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決策

重大行政決策

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國家行政事務時,為了達到預定的目標,根據一定的情況和條件,運用科學的理論和方法,系統的分析主客觀條件,在掌握大量的有關信息的基礎上,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或處理的事務,做出決定的過程。由於行政管理的範圍和內容極其廣泛,行政決策的客體是廣泛的;既定的行政決策不僅對行政組織成員,而且對各級行政組織的管轄範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都有約束力,表現出行政決策的一定權威性。

基本信息

簡介

行政決策是決策的一種,它是行政機關為履行行政職能所作的行為設計和抉擇過程。它具有不同於其他決策的特點。主要有:行政決策主體是特定的,只有具有行政權的組織和個人才能成為決策主體;由於行政管理的範圍和內容極其廣泛,行政決策的客體是廣泛的;既定的行政決策不僅對行政組織成員,而且對各級行政組織的管轄範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都有約束力,表現出行政決策的一定權威性。

總則

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決策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重大事項決策行為,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強化決策責任,減少決策失誤,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辦工作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制定和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科學決策

尊重客觀規律,運用科學方式,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使決策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

民主決策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會議決定的原則。

依法決策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事先進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審查,堅決防止和糾正違反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行政決策行為。
第三條重大決策應當經過部務會議或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其他形式代替會議議決。
第四條各局、處、辦、職能科室應當為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法規、政策、專業性諮詢服務,秘書科負責為重大決策活動提供綜合服務。

範圍及程式

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決策
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上級機關重要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審定重要政策性檔案、重大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預算內資金安排計畫;
(四)審定涉及全辦的政務工作和機關重大活動事項;
(五)研究和決定機關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紀檢監察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內部機構設定、調整和人員編制事項以及辦管幹部的職務任免、調動和獎懲事項;
(七)審定機關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及大額度經費開支等方面的有關重大事項;
(八)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的採取;
(九)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主要應經過下列程式:
(一)調查研究。決策前,由相關的職能科室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
(二)提出方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綜合論證,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一個或多個決策方案。在擬定決策備選方案時,不得有以下情形:所採集信息失真或過時;遺漏必需的信息;隱瞞、歪曲真實情況;違反保密紀律。
(三)聽取意見。方案提出後,按涉及範圍進行協商並充分聽取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涉及到全市發展改革工作的事項,應充分徵求相關部門及各縣市區農辦的意見;對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四)法律審查。重大涉法事項必須依法論證,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先由政策法規科進行合法性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主要審查各項決策是否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是否與現行政策規定相協調,是否存在其他不適當的問題。法律審查通過後方可提交決策。
第七條重大行政決策進入決策階段,必須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議題。會議議題由主任根據分管副主任和相關部門的提議確定,原則上不得臨時動議。
(二)準備材料。會議所需檔案,審議需要的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等資料,由分管副主任組織相關部門提前準備。
(三)醞釀意見。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必要的會議材料應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四)充分討論。會議由主任主持。議題由分管副主任或有關部門負責人作簡要說明,與會人員應就議題充分討論並發表明確的意見。討論時,堅持一把手末位表態制,會議主持人應在聽取其他與會人員的意見後再表明自己的意見。
(五)逐項表決。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議題經充分討論後,方可進行表決
(六)作出決定。主任根據會議討論、表決情況,對審議的決策事項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
作出通過決定的,由主任簽發;作出修改決定的,由承辦單位依照會議要求修改後報分管副主任審定,由主任簽發,屬重大原則或者實質內容修改的,應重新審議;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
(七)形成紀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和整理會議紀要。
會議主持人否定多數人意見作出最後決定的,須在會議紀要中說明理由。
第八條會議作出的決定,領導集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在執行過程中,確需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應經領導集體研究。
第九條進行集體決策重大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舉行,並且分管副主任必須到會,如分管副主任因故無法到會,除特別緊急事項須立即進行決策外,該事項應留待下次會議決定。
第十條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第十一條遇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如來不及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分管副主任應及時報告。
決策公開
第十二條本辦制定和執行的重大行政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公開。提供的信息應全面、準確、真實、及時。
第十三條重大決策信息通過政務網站公告等形式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涉及的內容,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