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清治時期

台灣清治時期,或稱清領時期或稱清據時期或是滿清據台[1] 。始於清朝將領施琅於1683年攻取台灣,1895年甲午戰爭後割讓給日本為迄。意即清朝實質統治台灣的時間,該歷經清康熙至清光緒總計212年。

簡介

台灣清治時期,或稱清領時期或稱清據時期或是滿清據台 。始於清朝將領施琅於1683年攻取台灣,1895年甲午戰爭後割讓給日本為迄。意即清朝實質統治台灣的時間,該歷經清康熙至清光緒總計212年。

鄭克塽降清以後,康熙皇帝對台灣棄守問題詢問朝中官員,而朝中官員對於台灣是否收入版圖,分成兩派。反對收入版圖的官員認為台灣遠在海外,人口稀少,防守不易,不如放棄台灣,只保留澎湖,做為東南諸省的軍事屏障,把台灣島上的移民全部遷回大陸;贊成收入版圖官員中以征台功臣施琅的意見最為有力,認為台灣土地肥沃,從戰略的角度來看,可以擔負起防衛東南各省得戰略位置,即使需耗用國家經費,也應保住台灣。1684年,康熙皇帝在統整思考兩派意見後,接受施琅等贊成派官員意見,決定將台灣納入版圖。

由於中日甲午戰爭(1894-1895)的失敗,清廷被迫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和澎湖之主權讓給了勃興中的日本,進入日治時期。

前期的消極政策時期

開台時期

1683年,清朝政府派鄭成功前部下施琅率領清軍,終於擊潰了鄭克塽,鄭克塽於七月十五日(新曆9月5日)向施琅投降,並於八月十八日(10月8日)剃髮易服,“台灣有史以來首次正式被收編為中國的一部分” 。
清朝初領台灣之際,明朝宗室朱術桂等因不願投降而自殺,若干鄭家親族如鄭成功第六子鄭寬因擔心遭到迫害而隱姓埋名。後人鄭守讓稱此舉因而躲過滿門抄斬,該族從此告誡後世子孫,不得對外泄露其一族為鄭成功的後代身分。

明鄭政權文武官員、明朝宗室,以及平民百姓計有萬人,全部依“偽文武官員丁卒,與各省難民”分別被載入中國大陸內地各省墾荒。清朝為示寬大,將鄭克塽移往北京後封之為“漢軍公”,並賜旗籍,但實際上限制其行動自由。

最低成本的經營

1684年(康熙23年)4月14日,台灣(時為台廈道台灣府)正式納入中國版圖,隸屬福建省,下設台灣縣、鳳山縣、與諸羅縣三個縣,府治設在今台南市;後來應漢人拓墾範圍擴張又於雍正5年(西元1727年)增設彰化縣、淡水廳,並將原隸屬台灣府之澎湖改設為澎湖廳;到嘉慶15年(西元1810年),宜蘭地區開墾人數之和已達數萬之多,應居民要求故又增設噶瑪蘭廳,並且重新畫區,將諸羅縣改為嘉義縣。但大體上,清廷的治台政策,主要仍是依循內地的統治情況,消極的以較低的成本來經營,並且視情況先鼓勵人民開墾,其後再由官方在隨後設治行政單位,或是依據軍事的需求來調整。此種策略一直到1874年日軍在牡丹社事件中犯台之後,才有所改變。

後期的積極治理時期

沈葆楨於1874年於台南海濱所建之“二鯤鯓炮台”(億載金城),為清政府力圖振作的產物。

來自英國的壓力(1841年-1868年)

清朝與英國的鴉片戰爭期間,自1841年九月起英國艦隊數度出現台灣外海,試圖占領北部基隆港與西海岸中部梧棲港,但都沒有成功。接著於1854年七月,剛與日本締結親善條約由培理率領的美國東洋艦隊在基隆港停泊約十日間,藉口搜尋失蹤水兵,登入勘查基隆煤礦。培理返國後,提出報告力陳台灣適合作為美國的遠東貿易中繼站,台灣有如圍繞佛羅里達半島和猶加敦半島、制御墨西哥灣的古巴,主張加以占領。培理的主張雖未實現,但其報告卻引起歐洲各國對台灣的注意。

此後,於1856年十月在廣州發生亞羅號事件,為處理善後,於1858年六月締結天津條約。依據天津條約,清政府將台灣的淡水 (1862年)、基隆(1863年)安平、打狗(今日之高雄)均於1864年陸續開放,並且允許宣教士來台傳播基督教。

開港同時,歐美各國商人開始進出通商港口,傳教師也陸續來台,並與居民頻頻發生摩擦與糾紛。自處理1868年英國商人因收集樟腦發生的糾紛以後,清朝官憲在英國艦炮威脅之下,都以忍辱委屈求全的方式解決。那時所締結協定的概要是:
1.廢止樟腦官營,容許外國人及其雇員自由買賣,
2.準許外國商人在台灣旅行,
3.賠償過去教會的損失,禁止居民對基督教誹謗,
4.宣教師有權在台灣各地居住與傳教,
5.本地人與外國人的糾紛,應由清朝官憲與英國領事共同裁判等等。

雖然這是與英國的協定,但也適用於其他列強國家。這樣一來,各國與清廷所締結的不平等條約,也一併適用於台灣了。自此台灣經濟成為世界經濟的一環,由北部淡水及基隆輸出茶與樟腦,由南部安平及打狗輸出砂糖,輸入即以鴉片與雜貨為主。

來自日本的壓力(1871年-1873年)

主條目:牡丹社事件
日本於明治維新後,於1871年,發生琉球宮古島的居民六十六名漂流至南台灣恆春半島、其中五十四名被高士佛社的原住民殺害、剩下十二名脫險返國的“牡丹社事件”。琉球同時受到日本及清朝的保護,日本以“懲辦兇手”為藉口,出兵台灣,1874年攻打台灣牡丹社原住民。雖原住民打贏,但中、日雙方仍簽訂條約,清朝須負賠償費,日本撤兵。日本政府利用此事件,以及小田縣民遭卑南族洗劫財物事件,使清朝承認牡丹社事件,日本出兵台灣為“保民義舉”,令日本領有琉球的承認,並將勢力擴及台灣。翌年1872年,日本政府設領事進駐福州探窺台灣情形,並暗地裡派遣陸軍少校樺山資紀(後為首任台灣總督。)與在中國留學的水野遵到台,做實地調查。與此同時,以破例年薪一萬二千圓將美國前駐廈門領事、精通台灣事務的李仙得 (C.W. LeGendre) 聘為外交部顧問,進行向台灣出兵的準備。對李仙得甚至答應將來任命他為台灣總督。

李仙得1867年於廈門領事任內,與南台灣的原住民酋長卓杞篤之間締結有關救助海難的條約。當時在台灣南部海上,美國船之外有多數外國船遇難,遭難者被原住民殺害的事件頻頻發生,但清政府藉口原住民與其所居住區域為“化外之民、化外之地”而推諉責任,所以李仙得經過美國政府認可,直接與卓杞篤締結條約。

日本外交部長副島種臣於1873年三月赴北京交換“日清修好條規”批准書時,為牡丹社事件向清政府提出交涉。清政府以台灣居民系“化外之民”,該地區屬於“教化未及之地”為由,迴避牡丹社事件的責任。受此回應,日本政府即於翌一八七四年四月,任命陸軍中將西鄉從道為台灣蕃地事務都督、大隈重信為台灣蕃地事務局長、李仙得為事務局二等官,做為出兵台灣的首腦陣容。由西鄉率領日軍,同年五月十七日由長崎出發,二十二日在台灣南部的恆春附近登入。雖然受到風土病與原住民游擊式反抗所困擾,仍於六月成功地占領“蕃地”。

西鄉等占領台灣南部期間,日本政府派遣大久保利通為全權大使,由李仙得陪伴前往中國,重複交涉的結果,於同年十月三十一日締結“北京專約”,清廷以購買日軍所建房舍道路名義付日本五十萬兩,而日本則答應由台灣撤兵。清政府在條約中稱日本出兵台灣是“保民義舉”,並且同意支付受害者遺族慰問金十萬兩銀子。其中保民所指為“日本國小田縣民”,但日本片面解釋為中國政府對琉球屬日的承認。

日本出兵台灣,成為清廷的一種警訊。清廷在日軍到達台灣後的1874年五月二十七日,迅速任命沈葆楨為“欽差兼辦理台灣海防事務大臣”並派遣來台。沈葆楨由船艦兵員隨伴,於同年六月十七日到達台灣,顯著地強化台灣的防衛力量。不過,沈葆楨的任務非要與日本一戰,而是要積極使台灣發展。

消極轉變為積極的關鍵

沈葆楨到任不足一年,被提升為兩江總督兼通商大臣而離開台灣,以致其改革構想未完全實現,但由其繼任者、福建巡撫丁日昌繼承下來。丁日昌和沈葆楨一樣是屬於清末改革運動、“洋務運動”的推行者。其施政計畫,包括把沈葆楨的政策推進更上一層外,為強化台灣內部以及與清廷的連繫,敷設通信用電線,以及在基隆至恆春之間建設縱貫鐵路等。但是,丁日昌的任期也很短,在任中所實現的主要業績,只有台南與打狗間及台南與安平間、合計九十五公里的通信電報用電線敷設而已。

鴉片戰爭之後,清廷認為列強對清領土及屬地抱有企圖。日本出兵以後,直接以武力攻台的是法國。法國為著清的藩國越南發生中法戰爭1884年四月,派艦隊強行進入基隆港,除測量港灣外,並強制購買煤炭。同年八月,又登入基隆將炮台加以破壞,並在市街遊行威嚇後撤退。

其後,又於九月攻擊基隆及淡水、十一月至翌一八八五年二月期間反覆地攻擊基隆周圍。法軍一時也曾占領,但是結果未能完全占據台灣北部,於是將目標轉向防衛較弱的澎湖島,1885年三月底占領澎湖。及至四月中旬,以越南成為法國的保護國為前提,成立中法兩國停戰協定,解除對台灣海上的封鎖並由澎湖島撤兵。這次法國對台灣的軍事行動,使清政府認識台灣的重要性,成為台灣清治消極轉變為積極的關鍵。

中法戰爭與台灣建省

在中法戰爭中,清政府於1884年六月授與前直隸陸路提督劉銘傳巡撫頭銜,使其負責台灣的行政與軍務。同年七月,劉銘傳到達台灣,因鑒於北部遭受法軍攻擊的情勢,親自駐守台北。劉銘傳就任管轄台灣及福建的福建巡撫時,向朝廷建議台灣與福建分離被採納,1885年十月台灣成為獨立“省”,劉被委任為第一任台灣巡撫。台灣省成立後,立即修改行政區劃:台灣省之下,設台東直隸州與管轄淡水縣、新竹縣、宜蘭縣、基隆廳、及南雅廳的台北府,管轄彰化縣、雲林縣、苗栗縣及埔裏社廳的台灣府,管轄安平縣、鳳山縣、恆春縣及澎湖縣的台南府等三府十一縣三廳一直隸州。同時基於台北地主之利益,遷首府為台北。此時重編之行政區域,成為後來日本以及國民黨政權統治時代的基礎。劉銘傳創設直屬台灣省的三十幾個機構,又把原來的機構加以改組。其中比較重要的有徵收稅租的稅厘總局、負責樟腦專賣的腦務總局、徵收茶稅的茶厘總局、負責食鹽生產與徵稅的鹽務總局、推行煤炭採掘的煤務局、促進海上運輸與管理的輪船局、推行開拓與開墾的撫墾局、負責公眾衛生與疾病治療的官醫局等等。幾乎所有這些機構,雖然名稱有所改變,都被日治時代的台灣總督府繼承下來。

清治時期最後的十年建設(1886年-1895年)

劉銘傳的改革,系以居民自己負擔為原則,可說是一種“就地取材主義”,並非來自中央投資。當時台灣的財政主要依靠地租,劉銘傳採取清賦措施,向朝廷上奏“三至五年之後,將以台灣之財收自給自足”雲。劉銘傳於1886年四月,設清賦總局於台北,三個月內完成居民的人口調查,並進行兼具治安目的的“保甲”編制。保甲制度即是,以“甲”為單位,將居民置於連座制之下加以管理,以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甲有甲長、保即設保正。人口調查完成後,隨即著手土地的調查,確定土地及田的所有者,摘發漏稅的“隱田”,並確定其所有權人。這樣一來,地租收入一舉由不到五十萬兩增至六七‧五萬兩,但清賦事業做得不徹底。但所做的台灣人口調查與土地調查,成為日治時代的人口調查及土地調查的基礎。

鐵路事業方面,當初雖然計畫從基隆至台南敷設縱貫鐵路,但因為資金不足及劉銘傳離職,故僅敷設基隆到台北約三十二公里,後來1893年二月又完成到新竹約六十七公里。
一部分為了清國國內的政爭,劉銘傳於1891年6月,諉病辭職,失意中離去台灣。繼任的台灣巡撫邵友濂,基於地

財政問題,因而未能承繼劉銘傳之改革事業,其改革事業遂中途而廢。而後,於1894年12月邵友濂離職,代之由唐景嵩就任台灣巡撫。 

台灣建省還不到十年,由於中日甲午戰爭(1894-1895)的失敗,清廷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和澎湖之主權讓給了勃興中的日本,進入台灣日治時期。

清朝建省後歷任巡撫

台灣建省僅十年。
劉銘傳(第一任巡撫):1885年9月10日 – 1891年2月27日
沈應奎(以台灣布政使代巡撫):1891年4月28日 – 1891年10月15日
邵友濂(第二任巡撫):1891年10月16日–1894年9月15日
唐景嵩(第三任巡撫):1894年9月16日 – 1895年3月23日

在台政策

滿清建立後,即推動全國性的民族政策,大部分的制度都具有強大爭議。

首崇滿族

清初曾頒令諭:一、八旗制度移入關內,全族皆兵。二、鼓勵滿人入關。三、圈地,使近畿五百里內全屬滿族所有。 四、禁止滿漢通婚;禁止滿人自由擇業。且有“六大弊政”,薙髮、易服、圈地、占房(侵占房舍)、投充(搶掠漢人為奴隸)、逋逃(逃人法),延續時間最長的,是逃人法。順治七年六月,廣西巡撫郭肇基等人因為“擅帶逃人五十三名”,被處死。擁有打死人不償命的特權。而台灣方面所稱呼的唐山人就是滿清派來到台灣的文武官員。此政策直到日治時期才完全廢除。

滿清義民

滿清政府占據了台灣後,在台製造所謂“滿清義民”。滿清義民就是台灣受滿清統治時,在各式各樣的反清革命中,同樣受到滿清貪官的欺壓,郤出錢出力幫助滿清官軍的民眾。大多是狐藉虎威而肆意殺戮放火或脅迫.搶奪等,無惡不作。“其名為義民,實比賊甚。”(盧德嘉“鳳山采訪冊”)。客民對於“義民”的符號特別認同,如電影一八九五所描述義民軍抗日史詩,誓死反對如辜顯榮迎接日本人進台北城之行為。在台灣的數十所義民廟、忠義祠一直是客家人的重要民間信仰,時過兩、三百年後的現代,仍有人以“發揚新義民精神”來呼籲。

開山撫番

清朝經牡丹社事件的刺激,日本大舉入侵台灣,是以“番地”並非隸屬清國版圖為藉口。自此,清廷治台政策改弦更張,轉而積極經營,歷任來台的大員沈葆楨、丁日昌及劉銘傳,相繼推行“開山撫番”等各種措施,強使台灣東部納入滿清版圖,以杜絕外國入侵的口實。

沈葆禎上奏朝廷開禁後山,廢除清國人渡台各種禁令,鼓勵移民至後山開墾;開闢北路、中路、南路三條由前山到後山的道路,並任命幹員先行撫番。其開山步驟為:屯兵衛,利林木,焚草萊,通水道,定壤則,招墾戶,給牛種,立村堡,設隘碉,致工商,建城郭,設郵驛,置廨署;撫番計畫為:選土目,查番戶,定番業,通語言,禁仇殺,教耕稼,修道途,給茶鹽,剃髮令,設番學,變風俗。

福建巡撫丁日昌於1876年(光緒2年)至台主持台灣事務,曾於1877年3月厘定“撫番開山善後章程二十一款”。
劉銘傳撫番過程則以軍隊槍炮鎮壓原住民,動用精銳清廷北洋船艦炮擊台灣東部沿海的原住民部落,屠殺因家園被入侵,起而抗暴的原住民,迫使殘存原住民遷往中央山脈山區。2006年11月20日,曾韋禎於中國時報以“寧勿劉銘傳”一文中表示:“劉銘傳在台種種治績最為人所詬病的,美其名為“開山撫番”,實則是對原住民的血腥屠殺與武裝殖民。”

高額的稅金

基本上滿清將台灣視為敵境,所以各項稅賦就是與中國本土不同,而採取重課為原則。滿清治台時的台灣田賦比中國本土苛重,有所謂:“台灣田賦異乎中土。”“現征科則,計畝分算,數倍內地糧額,若非以多報少,正供不能完納。”並引用沈葆楨說法:“台地之地賦重甚於本土。”,以及引用劉銘傳在其奏摺中說:“臣渡台以來,細訪民賦稅,較之內地,未見減輕,不勝驚愕。久之,察所由未,皆系細民包攬。”

移民政策

清朝政府在統治之初,先是將十幾萬在荷、鄭時期就已居住在台灣的居民強制遣返閩、粵等原籍,又厲行海禁,對大陸人民移民台灣嚴格限制,禁止攜帶家眷,故渡台者多半為單身男子,或是已有家眷,但受限制無法攜帶妻子來台的已婚男子。“飢來飽去”,“人眾不下數十萬,皆無妻孥”,“春季赴台耕種,秋收回籍”。並且清朝本身即有多次下令“漢番禁婚”,斷絕自明鄭以前即有之漢人與原住民的結親社會。

原住民政策

清朝時期對台灣的開發局限於西部平原和宜蘭平原,而不及于山岳地帶。漢化較深的原住民被稱為“熟番”,漢化較淺的原住民被稱為“生番”。漢人在拓墾過程中常侵占原住民土地,或因文化隔閡彼此冒犯,乃至從事不誠實的交易,因此常有漢番衝突產生。清廷對於原住民問題采“畫界封山”政策,劃定番界,並設石碑於界線,將漢人以及原住民隔離,同時也設“理番同知”一官調節其紛爭。但應政策不落實,且理番同知皆為漢人,原住民容易就吃虧。所以原住民土地常被明爭暗奪,有時漢人甚至以通婚之名占據土地,多人仍越過番界來農耕、經商,衝突仍十分頻繁。

無防備之敵境孤島

由於清廷據有台灣純系因據有台灣可為中國東南沿海四省的屏障,以及預防漢族渡海割據,台灣獨立建國,成為反清力量的根據地。所以清廷對台灣是以預防、分化、肅清、鎮壓、屠戮台灣人民的力量而設計的。因此在澎湖駐屯重兵達一萬多人,而台灣本島則有班兵制度與台灣不築城,也禁止台灣人服兵役,更嚴禁私制武器、組織會黨。
當時清廷在台駐軍皆由大陸調派,每三年調動一次,即為班兵制度。

反抗事件

在清朝治台的212年中間,反抗事件層出不窮,伊能嘉矩在其著作《台灣文化志》中表示,清朝兩百餘年的統治,實際上就是“對移民叛亂的鎮壓和漫無計畫的綏撫工作的歷史”。在這段期間,百姓暴動頻起,總計發生了百餘次反抗事件,其中大規模者達三、四十起,俗諺稱台灣“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亂”。在這些武裝起義或騷擾事件當中,1721年的朱一貴事件(國號永和)、1786年的林爽文事件、以及1862年的戴潮春事件,被稱為清朝統治下台灣的三大“叛亂案”。

一般學者都同意,發生這些叛亂的主因,不外乎清廷從大陸派來的官吏素質粗劣、官民間語言的隔閡、以及清廷對台灣住民的高壓政策等[;另外,還有台灣男女比例懸殊之說。然而,如果我們論及這些動亂和台灣意識之發展的關係的話,雖然史明(1980,200)宣稱這些動亂“在實質上,已經非常合乎近代殖民地解放的革命理念”,且有史料證明,清治台灣三大叛亂案主角或多或少都與洪門天地會有關,且辛亥革命領導人之一譚人鳳在《社團改進會意見書》中寫道:“革命(辛亥革命)之成,實種於二百年於前之洪門會黨”,而台灣就是洪門天地會發源地之一”。但是,多數學者似乎並不盡同意這樣的看法。比如說,黃昭堂(氏著,1996,86)就這樣認為:在十七、八世紀時,台灣住民之間已經有了作為‘台灣人’的共同意識。清國統治下的台灣漢族系住民稱大陸為‘唐山’,稱大陸人為‘唐山人’;但是,和這個稱呼相對應且通用於一般住民間的台灣住民之總稱卻付之闕如。

原住民的反抗

1731年(雍正九年)年末暴發大甲西社番亂 (亦稱大甲西社抗清事件),巴布拉族消失,大肚王國滅亡,這場反抗事件過後,參與的男性原住民幾乎被屠殺殆盡,造成“番童少雁行,番婦半寡居”的情景。

1878年,噶瑪蘭族聯合撒奇萊雅族與清兵對抗,發生加禮宛事件,撒奇萊雅族開始流離失所或隱居他族,從此消失在歷史紀錄中而被認為是在清末消失滅絕的原住民族。
1878年,噶瑪蘭族聯合撒奇萊雅族與清兵對抗,發生加禮宛事件,主要的噶瑪蘭族群精銳盡失,餘眾或向南逃竄或歸降清軍。

分類械鬥

清治時期的分類械鬥,主要以不同祖籍間的“閩粵斗”及“漳泉拼”為主,也有不同姓氏間或職業間的械鬥。起因為:一、經濟因素,爭奪田地或水源。二、社會因素,羅漢腳人數眾多,因細故釀成大禍。三、政治因素,官府無力管轄,加上貪贓枉法,民間遂以私鬥了斷。

會黨

洪門天地會以民族解放革命為宗旨,創始者為鄭成功,修整者為陳永華,分布極廣。洪門中存有許多反滿規矩,如入會時必披髮,因大長辮非漢族之物,另見祖宗衣著亦復明時衣冠。鄭成功辭世以後,洪門會章依舊傳承下去,滿清台灣三大叛亂案主謀,朱一貴、林爽文、戴潮春皆曾借洪門天地會的力量發起革命。孫中山革命事業的起點,便由洪門傳播出的支系三合會首領介紹入會,並開山立堂,改組致公堂,創立興中會,山名大陸山。但此種會黨,在清治時期是嚴重違法。大清律例曾明定:“異姓歃血訂盟結拜兄弟﹐均照謀叛未行律﹐為首絞監候﹐為從減一等。若聚眾20人以上﹐為首絞決﹐為從發往煙瘴地帶從軍”。

禮制

據《清史稿》中“禮”的分為;跪:用於民眾面見官員,下級面見上級,以及祭拜神靈時的迎、送、讀聽祭文、聽取詔令、聽審和判決等等,分別稱為“跪迎、跪送、跪讀、跪聽、跪受”等等。叩:叩頭,就是先跪下,然後雙手伸向頭前頭前按地,頭部的前額碰在地上。又分為“一跪一叩”(又稱“一跪一拜”下同),一跪三叩,二跪六叩,三跪九叩等等,而以三跪九叩最為隆重。以上通稱為“跪拜禮”,直到日治時期才徹底廢除,使台灣民眾見到官員不需再行跪拜禮。

語言

清治台灣以後,台灣語言基礎承襲於明鄭時期,閩籍漢人以閩南語泉州腔為優勢語言。今日台灣部分源自原住民之地名,大抵以閩南語轉寫原音。客家語亦通行於客家人聚居地區。另外,原住民各族有其屬於南島語系之台灣原住民語。

宗教

1683年後,1859年以前,台灣宗教除了道教、佛教與融合前二者的台灣民間信仰為多數,幾無其他宗教。荷蘭統治時代,雖然在南台灣有基督新教、北部也有西班牙引進來的天主教傳教活動,但在明鄭時期交替時幾乎斷絕。鴉片戰爭後,直到1859年英法聯軍,菲律賓的道明會派遣神父來台,兩年後,重始天主教的傳教活動。開港後的1865年英國長老會以南部為中心,又1872年加拿大長老會以北台灣為中心,開始傳布新教。十九世紀後半重新開始的天主教及基督新教傳教活動,經過一個世紀到今天仍然繼續著,信徒人數雖不能與來自唐山的佛教或道教相比,但為台灣社會帶來多元性的文化,並給予很大影響。

相關爭議

台灣學者李永熾認為:台灣在滿清時期也一樣是殖民地,台灣漢人被滿族殖民迫害直到馬關條約才暫告結束。清國統治台灣達兩世紀之久,其中有紀錄的變亂就有六十五件。而與中華民國政府關係密切者只要涉及到領土問題,他們會說清國就是中國;但是如果涉及到住民變亂時,他們卻又將清國視為異族征服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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