發布海上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授權下級海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向社會發布本責任區內海上突發事件的信息。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客觀、準確。信息發布通過新聞發布會、電視、廣播、報刊、雜誌等媒體作用,邀請記者現場報導形式進行。

後期處置

善後處置

傷員的處置:當地醫療衛生部門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
獲救人員的處置:當地政府民政部門或獲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獲救人員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員,由當地政府港澳台辦或外事辦負責安置;外籍人員由公安部門或外交部門負責遣返。
死亡人員的處置:當地政府民政部門或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死亡人員的處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員,由當地政府港澳台辦或外事辦負責處置。

社會救助

對被救人員的社會救助,由當地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組織。

保險

1 參加現場救助的政府公務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 參加救助的專業救助人員由其所屬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 國家金融保險機構要及時介入海上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按規定開展賠付工作。

搜救效果和應急經驗總結

搜救效果的總結評估:(1)海上搜救機構負責搜救效果的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調查的原則。(2)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應急經驗總結和改進建議:(1)海上搜救機構負責應急經驗的總結工作,實行分級總結的原則。(2)海上搜救分支機構負責一般和較大應急工作的總結;省級海上搜救機構負責重大應急工作的總結;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特大應急工作的總結。

實踐套用

2009年9月初,在“2009年國家海上搜救桌面演習暨東海搜救演習”中,事故現場設在浙江寧波舟山—核心港區海域,整個演習分現場指揮部、前線第一指揮部、前線第二指揮部、演習總指揮部,四個指揮部分別設在北京、杭州、寧波。擔任此次演習總指揮的是交通運輸部部長李盛霖和浙江省省長呂祖善(在北京)。交通運輸部副部長、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徐祖遠在演習現場擔任此次演習的副總指揮(在寧波)。

“演習”是圍繞一艘大型客船與一艘危險化學品船在東海浙江海域發生碰撞這一假定展開的。經過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協調,調集了救助船舶26艘、專業救助直升機3架,模擬對2艘遇險船舶及船上的368名旅客和40名船員進行救助,並對可能受危險化學品泄漏威脅的16000餘名民眾進行安全大轉移。

這是中國首次由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所有成員單位參與的綜合性演練;首次採用桌面演練和異地實戰演練相結合形式;首次模擬大型客船與危險化學品船相撞;首次因海上突發事件導致岸上人員大轉移;首次啟動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Ⅰ級回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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