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魚執法

養魚執法

“養魚執法”就是說違法者有違法苗頭,或剛剛開始違法時,執法者不及時制止,而是讓違法者實施違法,或者放大違法,然後再執法。這樣,執法者有利於提高“談判條件”,有利於提高罰款額度。這種執法多出現在“經濟”違法的執法中,都是出於“經濟”考慮。

基本信息

現象

通河縣大街上“合法”運營的私家車通河縣大街上“合法”運營的私家車

在一戶人家生育一胎之後(不管是男孩還是女孩),就會有人——這當然是鄉鎮計生辦的工作人員或他們在行政村的代理人——主動上門表示“關心”,說自己有門路照顧他們一下,再生第二胎沒問題。誠懇的態度,為他人著想的熱情,簡直就是這戶人家的大恩人。但是,在這女主人懷孕之後,他們的“恩人”的嘴臉就變了,藉口形勢有變自己無能為力,開始上門催繳罰款。於是,從懷孕到孩子出生乃至到了上學的年齡,這戶人家都被一次次地催繳罰款。當然,在這期間,他們的“恩人”還是蠻照顧他們的——每當上級檢查的時候,這位“恩人”就及時通知他們出去躲一躲。
顯然,與其說這些計生辦的工作人員在執法,不如說他們在“養魚”:為了罰款搞創收,他們和自己的執法對象結成了利益共同體,一個得到了孩子,一個得到了錢財,各取所需。他們所想的不是如何執行國家政策,而是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他們會“養”儘可能多的“魚”,他們的“執法”只能使違法生育的現象越來越嚴重。
再如,面對開發熱潮,一些居民開始想方設法多蓋房子,以求在開發時能夠多得一些補償。但是,他們新蓋的房子在土管等部門那裡屬於違法建築,應強制拆除。於是,很多地方都有由土管、城建等部門組成的“拆違辦”,都有轟轟烈烈的“拆違行動”,一些剛開工的“違法建築”被毫不客氣地拆除了,但也有一些“違法建築”在繳了罰款之後變成了“合法建築”。在這“執法”過程中,一些地方的“拆違辦”就變得越來越“聰明”:對那些在建的“違法建築”採取不管不問的態度,等其完工之後再開始“執法”行動,這時他們的“執法”只是走過場,收繳了罰款便“班師回朝”了。顯然,這種做法也是儘可能多地“養魚”,最大限度地創收。

原因

養魚執法養魚執法
國家早已經有規定執法機關要“罰交分離”和“收支二條線”,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仍可看到養魚執法的存在,就是因為在實際工作中,機關內部還是在用罰款多少來考核相關執法人員,還有在財政上地方政府對罰款還有一定的依賴性,加上執法機關自身可以按“規定”從罰款中分成,由於這些內在利益驅動機制的存在,所以“罰交分離”和“收支二條線”的規定並沒有在實質上對行政執法的執法產生預想中的效果,地方政府則因也有“好處”,就大多讓其“作為”而不加約束,只是每到檢查或社會反映強烈時就“緊一緊”,過後則往往又是“老樣子”。這在一些財政困難地區表現則更為明顯,在富裕地區則由於財政上依賴程度較小,表現就會相對“好”一點。

處罰等級

有的地方政府為了“照顧”違法人,而將罰款分為三六九等。例如,在哈爾濱通河縣,運管部門對黑車的罰款也分“三五七”三個檔次。“三”是指3000元的罰款金額,這樣的罰款是針對鎮內跑的非法營運車輛‘“五”是指5000元的罰款金額,這樣的罰款是針對全縣區域內非法營運車輛’“七”是指7000元的罰款金額,被罰這個數額的都是“不開事兒”的人。

危害

從違法的事實看,“養魚執法”危害很大。他是縱容了違法者的違法行為,加大了違法者的違法程度。是為了“罰款”,眼睜睜看著著違法者“違法”。是執法者自己對法律的無情踐踏,是對“護法”的蔑視與挑戰。

改變

除了相關人員的執法水平外,只要認真追根尋源,就可發現其中更重要的還是機制上的弊病在作“怪”,俗話說治病要治本,對執法機制上的缺陷也要來個“釜底抽薪”,要及時的建立並用健康的工作機制激勵執法人員,這也是體制改革中的一個急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要重視的是,法律條文是一種實現社會公平的行為規範,但要將這種規範轉化為生活現實,則要通過相關執法機關及人員的執法活動,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具體法治”。

只有在制度上嚴格規範,按照職權法定、程式正當、誠實守信的要求提升執法水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真正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才能讓某些部門擺脫利益羈絆,公正執法,從而規避此類執法醜聞的再現。

共同點和區別

養魚執法養魚執法
以執法的名義創收,借公權的力量謀利,行政執法公正性和權威性被褻瀆、被挑戰,執法部門蛻化為斂財集團,這都是違法行政濫用權力的現象,不管“釣魚式執法”還是“養魚式執法”,都是同一類貨色,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執法,其不執行政策而謀一己私利的實質是一致的。

1、都是執法者故意而為之;

2、都是為了能獲得更多的罰款;

3、釣魚執法是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違法而進行的執法,而養魚執法則是明知道違法而不理,反而聽之任之;

4、釣魚執法是如果發現違法事實要立即處理,而養魚執法則是不理,等違法加大後在進行處理;

5、釣魚執法是對公民權利的踐踏,而養魚執法則是對法律的公然藐視與挑戰。

新聞案例

哈爾濱通河縣私家小排量車罰款5000元可“合法”營運一年?2009年12月10日,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和哈爾濱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派員前往通河縣調查獲悉:私家小排量車罰款5000元即可“合法”營運一年的情況屬實,但通河縣將此解釋成“扶貧解困”之舉,且拉動國家內需。
據通河縣運管站統計:2009年初以來通河有254輛私家小排量車通過罰款5000元獲得了“合法”營運一年的權利,其中24輛車因家庭條件困難罰款3000元。通河縣認為此舉既解決了下崗職工的生計,扶貧解困,還支持了國家拉動內需鼓勵購買小排量汽車的政策。
對此,通河的當事車主不以為然。“5000元一年經營權,還說幫助下崗職工解決生活困難?”車主小張算了一筆賬“合法的計程車每月稅費和管理費等需要200元,每年兩次二級保養264元,還有一些保險培訓費,加到一起才3000多元。而且合法的車可以跑全國,我的高價車只能跑通河,還落了個政府照顧。”據知情人說,在通河縣,養黑車的人是分三六九等的,運管部門對黑車的罰款也分“三五七”三個檔次。“三”是指3000元的罰款金額,這樣的罰款是針對鎮內跑的非法營運車輛;“五”是指5000元的罰款金額,這樣的罰款是針對全縣區域內非法營運車輛;“七”是指7000元的罰款金額,被罰這個數額的都是“不開事兒”的人。
通河縣通過罰款成為“合法”的計程車到底有多少呢?小張的臨時營運證近400的編號可見一斑,這就意味著如小張這樣的臨時營運車輛在通河縣最少接近400台;並且交罰款就“合法”也不是一兩年的事了!
對於通河縣運管站認賬的254台私家車營運罰款所獲的106萬元人民幣,通河運管站只說了一句:上繳財政了。
對通河的這種現象,哈爾濱市師範大學法學教授苗正達說:這就是“養魚式執法”。
2009年12月10日,通河縣說要為這些私家車成立計程車公司,使他們獲得合法身份。通河這是“養魚式執法”還是“解困”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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