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國際聯盟

和諧國際聯盟,超越傳統的民族、種族、階級、階層、區域、集團等社會界別,推動全人類從“和平共處”的理想目標走向“和諧共生”的現實目標。

和諧國際聯盟宗旨

和諧國際聯盟的最高宗旨:聯合世界各國(地區、國

際組織)的公民團體和個體,超越傳統的民族、種族、階級、階層、區域、集團等社會界別,推動全人類從“和平共處”的理想目標走向“和諧共生”的現實目標。和盟通過舉辦論壇、會議、展演等公關活動,結合網際網路、影視片、出版物等媒介形式,開展跨意識形態、跨社會制度的公益慈善事業,推動人類各種文明價值觀之間的融合,主張並實踐“和諧世界的和諧社會”。

和諧國際聯盟職能

和諧國際聯盟的基本職能:在各國(地區)政府部門、各類非政府組織、企業、社區和個人之間傳遞權益訴求,協調信息對稱,鼓勵並扶持科技、人文、生態、社會等公益項目,幫助人類弱勢群體在精神文化方面爭取與其他群體同等的發展權和創造權。
本著“開放,包容,主流,平等”的四項基本原則,聯盟以社區活動、媒體傳播、文化交流、國際公關、思想對話等為日常工作內容。
和盟通過各國(地區)分部以及各分支機構實施一系列公益事業和項目,所得資金除用於和盟自身建設以外,主要資助各類國際性、地區性的人文、教育、科研等重大項目,並設立“和諧國際獎”,獎勵那些在“和諧社會”、“和諧世界”各領域作出卓越貢獻的機構或個人。

和諧國際聯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和諧國際聯盟(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Harmony,英文簡稱AIH)是在中國香港成立的國際泛政府組織,致力於在全球推廣“科學發展”、“技術進步”、“信仰開放”三位一體的人類和平與世界和諧的普世價值觀。
第二條 和諧國際聯盟的宗旨是:聯合世界各國(地區)的公民團體和個體,超越於傳統的民族、種族、階級(階層)、區域(集團)等社會界別,推動全人類從“和平共處”的理想目標走向“和諧共生”的現實目標。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諧國際聯盟(以下簡稱和盟)是一個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和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的政策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四條 和盟是中國境內外的企業、非政府組織、官方和半官方機構以及其他社會團體與個人的聯合組織。和盟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 和盟以“全球化的中間道路”和“本土化的洲際主義”為總體方針,立足於亞洲文明,融世界各國(地區)、各種族、各民族的文明於一體,在科技、人文、生態、教育、貿易、實業等各領域促進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內的各民族、種族和各國民眾之間的溝通、交流與合作,主張並實踐“和諧世界的和諧社會”。
第六條 和盟代表所有會員及外圍組織自由選擇並參與包括各國(地區)各級政府間對話在內的各種國際會議、組織和活動,在生態環境、人權發展、文化保護等全球性問題上參與多邊協商與共同建設。
第七條 和盟奉行“政府巨觀指導,非政府運作,市場化經營,事業化管理”的運行方針,通過下屬各項目機構、企業開辦一系列公益事業和商業項目,所得資金除用於和盟自身建設以外,將以資助各類國際性、地區性的文化、教育、科研等項目,並設立“和諧國際獎”,獎勵那些在“和諧社會”、“和諧世界”各領域作出重大貢獻的機構或個人。
第八條 和盟總部設在中國香港,在中國其他城市及世界其他各國(地區)設立分部,各分部均應遵守所在當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和盟的宗旨、路線和方針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二章:職能與工作

第九條 和盟的職能是:在各國(地區)各級政府部門、各類非政府組織、企業、社區和個人之間傳遞權益訴求,協調信息對稱,鼓勵並扶持科技、人文、生態和社會公益項目,幫助人類弱勢群體在精神文化方面爭取與其他群體同等的發展權和創造權。
第十條 本著“開放,包容,主流,平等”的四項基本原則,和盟以社區活動、村鎮建設、文化交流、國際公關、思想對話等為主要工作內容。
第十一條 和盟的活動形式包括論壇、講座、演出、諮詢、出版、影視、網際網路、規劃設計、項目實施等。自2009年成立起,每年1月-12月為一個工作年度,每年的11月對上一年度的各項活動進行總體評估,安排下一年度的活動計畫。
第十二條 和盟香港總部與中國分部合署辦公,在北京設主席辦公室,與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負責指導、協調和盟與各國(地區)分部的關係。和盟的各國(地區)分部與和盟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均隸屬於和盟香港總部。
第十三條 和盟的各國(地區)分部在所在當地的活動享有自主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和盟頒布實施的各項工作標準、規範同樣適用於各國(地區)分部,由各國(地區)分部結合本國(地區)的具體情況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 和盟香港總部及其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對於各國(地區)分部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擁有最終確認權,各國(地區)分部應將每年的目標任務及其工作計畫上報香港總部及其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審核備案,對外使用和盟的統一標識。
對於違反和盟的宗旨、路線和方針而拒絕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分部或個人,和盟香港總部及其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將不予承認,直至取消其組織成員資格。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和盟的最高權力機關為全體代表大會,由各國(地區)分部各選定九名代表組成,全體代表

和諧國際聯盟總部機構圖和諧國際聯盟總部機構圖
大會常設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中央總務委員會,全體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授權書記長主持日常工作。
全體代表大會審議和盟章程的修正案和各項事業重大改革實施方案,審議通過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總務委員會以及相關部門(機構)的年度報告。
第十六條 全體代表大會每七年召開一次。各國(地區)代表每七年換屆一次,選舉產生新一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中央總務委員會的委員、常務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和盟的書記長、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副主席和執行長、中央總務委員會總務長、全球理事會議理事長、洲際戰略委員會和萬國專家委員會監事長。
和盟的主席團由最高顧問會議、全球理事會議、洲際戰略委員會、萬國專家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會聯席會議選舉產生。和盟的主席、總幹事由主席團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和盟香港總部及其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的常設機構為最高顧問會議、全球理事會議、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總務委員會、洲際戰略委員會、萬國專家委員會。其他各國(地區)分部的部門設定參照和盟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的常設機構職能,實行總部與分部的雙重領導和平行運作。
和盟設書記長一人,常務副書記長一人,任期七年,可連續任期兩屆;副書記長九名,任期五年,分別代表亞洲、非洲、歐洲、美洲、各國際(地區)組織和行業分部,可連續任期兩屆。
和盟另設國際(地區)組織特命代表和行業代表,由相關各國(地區)組織或行業協會推薦,經由中央總務委員會審查資格後確認。
第十八條 和盟的最高權力執行機關為中央執行委員會,由書記長一人、執行長一人、常務副主席一人和副主席九人組成主席團,與總幹事共同對和盟的主席負責。主席團由全體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七年換屆一次,可連續任期兩屆。和盟的全面工作實行主席領導下的總幹事負責制。
和諧國家聯盟組織關係圖和諧國家聯盟組織關係圖
和盟的業務領導機構為中央總務委員會,由總務長、副總務長和各業務機構負責人組成聯席會議,總務長、副總務長經書記長提名,全體代表大會審核通過後,由主席任命。總務長、副總務長每五年換屆一次,可連續任期兩屆。
在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中央總務委員會換屆期間,書記長代行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中央總務委員會的職能,協助總幹事負責最高顧問會議、全球理事會議、洲際戰略委員會與萬國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協調。
第十九條 和盟的決策諮詢機關為最高顧問會議。最高顧問會議無固定任期和會期,獨立於和盟的全體代表大會,監督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中央總務委員會的工作,由主席、總幹事兼任最高顧問會議召集人。
第二十條 和盟的經濟部門是全球理事會議,代行監事會職能,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九名,任期五年,可連續任期兩屆。
全球理事會議理事長、洲際戰略委員會暨萬國專家委員會監事長可同時兼任和盟副書記長,共同受權於全體代表大會,在全體代表大會確定的路線指導下,協同書記長制定和盟戰略方針、總體政策和措施,對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負責。
第二十一條 洲際戰略委員會是和盟的戰略發展研究中心,與負責和盟事業項目的萬國專家委員會平行運行,設監事長二名,副總監事九名,可連續任期兩屆。洲際戰略委員會和萬國專家委員會共同對最高顧問會議直接負責。
第二十二條 和盟下屬各協會、企業與各國(地區)分部所屬重點機構在書記長和中央總務委員會的雙重指導下開展具體項目的實施,並自行制訂有關制度、計畫、目標和步驟,報書記長和中央總務委員會審核備案。
第二十三條 和盟香港總部及其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各部門與各國(地區)分部均直接對書記長負責。各國(地區)分部既是和盟的分支機構,又是各國(地區)的獨立法人主體,除分部主要負責人需報經和盟香港總部及其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審核備案,各分部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分工由各分部自主決定。
第二十四條 和盟香港總部及其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是全體代表大會的職能部門,負責協調並服務於各國(地區)分部。
和盟香港總部及其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設秘書局、項目中心、外務部、內務署等職能機構,另可根據工作需要,由書記長決定增加或裁撤相關部門,各部門的具體職能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和盟的主席、常務副主席、總幹事、書記長、執行長、常務副書記長、總務長、香港總部及其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各部門負責人等領導崗位均由專職人員擔任,其他部門(機構)的領導成員及各國(地區)分部負責人均可根據崗位職責和本人意願決定專職或兼職。第四章: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和盟的各級代表統稱會員。
所有會員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全體代表大會的框架內享有投票表決權;向全體代表大會提交議案,表決通過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中央總務委員會提交的各項決議案;在全體代表大會舉辦的各種活動中開展形象宣傳和社會活動。
會員每屆任期七年,可連任兩屆,屆滿後可指定繼任者,享有相應權利;會員優先享有和盟的智慧財產權、公共關係和市場資源及其資料庫服務,接受香港總部及其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各部門提供的專項服務。
第二十七條 除本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各項權利,九名以上會員可聯署提名推薦書記長、副書記長人選,書記長、副書記長任期屆滿,新任書記長、副書記長可由全體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除本章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盟的主席或總幹事對外代表和盟出席各種活動,贈與或接受其他組織、個人的捐款捐物,頒布和盟設立的“和諧國際獎”以及其他各項榮譽稱號。
第二十九條 會員的活動應遵循有關國際法、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遵守所在國家(地區)的政策、法規,維護和盟的聲譽和集體利益。會員如有對和盟的發展擴大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言論或行為並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由和盟中央執行委員會授權執行長會同相關部門予以調查,經核實後報經中央總務委員會討論,將取消其責任人的會員資格及其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條 會員應遵照全體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和各委員會的工作計畫部署,在所在國家、地區或產業領域宣傳推廣和盟的價值觀、宗旨、事業理念、路線和方針政策,發展新會員。
第三十一條 會員應根據區域負責與分工合作的原則,完成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中央總務委員會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關注並蒐集整理所在國家(地區)的各類相關動態,及時反饋至香港總部及其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秘書局。
第三十二條 會員應按規定繳納年度會費,以保障和盟各項工作的開展及各職能機構的正常運作。
會員年度會費標準根據各會員所在地區、部門、行業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效益規模而定,具體數額由香港總部及其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秘書局會同其他部門測算核定。
實物捐贈與贊助以基金形式折算成特別會費。香港總部及其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秘書局根據和盟的事業發展規模,經由書記長向中央總務委員會建議對會員的年度會費加以調整。
第三十三條 會員退出和盟,應報知所在分部及香港總部或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秘書局,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出和盟,自動失去其在和盟內的地位、權利和義務。會員退出和盟以後,不得以和盟的名義開展活動,如因此給和盟造成名譽和實質損害,和盟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力。

第五章:財務制度

第三十四條 和盟的經費來源包括:各國(地區)各級政府部門的專項經費;各類企業贊助;理事會員會費;出版物發行收入;其他非政府組織或基金會資助;網站會員服務費和網路廣告收入;下屬各企業經營收入;個人和機構捐贈;演講、培訓費等;其他合法來源。
第三十五條 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為和盟的財政年度,由書記長向中央總務委員會提交下一年度的項目預算,經中央總務委員會審核後,從和盟的專項賬戶中撥付給香港總部及其中國分部暨主席辦公室(北京)項目中心,項目中心每季度向秘書局提交財務報告,秘書局將協同中央總務委員會進行審計。
和盟的臨時項目所需經費由秘書局會同項目中心協商劃撥,報中央總務委員會備案審計。
第三十六條 和盟的各項經費收支實行單獨核算,根據不同類別的經費來源,設立不同的專項賬戶,實行中央總務委員會、秘書局、項目中心三方監管,在經常項目下劃撥給中央執行委員會、各國(地區)分部、總部各部門等常設機構使用,由項目中心統一管理,書記長分配,對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負責,由中央總務委員會負責審計。
第三十七條 和盟下屬各項目機構、企業、重點項目部門、合作(合資)公司等相關部門(機構)的資產和資金實行獨立核算,每年向和盟上繳當年度營業利潤的一定百分比,作為和盟的專項經費,用以扶持和盟下屬各項目機構、企業、重點項目部門、合作(合資)公司等相關部門(機構)的擴大經營,餘留部分由各項目機構、企業、重點項目部門、合作(合資)公司等相關部門(機構)自主分配。

第六章:對外關係

第三十八條 和盟積極發展與其他非政府和政府間組織、事業團體、企業機構之間的合作關係。按照“和諧共生,對等合作,互利互惠,戰略求同、橫向聯盟”五項方針,由全體代表大會授權主席或總幹事簽署有關雙邊或多邊合作協定,經全體代表大會批准或備案,具備法律效力,由中央執行委員會監督實施。
第三十九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對外代表和盟的最高利益和意願,發布和盟的對外公告、聲明,解釋和盟在文明對話、區域合作等一系列全球化問題上的立場和觀點。
第四十條 和盟承認各國中央政府主權在社會公共領域的主導地位,贊成不同國家(地區)、民族、種族的思維方式和價值觀擁有不同的適用標準,支持在多元化的人類文明格局中加強多重價值的聯繫與溝通,提倡“以競爭消除戰爭,以和諧增進和平”,主張社會財富與公共資源的合理均衡,反對一切不對等的暴力形式。
第四十一條 和盟的會員及外圍組織由世界各地的志願者組成,不分民族、種族、國家,凡是擁護和盟的理想、宗旨、路線和方針並自願為之工作,任何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的成員都可以個人身份申請加入和盟,和盟會員也可以個人身份加入任何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和盟章程的修改、增刪、廢止,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與中央總務委員會討論擬定,報全體代表大會審議並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在全體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於特殊原因必須修改和盟章程部分條款時,可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先行決定,並以通告形式徵得本屆全體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代表確認。
第四十四條 和盟章程依照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程式修改後,經所在國家(地區)中央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當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八章:終止與解散程式

第四十五條 和盟的分立、合併或解散,或必須終止時,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提出動議,經全體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代表表決通過,報所在國家(地區)中央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和盟正式終止與解散以前,由中央總務委員會提前三個月通告各會員,依照所在國家(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並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進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和盟終止、解散後的法理主體繼承問題,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遵照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予以解決。
第四十八條 和盟及其分部經所在當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自動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最高解釋權屬於全體代表大會。其他各委員會、下屬各協會、分部的章程及和盟框架內的其他規章、制度、條例,由全體代表大會、中央執行委員會以及相關部門另行制訂。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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