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指標

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指標,基本要求是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實現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科學界定行政決策許可權,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範圍,將公共政策公眾參與、重大決策專家諮詢論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決策的必經程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指標的通知
川府發〔2011〕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指標》已經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努力建設法治政府,是《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確立的目標。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制定和實施《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指標》(以下簡稱《評估指標》)是我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必將有利於規範政府行政行為、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利於提高各級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
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抓好《評估指標》的學習宣傳,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市縣政府領導幹部全面掌握各項指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務,將依法行政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考核、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通過自我評價、上一級人民政府評價、社會評價和第三方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對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和成效的綜合評估。要選擇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基礎較好的示範縣(市、區)、示範鄉(鎮)探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各級政府的行政首長要對本地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切實承擔起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領導責任。各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認真做好相關工作,推動《評估指標》的全面貫徹落實。
各級政府要及時總結貫徹落實《評估指標》、推進依法行政的經驗、做法,並將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指標

一、規範行政決策

基本要求: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實現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科學界定行政決策許可權,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範圍,將公共政策公眾參與、重大決策專家諮詢論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決策的必經程式。
1.堅持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決策須經法制機構就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擬制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式以及決策內容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2.公開聽取意見。制定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對民眾切身利益可能產生影響的行政決策事項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或向有利害關係的群體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相關部門、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3.重大決策集體審定。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決策由負責人集體審議決定,提請審議時須具備必經程式形成的材料。

二、提升公共服務

基本要求:推進公共服務高效、規範、透明,促進公共服務公平化、便民化。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完善公開辦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公開方式和載體,拓寬公眾獲取信息的渠道。
4.行政審批規範。行政審批制度落實、流程最佳化、時限明確,按時辦結率100%。
5.服務網路完善。鄉(鎮、街道)、村(社區)公共服務職責清晰、明確,工作流程規範、高效、便捷、透明,便民服務體系健全,服務制度落實。
6.政府信息依法公開。公開範圍、方式、時限明確,內容準確。涉及公眾利益或社會公共事務的會議主要內容在會議結束後24小時內公開發布,政府檔案在印發後3個工作日內公開發布;有政府與公眾互動的平台和機制。

三、改進行政執法

基本要求: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創新,實現行政執法規範、公正、文明。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提高行政執法效能,規範自由裁量行為,著力解決不作為、慢作為、濫作為等問題。
7.執法主體正確。依法界定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依據、職責許可權、執法人員資格信息公開。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和亮證執法制度落實。
8.執法行為規範。嚴格依法履行執法職責,遵守執法程式。建立健全要求具體、期限明確、責任落實的執法流程標準和執法目標。
9.執法方式適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說理式執法方式。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適用正確、適當。建立行政指導、行政協商等非強制執法機制。

四、有效化解爭議糾紛

基本要求:創新矛盾糾紛化解機制,行政複議、行政調解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10.創新發展行政複議。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複議審理機制,實施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按時受理率100%,按時辦結率100%。
11.行政調解制度健全。按照依法、自願、有效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調解機制、開展行政調解工作,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銜接協調。
12.行政投訴處理制度健全。投訴渠道暢通,案件受理及時、處理程式規範、責任落實。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投訴事項按時受理率100%,按時辦結率90%以上。

五、自覺接受監督

基本要求:完善行政監督機制,構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的格局。依法接受監督。內部層級監督和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到位。
13.依法接受人大、政協和司法機關監督。每年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專項報告依法行政工作情況;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主動聽取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司法監督,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率100%,判決裁定依法履行率100%。
14.自覺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通過建立網路互動平台、開通專線電話、設定舉報箱和意見箱等形式,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對反映的問題依法及時處理。
15.備案審查制度落實。規章、規範性檔案報備率100%。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強制措施按要求報送備案。

六、落實保障措施

基本要求:完善領導幹部集體學法、公務員定期培訓、幹部任前法制考核和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形成促進依法行政的保障機制。強化行政首長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實現依法行政任務與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
16.領導體制機制健全。政府常務會每年至少2次聽取依法行政工作匯報。領導幹部任前依法行政知識考查和測試製度、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知識和法律知識定期培訓考試制度、依法行政工作表彰獎勵制度落實。
17.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因行為違法、不當或不作為導致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事件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受到責任追究。
18.納入政府績效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考核和績效管理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政府法制機構健全,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附屬檔案:1.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指標細則
2.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辦法

附屬檔案1

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指標細則
一、規範行政決策(16分)
1.堅持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決策須經法制機構就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擬制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式以及決策內容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5分)
2.公開聽取意見。制定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對民眾切身利益可能產生影響的行政決策事項之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或者向有利害關係的群體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相關部門、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6分)
(1)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和專家諮詢論證的範圍、形式、程式有明確規定。(2分)
(2)制定聽證規則,規範聽證程式,對聽證代表的遴選方式、名額分配和聽證意見建議的處理辦法有明確規定。(2分)
(3)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對風險評估的範圍、評估方式、風險等級的劃定、風險評估結果的運用有明確規定。(2分)
3.重大決策集體審定。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決策由負責人集體審議決定,提請審議時須具備必經程式形成的材料。(5分)
(1)集體審議決定事項範圍明確、制度完善。(2分)
(2)專業性較強的事項,有專家的意見;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或者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有徵求意見報告、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化解處置預案、合法性審查報告、集體討論決定等。(3分)
二、提升公共服務(16分)
4.行政審批規範。行政審批制度落實、流程最佳化、時限明確,按時辦結率100%。(6分)
(1)行政審批項目實行動態管理。(2分)
(2)行政審批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三項制度”落實。(2分)
(3)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達標。(2分)
5.服務網路完善。鄉(鎮、街道)、村(社區)公共服務職責清晰、明確,工作流程規範、高效、便捷、透明,便民服務體系健全,服務制度落實。(4分)
6.政府信息依法公開。公開範圍、方式、時限明確,內容準確。涉及公眾利益或者社會公共事務的會議主要內容在會議結束後24小時內公開發布,政府檔案在印發後3個工作日內公開發布;有政府與公眾互動的平台和機制。(6分)
(1)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健全,對公開的範圍、方式、程式以及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有明確規定,並向社會公布。(2分)
(2)按法定時限公開政府信息,依法辦理依申請的公開政府信息。(2分)
(3)信息公開載體和查詢方式便民。(2分)
三、改進行政執法(20分)
7.執法主體正確。依法界定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依據、職責許可權、執法人員資格信息公開。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和亮證執法制度落實。(6分)
(1)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依據、執法職權在政府入口網站長期公開並及時更新。(2分)
(2)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符合相關規定並亮證執法。(2分)
(3)建立行政執法人員資格信息查詢系統,方便公眾查詢監督。(2分)
8.執法行為規範。嚴格依法履行執法職責,遵守執法程式。建立健全要求具體、期限明確、責任落實的執法流程標準和執法目標。(8分)
(1)行政執法目標任務明確,無行政不作為、慢作為、濫作為行為發生。(2分)
(2)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運行流程規範透明。(2分)
(3)行政執法告知、說明理由、迴避、調查取證、聽證、集體決定等制度健全。(2分)
(4)行政執法案卷完整、系統,管理規範。(2分)
9.執法方式適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說理式執法方式。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適用正確、適當。建立行政指導、行政協商等非強制執法機制。(6分)
(1)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範和標準有明確規定,並嚴格執行。(2分)
(2)無“以罰代法”、“釣魚執法”、“養魚執法”等行為發生。(2分)
(3)探索建立柔性行政執法方式。(2分)
四、有效化解爭議糾紛(16分)
10.創新發展行政複議。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複議審理機制,實施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按時受理率100%,按時辦結率100%。(6分)
(1)依法受理、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按時受理率100%,按時辦結率100%。(2分)
(2)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達標。(4分)
11.行政調解制度健全。按照依法、自願、有效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調解機制、開展行政調解工作,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銜接協調。(5分)
12.行政投訴處理制度健全。投訴渠道暢通,案件受理及時、處理程式規範、責任落實。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投訴事項按時受理率100%,按時辦結率90%以上。(5分)
(1)行政投訴制度完善,案件受理、處理的方式、程式、時限、責任等有具體規定。(1分)
(2)投訴人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郵等投訴方式暢通、便民。(2分)
(3)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投訴事項按時受理率100%。依法及時辦理行政投訴,按時辦結率90%。(2分)
五、自覺接受監督(16分)
13.依法接受人大、政協和司法機關監督。每年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專項報告依法行政工作情況;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主動聽取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司法監督,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率100%,判決裁定依法履行率100%。(5分)
(1)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及批評、建議等的滿意率90%以上。(2分)
(2)每年一季度內向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專項報告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況。(2分)
(3)發生行政訴訟案件,主要負責人或其委託的有關負責人按規定出庭應訴。(1分)
14.自覺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通過建立網路互動平台、開通專線電話、設定舉報箱和意見箱等形式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對反映的問題,依法及時處理。(5分)
(1)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部門設有舉報箱。政府和部門網站設有接收舉報投訴的電子信箱。公安、教育、衛生、計畫生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環境保護、工商、質監、稅務、城市管理等與基層民眾聯繫較多的行政執法部門設有熱線電話。(2分)
(2)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及時作出回應,經查證屬實的,限時查處和整改,並公布處理情況。(3分)
15.備案審查制度落實。規章、規範性檔案報備率100%。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強制措施按要求報送備案。(6分)
六、落實保障措施(16分)
16.領導體制機制健全。政府常務會每年至少2次聽取依法行政工作匯報。領導幹部任前依法行政知識考查和測試製度、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知識和法律知識定期培訓考試制度、依法行政工作表彰獎勵制度落實。(7分)
(1)行政首長是推進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依法行政任務與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2分)
(2)政府常務會每年至少2次聽取依法行政工作匯報。(2分)
(3)對領導幹部進行任職前依法行政知識考查和測試。(1分)
(4)按規定組織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知識和法律知識定期培訓考試。(1分)
(5)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1分)
17.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因行為違法、不當或不作為導致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事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受到責任追究。(3分)
18.納入政府目標績效考核。依法行政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政府法制機構健全,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6分)
(1)依法行政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考核體系。(2分)
(2)考核結果作為對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2分)
(3)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健全、工作職責明確,適應保證工作有效開展的需要。法制幹部培養、使用、交流機制健全。(2分)

附屬檔案2

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指標》(以下簡稱《評估指標》)和《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指標細則》(以下簡稱《指標細則》),做好評估工作,客觀評價市縣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成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估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科學性與可行性、效用性與可比性相結合,確保評估過程方法統一、結果客觀真實。
第三條 評估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作為評估機構,負責評估日常工作。
第四條 評估採用上一級人民政府評價、被評估單位自我評價和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上一級人民政府的評價結果在評估中的權重不超過60%,且自上而下逐級遞減;社會評價結果在評估中的權重不低於20%,且自上而下逐級遞增。被評估單位自我評價結果在評估中的權重為20%。
第五條 上一級人民政府評價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年度評估方案;
(二)於評估開始前1個月,向社會公布被評估單位、方式、時間安排以及各方面意見反映渠道和方式等;
(三)實地考察被評估單位依法行政狀況,獲取有關數據、資料;
(四)對照《評估指標》和《指標細則》按百分制進行考評計分。
第六條 被評估單位的自我評價根據評估方案由被評估單位依據《評估指標》和《指標細則》逐項自查打分,並將自查自評情況和自評分值報評估機構。
第七條 社會評價由評估機構採用網上問卷或委託中介機構通過專業調查系統等方式對社會公眾的滿意度進行調查。
社會公眾滿意度調查的內容,被調查人數量、結構等事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條 評估結果由評估機構按上一級人民政府評價結果、被評估單位自我評價結果和社會評價結果在評估中所占比重加權計算後確定。
第九條 評估結果經審定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作為評價依法行政狀況的依據;
(二)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
(三)由評估機構在有關政府入口網站和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 評估每年進行一次,採取普遍評估或重點抽查評估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的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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